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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大专

收藏本文 2024-02-24 点赞:4082 浏览:1022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完善股权转让制度,有利于促进有限责任公司与我国经济的发展。本文拟从瑕疵股权的概念与特点出发,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进而在此

源于:论文写法www.udooo.com

基础上探讨瑕疵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 股权转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公司在当下社会中的地位日益凸显。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与资合的两合性特质,形式受到了社会大众的接受与偏爱,社会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许多创业者也因此特质而选择了这种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这种人合性特质,使其可以有效避免像纯资合企业那般复杂繁琐的法律监督,同时还可以满足股东自主选择与自主经营的诉求。与此同时,股权转让原则,也为保障股东的合法利益提供了强大的法律后盾。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这种资合性特质,也显示了现代企业制度中信用建立在资本基础上的特征。除此之外,公司资本的公开性与真实性,为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提供了信赖保障,同时了有利于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虽然我国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难度,缓解了发起人资金筹集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也针对股权转让的条件与程序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但是相对来说这些规定还是比较简单。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在股权转让的实际操作与运营过程中,如何平衡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资合性两方面的利益,有效调节人合性与资合性之间的矛盾,依旧是有限责任公司发展进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1 出资瑕疵股权的概念与特点

1.1出资瑕疵股权的概念

据潘福仁主编的《股权转让纠纷》一书中对无瑕疵股权的定义,无瑕疵股权是指出资者在按照公司法并按约适当履行出资或增资义务以及完成相应的登记程序后所享有的公司股东权利,即无瑕疵股权必须符合我国公司法有关股权取得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瑕疵股权是与无瑕疵股权相对的概念,是指出资者为按照公司法并按约适当履行出资或者增资义务,以及完成相应的登记程序,因而导致其所享有的公司股东权利存在瑕疵,即下次股权不符合我国公司法有关股权取得的形式要件与形式要件。根据上述概念可知,出资瑕疵仅仅是形成瑕疵股权的一个原因,出资瑕疵股权是瑕疵股权的一种。我国有的学者认为,从狭义的角度理解的瑕疵股权,仅仅是指出资瑕疵股权,而从广义的角度理解的瑕疵股权,还包括因为权力记载与登记环节存在瑕疵因素而产生的股权。而本文研究的对象仅仅是狭义的瑕疵股权,即存在出资瑕疵因素的瑕疵股权。

1.2出资瑕疵股权的特点

目前,我国公司法规范的主要出资瑕疵类型包括:未足额出资、出资不实、虚检测出资与抽逃出资四种类型。出资瑕疵股权具有出资瑕疵股东必须承担出资瑕疵的责任,股东享有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以及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后引发较多的纠纷等三个特点。首先,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存在出资瑕疵时,该公东应该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差额补缴责任,对其他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目前,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出资瑕疵股东的民事责任,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股东提供了请求权基础规范;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为债权人主球出资瑕疵股东的民事责任提供了请求权基础规范。其次,权利与义务是相一致的,享有权利就必须承担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存在瑕疵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该股东享有的权利则必定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后,当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之后,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转让后责任的承担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2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界定
目前,我国的《公司法》未对出资瑕疵股权转让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有权转让股权,其与受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状态做出明确规定。对于这些问题,我国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对此存在不同的认识。目前理论界关于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有四种:

2.1无效说

无效说认为,股东存在出资瑕疵,因而不具备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权。出资瑕疵的股东作为合同的当事人,由于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合同标的是不存在的股权,因而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当然不具备法律效力。认为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主要理由是,股权的原始取得,以对公司出资为必要条件,只有在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后,才能取得股东地位,才能取得股权。股东出资瑕疵,就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依据合同法原理,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属于自始不能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股东为完全履行出资的义务,股权就没有产生,以不存在的股权为标的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是无效的。

2.2可撤销说

主张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可撤销的观点认为,出资瑕疵股权本身不影响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主要是看股权转让人是否因为因为欺诈而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当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的事实,而仍然选择与其签订合同、受让该出资瑕疵股权,那么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如果受让人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的事实,并因此而受让该出资瑕疵股权,那么受让人有权以被欺诈为由,主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主张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可撤销的理由,主要是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也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受让人因被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并最终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非受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受让人可以对此行使撤销权。

2.3有效说

主张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观点认为,出资瑕疵与股东资格两者不存在必然联系,转让人在出资方面存在瑕疵,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人的股东资格与权利,因此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主张合同有效的理由主要有两个:首先,出资瑕疵股权的转让人虽然存在出资瑕疵,但是该股东已经被记载在工商登记材料或者公司的股东名册中,这就意味着其具有相应的股东资格;因而也就意味着其享有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承担股东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否定该股东的法律地位与资格,该股东仍然享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权利;其次,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人作为商事主体,在住追商业利益的本性驱动下,其所进行的各种行为的审慎度常常高于一般的民事主体。再加上股权交易活动本身具有复杂性的特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交易主体的注意程度。受让人在受让股东的股权时,其自身也应该考察判断自己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瑕疵。

2.4区别说

主张区别认定出资转让合同效力的观点认为,无论是出资瑕疵行为本身,还是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人欺诈受让人,都不影响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具有效力,关键看该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哪种注册资本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实缴资本制度的情况下,全体股东必须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才能成立,足额出资的认股人才具备股东资格,为足额出资的认股人则不具备股东资格,其转让股权的行为也当然无效。在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认缴资本制的情况下,认股人只须缴纳部分出资就具备股东资格,股东没有按约缴足出资的话,不影响其所享有的股东地位,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有效。
笔者认为,无效说强调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约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重要性,但是却在对立了出资义务与股东资格两者的关系,不符合当下公司法的法理要求与商事行为的实践要求。可撤销说考虑了欺诈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有利于保障出资瑕疵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合理性。但是,可撤销说这种观点过于强调出资瑕疵转让合同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却忽略了交易的安全性与效率问题。而主张区别看待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观点,仅仅是从形式上根据不同的出资制度来判断合同的效力,这种观点在实质上仍然将将出资义务与股东资格联系在一起,主张只有适当履行了出资义务后,该认股人才具备股东的资格。这种观点实际上与无效说一样,采取了一样的分析方法。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有效说的相对合理性程度要高于无效说、可撤销说与区别说。首先,出资瑕疵股权的转让人虽然存在出资瑕疵,但是该股东已经被记载在工商登记材料或者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有效说主张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是遵守公式主义、外观主义等商事法律规则的体现,有利于提高商事交易效率,保障商事交易活动的安全性。其次,有效说虽然主张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但这种观点并非主张因合同有效而免除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人的出资瑕疵责任,其并未忽略对受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受让人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向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人追偿,追究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人的违约责任。在此,主张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可以督促出资瑕疵股权的受让人及时行使要求转让人补足出资,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进而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最后,主张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的观点,除了考虑转让人的一方的因素外,还考虑了受让人一方的因素。受让人受让股权的目的是通过这一行为来获取公司的股利分配,‘这属于众多投资方式的一种,受让人是基于自己的商业素养作出的判断,其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商业风险。因此,当受让人是善意受让出资瑕疵股权时,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可以考虑不对公司承担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但是受让人也不能以其善意为由来对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
3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
出资瑕疵股权在

摘自:学年论文www.udooo.com

转让以后,往往会产生许多民事责任,对公司资本的补足责任与对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是这些民事责任中最为重要的两种民事责任,这两种民事责任实际上属于对公司内部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及对公司外部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两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涉及到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保护第三人信赖利益这两个价值。笔者认为,在确定责任归属以及责任承担之时,应当充分考虑内外责任承担的区别。在确定对内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兼顾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在确定对外责任时,应当充分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同时兼顾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接下来,笔者将从两个方面分析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

3.1承担公司资本补足责任

在对内承担公司资本的补足责任时,首先应该明确出资瑕疵股权的受让人是恶意还是善意。受让人恶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受让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当承担由自己的行为而引发的义务,应当对内承担资本补足部分,在受让人无法补足公司资本的情况下,其不足部分才转由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人承担。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确实不知其受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这种情况仅出现在一种情形中,即受让人向有限责任公司查询其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时,该公司为受让人提供的是虚检测信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受让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真实意思相违背,因而可以以此对抗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内不承担资本补足责任。

3.2承担公司债务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通常由公司自己清偿,不会产生由股东承担的问题。然而,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一般可以选择同时起诉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该公司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这时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往往不能免责。然而,当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之后,如何在出资瑕疵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的责任承担,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在受让人知道其受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当与出资瑕疵股权的转让人在出资瑕疵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受让人在知晓自己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下,其可以主张变更、撤销或者合同无效,其由足够的时间和条件来救济自己的权利。当受让人选择继续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话,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行使债券时,不能以其善意为由进行对抗。在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时,其也应当与转让人在出资瑕疵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在清偿债务时属于对外责任的承担,在承担对外责任时应当强调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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