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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在外部监管方面存在理由与策略

收藏本文 2024-01-09 点赞:13096 浏览:4912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本文借鉴了相关文献的研究,结合了我国特有的经济政治环境,主要从外部监管方面,对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理由进行分析研究,从而总结出几点关于从外部监管方面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策略,希望在理论上规范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
关键词 商业银行;外部监管;会计信息披露;理由及策略
1007-7316-(2014)01-

一、在外部监管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理由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已有很大提高,但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在整体上仍需进一步完善[新资本协议研究和规划项目组. 不断提高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规范化水平——解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J],中国金融,2010,(17):34-35. ]。完善的外部监管是规范上市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外部保障力量。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体系主要包括司法监管、行政监管以及社会监督三个方面[张逸兴.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D],吉林财经大学,2010:19.]。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分析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在外部监管方面存在的理由。

(一)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在司法监管体系方面存在的理由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主要遵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的规定,其中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定与《巴塞尔资本协议》中的规定还有很大的距离。其次,我国虽然有会计准则和审计制度,但是对于不同的商业银行,在上市与非上市银行之间,对各种财务指标的计算,不具有可比性。在每年的年度审计中也仅仅是走过场,根本难以保证其风险的制约和披露的信息的透明可靠。另外,目前司法机关与行政监管机关之间的合作较少,信息流通不畅,导致司法机关对会计信息披露违法活动进行惩罚困难。

(二)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在行政监管体系方面存在的理由

目前约束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机构主要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机构等,有不同的监管制度,各个监管部门权力和职能交叉重叠甚至冲突,从而形成重复监管或监管不足,严重阻碍了及时有效的监管,并产生了许多盲点。其次,在各个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中,内容过于简单,当监管部门具体操作实施工作时,缺乏程序性的规则制度。而且,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还没有形成系统的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模式,监管人员的决策行为也缺乏科学的模型依据和数据支持,从而造成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下降,并且通过自身主动查获的违规银较少。除此之外,对行政监管主体的再监督也不完善[杨春林.商业银行有效监管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45.]。

(三)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在社会监督体系方面存在的理由

目前并没有一个系统的制度用来监督是否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和执业规范的要求,容易造成审计报告失实。其次,深、沪交易所和行业自律协会是我国目前存在的自律组织,交易所的自律型监管还只是停留在制定规则上,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作用十分有限,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常停留在谴责程度上,没有威慑作用。

二、对于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外部监管的几个倡议

(一)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司法制度

1.应该积极与国际银行监管标准接轨,并立足我国国情,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下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规则制度体系,以法律形式规范我国银行的对外披露信息,并落实到所有银行。目前函待出台统一有效的法规来规范有关部门对信息披露进行的有效监管,如制定颁布《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法》。
2.应加强和细化对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关于民事和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形成畅通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惩戒机制。要强化个人法律责任,对披露重大虚检测信息的主要责任人应追究刑事责任[王鹏程.如何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J],现代金融,2013,(1):40-41.]。
3.目前金融业形势正由分业转向了混业,致使金融市场的风险加剧,因此法律人员的金融素质的提高对案件公正审理成为了重要因素,应培训一批懂法律、金融双重知识的执法人员以匹配现今及未来对金融案件的审理 。

(二)改善监管机制,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力度

1.应对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各自的监督权限进行理清,使权限不再交叉,功能得到协调,加强交流。另外,应成立专职负责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分析研究工作的会计信息披露委员会。
2.应转变只重视合规性监管而忽略了风险性监管的状况,并配合如今的金融大环境,将重心从非现场检查转移到银行风险识别上来。其次是借鉴《巴塞尔协议》的理念,采取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策略来解决信息披露多少以及商业秘密之间的矛盾。再次就是加强监管基础建设力度,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另外,可以借助电子信息技术实现信息共享,降低监管成本。
3.应让司法机关对政府监管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活动的监督有法可依。其次,对银行监管当局监管行为的社会监督,主要目标是通过广大社会团体、新闻媒介和公民大众发现、揭露、预防、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确保银行监管机关严格依法监管和有效进行。

(三)建立和健全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社会监督制度

1.完善CPA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监督制度和同业互查制度。检查报告向应全社会公众公开,如发现违规的情况,该会计师事务所将得到相应的处罚。
2.证券交易缺乏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事件的预警系统,为此应建立一套实时监控的有效风险制约体系来加强实时监管。在证监会的有效监管下,赋予证券交易所一定的审查职能、调查权、听证裁决权、更大的处罚权等新的内容,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并加强两大证交所之间的监管协调。
3.银行和银监会应该重视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在外部监管方面存在的理由及策略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大众传媒对于商业银行会计信息传递的作用,从而营造一个信息共享的良好氛围。完善社会舆论监督,建立公开制度,并实施控方举证,加强对媒体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新资本协议研究和规划项目组.不断提高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规范化水平——解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J],中国金融,2010,(17):34-35.
[2]张逸兴.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D],吉林财经大学,2010:19.
[3]杨春林.商业银行有效监管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45.
[4]王鹏程.如何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J],现代金融,2013,(1):40-41.
作者简介
梁冰(1992-),女,汉族,天津人,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学士学历,研究方向: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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