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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刑法论我国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网

收藏本文 2024-04-13 点赞:6063 浏览:2047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本文就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以期为立法改革提供有价值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刑法宪法化

一、人权保障机能在我国刑法中的主要体现

现行的刑法在发挥人权保护与保障功能上,与1979年制定的刑法相比有了较大改进,比如:明确规定罪刑法定的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三大原则,限制了适用死刑对象并且控制了死刑过度适用,并参照国外立法,预见性规定了一些新的罪名等。具体的说,我国现行刑法对人权保障强化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刑事司法中排斥类推制度、重法溯及既往制度和不定期刑制度。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1997年的刑法中确立,表明了我国刑法明确废除类推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刑法进步,使我国的与法治原则得到加强。罪刑法定原则以人权保障作为核心内容、以个人本位作为价值取向,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间划出了一条界限,也就意味着可以法律限制国家的权力来保障个人得权利。普通民众可依据法律明文中的规定来选择自己的行为。

(二)明确并减轻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刑事责任

明确并减轻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中的人权保障机能。刑法条文中的相关规定使得未成年人所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有法可依。另外,在不放纵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同时,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于此同时,我国现行刑法也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不得判处死刑。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生命权的保护。

(三)对死刑的刑事法规有了严格的限制

对死刑适用与“严打”期间的刑事法相比,有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这有利于对人的生命权的切实保障:一是,明确死刑只适用于罪行相当严重的犯罪分子;二是,对死刑的适用对象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三是,明确规定了死缓的适用对象;四是,放宽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这些规定对于保护犯罪人的生命权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也是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具体的体现[3]。
另外,我国《刑法》中的第247条和第248条规定:暴力取证、罪刑讯逼供罪、被监管人罪,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人身权利在刑法中予以明确规定,使其免受法律之外的处罚,有利于对此类人员应有的权利在法律上的保障[4]。
但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被监管人、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而这些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较好的执行,真正被监管人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而受到刑法制裁的工作人员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是少之又少[5]。有违我国刑法在制定被监管人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初衷。

二、我国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存在的问题有待完善

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规定对人权保障机能的发挥具有积极作用,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体现得还不够,与国际上对刑法人权保障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些差距严重阻碍了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发挥,我们从如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一)人权保障机能在刑法中的地位不够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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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保障机能的标志是罪刷法定原则,如果没有具备了保障人权的观念就不能将这个原则落到实处,也不能使刑法发挥保障人权的作用。虽然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是普遍大众还没有真正认识到刑法是保障法,大多数人对人权保障观念还比较淡薄,仍然认为刑法乃是为惩罚犯罪而设的。要想尽快地树立起刑法是人权保障法的观念,彰显国家对人权的重视显得极为必要。
2004年之前我国既没将罪刑法定设为一项宪法原则,也没将人权保障设为刑法原则。将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而且,刑法分则类罪排列顺序为“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权利罪;”。其实刑法典是一个整体,其条文的法律效力是等同的,将侵犯公民人身和权利的犯罪放在刑法典的任何位置都可以制裁侵犯个人利益的犯罪。刑法典上的排列顺序反应了国家对待各法益受害的重视程度。因此,为了提高人们的人权保障观念,有必要在今后的刑法修订时将顺序进行调整。

(二)罪刑法定原则有待于进一步地完善

人权保障机能体现主要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以及贯彻与实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罪刑规范要更为明确化、合理化、具体化。而目前我国刑法典不仅在表述方面存在问题,而且在某些具体条文的贯彻上同样存在着一些用语比较含糊、用词不确切的问题,如:有些具体分则条文并未明确定罪名,有些犯罪法定刑的幅度过大、量刑起点过高等等。如,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第333条的非法组织罪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丈阻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液在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等。对这些因非暴力犯罪量刷幅度过大,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起刑点较高、处罚较重,导致对公民的自由剥夺过多。这些都对刑法保障人权机能的发挥极为不利,在适当时候应当加以修改。同时,对重要概念的解释没有贯彻到底,如对恐怖组织的概念未作任何阐述,明显满足不了现实生活的需要。

(三)我国刑法死刑条款较多的状况有待改变

生命属于最基本的人权,也是其他权利的载体,是进行一切活动基础。死刑属于极刑,是对最基本人权一次性剥夺,不可恢复,因而属于最严厉的刑罚。不能因为存在社会秩序的不稳定,经济方面的不发达,而将死刑作为一种威慑力量,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这就违反了“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的古老哲学命题。违背了“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 这一基本国策。“以人为本”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尊重人的生命、自由和人格尊严。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死刑在规定和执行上,远在其他国家之上.我国刑法于l997年规定的死刑就达达68种之多,除了渎职罪分则外,各章均有涉及,刑法颁布后至今共颁布了七个刑法修正案。而新加坡刑法典的罪刑条款近四百条,但只有7个条文事舰定死刑的)。虽然对于死刑,不宜立即废除,但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把握死刑适用条件,尽量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待刑法修改时,应当考虑进一步减少死刑规定。
三、结语
人权保障是刑法的一个重要机能,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有力地强化了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罪刑法定原则确立的过程是世界各个国家人民共同探求保障人权有效方法的过程。罪刑法定的确立只有人们对犯罪的本质有了正确的认识,全社会树立起人权保障观念之后,刑法人权保障机能才能更进一步发挥其作用。犯罪是由各类因素(如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引起的,是一种社会的疾病。从根本上来讲,犯罪是由社会创造,若仅仅让犯罪人承担责任则是不公平的,因为仅仅惩罚犯罪人,并不能显著减少犯罪机率的发生。由刑法的目的可以看出,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害人报复无度,而代替被害人对犯罪人进行的惩罚,将对犯罪人惩罚控制在一定的限度范围内。因此,我们应当给以犯罪人宽容,并用人道以及仁爱之心去帮助改造他们。为此,本文提出修改刑法总则相关内容,来提高司法工作人员乃至全社会成员保障人权;期望这些建议能在刑事司法以及今后刑事立法上有所帮助。树立起人权保障观念是使刑法发挥保障机能关键性的一步。
参考文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解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J]. 司法业务文选,2012(21) :35-37.
张勇.论律师会见难的危害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J],2012(5):1.
[3]云山城.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侦查权合理配置研究[J]. 武汉干部学院学报,2012(1) :20-22.
[4]杨绍华,易赛键. 维护司法公正 强化人权保障——就《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访郎胜、张军、樊崇义[J],2012(8):56-57.
[5]姜虹.立案公开:侦查阶段对被害人知情权保护的完善——兼论《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被害人知情权保护的缺失[J].研究,2012(0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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