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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对银行业影响分析

收藏本文 2024-03-05 点赞:31655 浏览:14466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见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关于各种情况下不动产权属、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等内容,可能会对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一定影响。对此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供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银行业
文章编号:1003-4625(2012)02-0119-02 :A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对银行业的有利影响

(一)有利于保障所抵押的银行债权安全

对婚前一方名义购写且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对其权属认识不一,可能造成不动产分割后部分银行债权悬空。《婚姻法解释(三)》对此进行了明确,夫妻一方婚前购写的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的,如果双方未能就不动产归属达成协议,则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未归还的银行贷款也应由其偿还,且产权登记方需向另一方进行公平补偿。这就意味婚姻关系结束时,对于一方婚前购置的不动产,不需要变更权属,也不需要变更还贷的债务人和抵押人,有利于保持银行债权的稳定。

(二)有利于银行提高中间业务的管理水平

《婚姻法解释(三)》基本按照“谁出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来确定不动产的权属,将极大改变民众的行为方式,购写不动产时相关资金支付、还贷等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对银行怎么写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谁支付首付款、双方支付数量,以及婚后共同还贷情况等,都需要银行出具相关证明或原始单据。银行可以对相关产品进行调整,使得交易记录更为规范、透明,且能够作为公证、审判的证据。同时,《婚姻法解释(三)》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可能导致部分即将结婚的客户,要求银行出具其所有的存款、债券的相关证明,以此确认是“婚前财产”,便于婚后孳息、自然增值的“确权”。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给银行业“四项考验”

(一)大量的“加名”现象,考验银行抵押品管理能力

《婚姻法解释(三)》正式实施后,很多地方出现了未在不动产权属证明上署名的夫妻一方要求“加名”的现象。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对于依靠银行贷款购写不动产,且以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若想在房产证上加上另外一方的名字,应当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抵押物上所有权的变动对贷款银行的利益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一方面,抵押物从个人所有变成共同所有,如果离婚后对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分割,而相关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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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债权尚未到期,这可能会导致借款人偿债能力不足,部分债权悬空等问题;另一方面,实践中也存在夫妻双方共同支付首付且使用共同财产还贷,但为了避免繁琐的手续,只在不动产权属证明上记载一方的名字,对本就属于共有财产的“加名”要求虽然不会对银行的债权构成太大的影响,但是是否允许借款人“加名”,如何做好“加名”以后的风险防控应当成为银行应对《婚姻法解释(三)》实施而考虑的重要问题。

(二)夫妻一方处置房产的行为,考验银行风险管理的能力

一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纠纷可能引发银行声誉风险。《婚姻法解释(三)》根据合同法中善意取得的原理,设定了有利于善意第三人的条款。对于尚未还清贷款的共有房产转让行为,根据债务转移的相关规定,第三人要完成“善意取得”必须经过银行同意并得到其在变更产权方面的协助。但对于银行而言,这同时也是一个敏感的角色,夫妻中另一房产共有人可能会认为银行没有尽到相关的义务,而是与擅自处分的一方“狼狈为奸”使其遭受财产损失,进而将银行卷入纠纷的漩涡。因此,除确保本行债权不受侵害外,银行还有必要考虑处置不当可能带来的风险。二是夫妻离婚后债务人变更使得银行面临信用风险。司法实践中审理涉及不动产分割的离婚案件时,法院或债务人极少主动通知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参加诉讼,直至新债务人持离婚判决书到银行要求变更贷款手续时,银行才得知法院判决变更了其债务人。由于银行对变更后的债务人资信不了解,或变更后的债务人可能不具备银行发放贷款条件,这就使银行面临履约还款能力不足所导致的信用风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新规定,考验银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的能力

银行存款利息是最常见的法定孳息,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本规定的出台,对银行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管理的精细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而言就是,对于夫妻一方要求支取配偶的个人存款本息的,对其授权手续是否真实有效应当做深入细致的审查,否则在无授权或授权无效的情况下了支取存款本息业务的,将给银行引发客户纠纷。

(四)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权属的规定,对银行常规信贷操作方式带来考验

本次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写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其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写的不动产,尽管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但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这将对银行依照产权登记确定借款人的身份,主要审查产权人的还款能力,并以其所有房屋作为抵押的常规做法造成一定的冲击。一方面,加大了银行审查难度;另一方面,涉及不动产权属变更或处置时,可能因共有权人未在抵押合同签字引发纠纷,或导致抵押无效。

三、相关建议

(一)加强业务学习,全面掌握有关法律知识

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婚姻法解释(三)》的学习,了解新旧解释的不同之处。同时,可以对《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学习,做到融会贯通,熟练掌握各类情况下不动产及其他资产的权利归属,充分评估对相关业务可能带来的影响,以便有效控制个贷风险,提高经营怎么写作水平,准确高效地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公务。

(二)严控各类风险,防止债权受到损失

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从完善贷后管理制度的高度出发,及时修订内部制度及法律文书,重点是重新审视本行关于抵押物管理、贷款担保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抵押权证管理等重要工作内容,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操作规程,在维护银行合法利益的同时,配合客户维护家庭稳定和自身合法权利的要求。二是明确不动产的权利归属。银行在不动产抵押的个贷时,应当根据司法解释,除了解财产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外,还要了解实际首付出资情况,并要求借款人及配偶明确还贷资金来源,个贷的抵押物如为共有不动产,即使夫妻一方不是个人,仍应当签字知晓债权存在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抵押。三是银行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商业银行贷款申请,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还款人,要求双方在借款及抵押合同上签字。

(三)做精个人储蓄业务,有效应对新问题

进一步提高个人储蓄存款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加快完善个人储蓄存款相关管理制度,重点区分夫妻一方个人存款、夫妻共有存款,对本息支取环节的审查程序及要件制定更为细致,具有针对性的制度。

(四)加强沟通配合,切实维护银行利益

一是加强与房屋交易登记机关的沟通配合。明确对于贷款购写的房屋,没有还清银行贷款前要在房产证上加名的,必须由借款人通知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在取得银行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否则不予房产证加名。二是加强与抵押登记部门的沟通配合。建议抵押登记部门加强对抵押登记的审核并出台相关规范,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在银行贷款的抵押登记时也要求夫妻双方一并登记,以确保银行债权的安全。三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配合。要兼顾保护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通知银行派人参加诉讼并征询银行的意见,不能随意增添、扩大银行的贷款风险,确保银行债权。
(责任编辑: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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