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3
Abstract3-8
引言8-9
第一章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法律制度探讨相关情况概述9-15
1.1 两法相衔接的法律规定和现实要求9-12
1.1.1 两法相衔接的法律规定9-10
1.1.2 现实回应10-12
1.2 探讨思路与策略12-15
1.2.1 探讨思路12-13
1.2.2 探讨策略13-15
第二章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法律制度”一般建构15-22
2.1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概述15-16
2.1.1 行政执法概述15-16
2.1.2 刑事司法概述16
2.2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联系16-17
2.3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法律制度探讨”建构17-19
2.3.1 需要坚持刑法作为最后法律制裁手段的原则18
2.3.2 需要坚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制度法条竞合的原则18-19
2.4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法律依据19-22
2.4.1 基本特点概述19
2.4.2 立法概况19-22
第三章 两法相衔接的“法律制度”建构进阶:不足和制度应对22-27
3.1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不足及其理由22-24
3.1.1 立法有着的缺陷22-24
3.1.2 现行法律规定难以突破限制24
3.1.3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互法律监督缺失具体操作性24
3.2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法律制度”建设的倡议24-27
3.2.1 科学制定‘衔接法’法律制度24-25
3.2.2 明晰衔接法的共同司法执法机关及权限25
3.2.3 革新司法部、局职能,严格司法管理功能25-26
3.2.4 强化外部法律监督检查途径及措施26-27
第四章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法律制度”建构的论述纵深27-33
4.1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法律制度”论述探讨近况27-30
4.1.1 国内论述探讨近况27-29
4.1.2 国内论述探讨近况29-30
4.2 国外和国际公约关于法律制度的建构方式和实践经验30-32
4.2.1 国外及国际公约关于“衔接”法律制度的立法概况30-31
4.2.2 国外及国际公约“衔接”法律制度的共性31-32
4.3 国外和国际公约“衔接”法律制度的对我国借鉴32-33
4.3.1 我国“衔接法”法律制度与国外、国际制度的共性32
4.3.2 两法相衔接法律制度的应有特性32-33
第五章 刑事“综合司法执法部门”方式的建构33-42
5.1 我国建构方式——刑事“综合执法部门”概述33-35
5.1.1 两法相衔接“法律制度”建构的“组织要素”33-34
5.1.2 两法相衔接“法律制度”建构的“程序要素”34-35
5.2 当前我国两法相衔接的法律制度建设主要有着以下几方面的不足35-36
5.3 刑事“综合司法执法部门”的具体建制方式36-37
5.3.1 刑事“综合司法执法部门”的建制基础--衔接法律制度的立法36
5.3.2 设立独立或专门刑事系统的刑事侦查机关36
5.3.3 确立以检察院为主导的刑事执法司法共同机构36-37
5.4 刑事“综合司法执法部门”的机构分权和制衡37-38
5.4.1 刑事“综合司法执法部门”中法院的职能37
5.4.2 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执能37-38
5.4.3 革新司法部、局的职能38
5.5 刑事“综合司法执法部门”具体建制路径探讨38-42
5.5.1 刑事“综合共同司法执法部门”的制度试点38-39
5.5.2 确立检察院为主的刑事案件统一管理权39-40
5.5.3 实现刑事综合共同司法执法机构信息网络互享机制40-41
5.5.4 确立人大权力机关切实统一履行对刑事侦查、检察、法院及司法部、局的领导权和监督权41
5.5.5 通过立法、修改法律,确立人大权力机关统一对刑事侦查、检察、法院及司法部、局的人事任命权和财政费用拨付权41-42
结论42-43
注释4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