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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法律制度”

收藏本文 2024-01-19 点赞:7893 浏览:2462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也称为“两法衔接”,是指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历程中,将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分离出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对该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法律行为。以实质上说,两法衔接机制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下简称“两机关”)的一种刑事办案协作机制。当前,我国执法与司法有着界限不清、职责不明、协作不利等情况,这种近况不仅对社会经济进展产生不良影响,还对打击刑事犯罪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执法和司法良性工作的开展,也与我国的法治建设背道而驰。本论文正是在此背景下,对两法相衔接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首先,理清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概念和内涵,浅析了两者相衔接的法律依据;其次,以更高法律视野出发,提出了如何以根本上解决我国执法与司法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两者衔接方面有着的矛盾和弊端;再次,提出了科学制定衔接法律制度,明晰衔接共同机构及权限,革新部门职能,革新司法管理功能,强化法律监督途径等对策。本论文以革新法律制度的角度提出创设两者融合的“衔接法”,突破了国内一些专家学者在这两者衔接的表面探讨的思维瓶颈定势,在这法律制度探讨方面具有兼容性、前瞻性、开放性、革新性等特点,符合国家对法律制度革新的新要求。使本论文的探讨兼具论述价值、法制价值和实践教育作用。关键词:行政执法论文刑事司法论文联合执法论文制度革新论文

    摘要2-3

    Abstract3-8

    引言8-9

    第一章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法律制度探讨相关情况概述9-15

    1.1 两法相衔接的法律规定和现实要求9-12

    1.1.1 两法相衔接的法律规定9-10

    1.1.2 现实回应10-12

    1.2 探讨思路与策略12-15

    1.2.1 探讨思路12-13

    1.2.2 探讨策略13-15

    第二章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法律制度”一般建构15-22

    2.1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概述15-16

    2.1.1 行政执法概述15-16

    2.1.2 刑事司法概述16

    2.2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联系16-17

    2.3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法律制度探讨”建构17-19

    2.3.1 需要坚持刑法作为最后法律制裁手段的原则18

    2.3.2 需要坚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制度法条竞合的原则18-19

    2.4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法律依据19-22

    2.4.1 基本特点概述19

    2.4.2 立法概况19-22

    第三章 两法相衔接的“法律制度”建构进阶:不足和制度应对22-27

    3.1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不足及其理由22-24

    3.1.1 立法有着的缺陷22-24

    3.1.2 现行法律规定难以突破限制24

    3.1.3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互法律监督缺失具体操作性24

    3.2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法律制度”建设的倡议24-27

    3.2.1 科学制定‘衔接法’法律制度24-25

    3.2.2 明晰衔接法的共同司法执法机关及权限25

    3.2.3 革新司法部、局职能,严格司法管理功能25-26

    3.2.4 强化外部法律监督检查途径及措施26-27

    第四章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法律制度”建构的论述纵深27-33

    4.1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法律制度”论述探讨近况27-30

    4.1.1 国内论述探讨近况27-29

    4.1.2 国内论述探讨近况29-30

    4.2 国外和国际公约关于法律制度的建构方式和实践经验30-32

    4.2.1 国外及国际公约关于“衔接”法律制度的立法概况30-31

    4.2.2 国外及国际公约“衔接”法律制度的共性31-32

    4.3 国外和国际公约“衔接”法律制度的对我国借鉴32-33

    4.3.1 我国“衔接法”法律制度与国外、国际制度的共性32

    4.3.2 两法相衔接法律制度的应有特性32-33

    第五章 刑事“综合司法执法部门”方式的建构33-42

    5.1 我国建构方式——刑事“综合执法部门”概述33-35

    5.1.1 两法相衔接“法律制度”建构的“组织要素”33-34

    5.1.2 两法相衔接“法律制度”建构的“程序要素”34-35

    5.2 当前我国两法相衔接的法律制度建设主要有着以下几方面的不足35-36

    5.3 刑事“综合司法执法部门”的具体建制方式36-37

    5.3.1 刑事“综合司法执法部门”的建制基础--衔接法律制度的立法36

    5.3.2 设立独立或专门刑事系统的刑事侦查机关36

    5.3.3 确立以检察院为主导的刑事执法司法共同机构36-37

    5.4 刑事“综合司法执法部门”的机构分权和制衡37-38

    5.4.1 刑事“综合司法执法部门”中法院的职能37

    5.4.2 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执能37-38

    5.4.3 革新司法部、局的职能38

    5.5 刑事“综合司法执法部门”具体建制路径探讨38-42

    5.5.1 刑事“综合共同司法执法部门”的制度试点38-39

    5.5.2 确立检察院为主的刑事案件统一管理权39-40

    5.5.3 实现刑事综合共同司法执法机构信息网络互享机制40-41

    5.5.4 确立人大权力机关切实统一履行对刑事侦查、检察、法院及司法部、局的领导权和监督权41

    5.5.5 通过立法、修改法律,确立人大权力机关统一对刑事侦查、检察、法院及司法部、局的人事任命权和财政费用拨付权41-42

    结论42-43

    注释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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