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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推动型环境立法查抄袭率怎么

收藏本文 2024-01-23 点赞:11105 浏览:4600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现代社会人与自然联系的高度紧张表明现有生产方式已无力回应这一紧张联系,现有的环境治理方式也无法应对严峻的环境形势。为推动生产方式的转变,推动人类社会的可持续进展,国内外兴起了一种新的环境立法方式。此类立法以推动物质的节约和循环利用为目的,突出了鼓励激励等诱导性法律制度,在我国多冠以“XXX推动法”。为此,学者称之为“推动型环境立法”,将原有环境立法称之为“限禁型环境立法”。但学术界对环境领域的这一新兴立法现象的探讨尚不充分。本论文以环境法为视角,在已有推动型立法探讨基础上,以《推动型环境立法探讨》为题,运用比较浅析法和实证浅析法系统地探讨了推动型环境立法的概念、特点、主要法律制度、有着的法律困境及困境的突破等不足。希冀通过对推动型环境立法的介绍,使更多的人认识这一立法的本质、目的及与传统限禁型环境立法的区别,推动推动型环境立法作用的发挥。推动型环境立法是与传统限禁型环境立法相对的概念,是按照立法目的和主要调控手段对环境立法进行的划分。通过借鉴学者对推动型立法的探讨并结合环境法的特殊性,归纳总结出推动型环境立法是以鼓励、激励为主要调整手段,以推动或推动某项进展较薄弱的环境保护事业为目的的新兴环境法律规范的总称。通过系统比较推动型环境立法与传统限禁型环境立法,指出推动型环境立法具有四大特点:法律功能的倡导性、调整手段的间接性、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法律实施上的政府主导性。推动型环境立法最大的特点在于转变了原有“防治恶”的治理方式和以“堵”治污的调控手段,采取了“引导善”的治理方式和以“疏”治污的调控手段。虽然两者在立法目的、调控手段及适用领域等方面有所不同,但两者相互补充、相互推动。某种程度上,推动型环境立法是限禁型环境立法的“前奏”或“序曲”。1近十年来,推动型环境立法进展迅速,多部专门性立法纷纷出台,标志着推动型环境立法的兴起。通过浅析国内外相关立法,可将这一兴起历程分为思想萌芽、发端和兴起三个阶段。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环境情况的恶化促使人们开始深思转变现有生产方式和环境保护方式,推动型环境立法思想萌芽。二十世纪十年代,人类开始探讨走可持续进展道路和注重事前预防、防治结合的环境治理方式。出现了分散于传统立法中的推动型环境立法,标志着推动型环境立法的发端。二十一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纷纷颁布出台了多部以推动废弃物回收再利用、节约能源、实现清洁生产和物质循环利用的集中立法,标志着推动型环境立法的兴起。此外,严峻的环境近况、传统限禁型环境立法的不足为推动型环境立法提出了现实需求,环境保护相关论述的进展为推动型环境立法奠定了论述基础,共同推动了这一立法方式的兴起。作为一种新兴的环境立法方式,推动型环境立法具有诸多特殊法律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环境协议、其他诱导性措施和公众参与制度集中体现了推动型环境立法的核心理念。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是指,生产者除应承担产品责任外,还需要承担产品利用之后的废物回收、再利用和集中处置责任。消费者应承担协助生产者进行产品回收的责任,销售者在生产者的委托下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环境协议制度是指,政府可以通过与生产主体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严于法律要求的环境保护协议。其他诱导性措施制度是指,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合理的产业进展计划,引导产业进展;通过提供各种在传统法律中无法获得的经济或政策优惠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此外,公众参与制度在推动型环境立法中获到了较大进展,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都有较大提升,公众不仅可以参与事前决策制定,还需要参与相关制度的实施,具有了真正的主体地位。推动型环境立法弥补了限禁型环境立法的不足,顺应了社会进展走势,但在实施历程中仍遇到了诸多不足。由于推动型环境立法重在引导市场主体行为,重视激励性法律规则的运用,所以法律困境主要体现为立法困境。具体包括激励性法律规则无效和强制性法律规则效果不佳两方面。造成激励性法律规则无效的主要理由在于激励措施设置不合理和未充分发挥消费者、销售者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强制性法律规则效果不佳的理由包括配套性法律制度不改善和忽略相关主体法律责任两方面。要推动清洁生产、能源节约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实现物质循环利用,必须以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综合运用一般推动和重点推动,充分发挥消费者对生产者的反推动作用,通过细化各项优惠措施保证激励性法律规则作用的发挥;合理划分政府职责与公众义务、改善配套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明确相关主体法律责任以发挥强制性法律规则的作用。关键词:推动型环境立法论文限禁型环境立法论文经济激励论文诱致性论文

    摘要4-7

    ABSTRACT7-11

    引言11-13

    第一章 推动型环境立法概述13-23

    一、 推动型环境立法的定义及内涵13-14

    二、 推动型环境立法的特点14-19

    (一) 法律功能的倡导性15-16

    (二) 调整手段的间接性16-17

    (三) 法律规范的抽象性17-18

    (四) 实施上的政府主导性18-19

    三、 推动型环境立法与限禁型环境立法的联系19-21

    四、 推动型环境立法的有效性21-23

    第二章 推动型环境立法的兴起23-32

    一、 推动型环境立法的兴起历程23-28

    (一) 推动型环境立法思想的萌芽23-24

    (二) 推动型环境立法的发端24-26

    (三) 推动型环境立法的兴起26-28

    二、 推动推动型环境立法兴起的主要因素28-32

    (一) 环境不足的严重性是推动推动型环境立法兴起的直接动因28-29

    (二) 限禁型环境立法的局限性对推动型环境立法的兴起起到了催化作用29-30

    (三) 环境管理思念的转变对推动型环境立法兴起起着决定作用30-32

    第三章 推动型环境立法的主要法律制度32-43

    一、 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32-35

    (一) 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概述32-33

    (二) 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的主要内容33-35

    二、 环境协议35-38

    (一) 环境协议概述35-36

    (二) 环境协议的性质36-37

    (三) 环境协议的适用37-38

    三、 其他诱导性制度38-40

    (一) 产业引导39

    (二) 激励措施39-40

    四、 公众参与制度40-43

    (一) 公众参与制度概述40

    (二) 推动型环境立法中的公众参与40-43

    第四章 推动型环境立法的法律困境及突破43-52

    一、 法律困境43-44

    (一) 激励性法律规则无效43

    (二) 强制性法律规则效果不佳43-44

    二、 法律困境的理由44-47

    (一) 激励性法律规则无效的理由44-45

    (二) 强制性法律规则效果不佳的理由45-47

    三、 法律困境的突破47-52

    (一) 改善激励性法律规则47-49

    (二) 落实强制性法律规则49-52

    结论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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