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法学 >> 安全法学 >对建立健全反渎职侵权工作机制学

对建立健全反渎职侵权工作机制学

收藏本文 2024-01-24 点赞:21029 浏览:9412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十二五”时期是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进步的重要机遇期,从领导的高度重视,到高检院紧锣密鼓的工作部署,对反渎职侵权工作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反渎部门应当抓住机遇,克服困难,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效果、积极探索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新思路,健全、完善反渎工作机制,努力开创反渎职侵权工作新局面。
关键词:反渎;工作机制;思考
“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着全新的发展机遇,检察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做工作报告时,再次重申要大力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在现阶段,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推动检察事业全面发展,以怎么写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顺利推行,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以开展查办危害民生民利的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为抓手,加大力度健全、完善反渎工作机制,推动反渎机构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效果,充分发挥反渎部门的打击、预防、监督及保护职能,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建设和谐幸福社会提高司法保障。

一、现阶段制约反渎工作发展的主要原因

(一)反渎部门队伍建设现状

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反渎干警专项编制人员数量相对偏少。一方面,反渎部门在办案时经常受到办案力量不足的掣肘。为弥补这一缺陷,反渎部门在办案时往往要取得反贪部门的协助,尤其在突破等关键侦查阶段,在突破犯罪嫌疑人之后,反渎部门依然面临着后续大量的侦查取证工作及撰写结案文书等任务;另一方面,反渎部门还承担着预防渎职犯罪的重要职能,随着国家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视,日益繁重的犯罪预防工作也在不断的考验反渎部门的承受力。因此,人员不足问题严重制约了反渎工作的深入开展,预防宣传等综合能力发挥不足,影响了反渎工作整体效能的发挥。

(二)“四难”问题现状

所谓“四难”,即反渎部门在办案时面临的具体困难,包括“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一是发现难,成案率不高。现阶段,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反渎职侵权工作认知度不高,主动的少,且多为匿名,具备可查价值的线索非常少,线索成案率偏低。在线索缺乏的困境下,反渎部门往往空有一腔抱负,却难以施展拳脚;二是立案难,障碍不少。渎职事实往往涉及专业性问题及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等,取证量多、面广、专业性强,证据搜集工作面临很大的难度。尤其在查办窝案、串案的时候,经常会遇到涉案单位多,案发时间长等情况,这类案件审查突破的难度更大,在出现责任分散、难以确定引发危害后果的责任方等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很难对渎职案件立案侦查;三是查证难,定性不易。多因一果是众多渎职犯罪共有的显著特征,在确定涉案人员职责的过程中,涉案人员相互推诿,各持一说,上级推卸责任给下级,下级以上级的沉默为默许。此外,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存在模糊点,诸如“情节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等规定又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低,难以界清渎职责任的孰轻孰重。四是处理难,效果不佳。渎职侵权案件轻处轻罚现象突出,判决渎职罪名认定难、缓刑比例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难以更好地实现严惩渎职犯罪的社会效果。

三、对建立健全反渎职侵权工作机制的思考

(一)积极推动反渎机构队伍建设进程。

如上文所述,反渎部门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障碍是人员短缺及机构设置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渎职犯罪涉及多行业、多部门,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办案和预防人力的不足势必严重制约反渎工作的开展。要实现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的目标,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反渎机构队伍建设的问题。
加强机构建设并非单纯的人员编制扩充,而是要强调反渎干警工作素质的全面提升,反渎部门要充分调动反渎干警的自觉性及积极性,强调以战促练,从线索摸查、突破、证据搜集、文书撰写等多个方面稳步提升干警的办案水平;强化干警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确保办案质量及办案安全。其中,在机构编制扩充问题上,检察机关应积极争取各级人大和上级部门的支持,请求人大和上级检察机关适时推动,尽快出台各级检察机关反渎部门机构建制的指导意见,为完善反渎机构队伍建设提供参考;在提高反渎干警整体素质上,一是要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注重培养干警的工作习惯,提高工作标准,使干警逐渐适应加强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工作需求;二是上级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应加强工作指导及培训力度,在当前反渎工作尚未形成科学完善体系的情况下,以多交流、多引导等方式,弥补下级反渎部门开展工作的不足。

(二)推动行政部门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建设

在完善反渎职侵权工作机制的进程中,检察机关应着力探索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中办发37号文”(中办、国办《关于转发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指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联网查询、信息共享机制,可充分运用联席会议的平台,尝试建立违法违纪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如上海市浦东区检察院所率先开发建设的全国首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其成员有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等多家单位。与此同时,反渎部门在查办相关成员单位的案件时,无论是成员单位移送还是反渎部门自行发现的案件,对于立案、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案件的判决裁定等重要信息,除因有碍侦查不便告知外,要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给成员单位监督的空间,也利于成员单位及时纠正因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三)有效扩大反渎宣传覆盖范围,提高社会认知度

渎职侵权犯罪长期以来存在案源阻塞、信息不畅通的特点,原因之一,对犯罪分子所在部门(区域)来说,有些部门为了保护单位形象,维护

摘自:学年论文www.udooo.com

本单位(区域)的政绩工程,在发现渎职侵权等犯罪行为后,非但没有坚决取缔,配合纪检部门或检察机关的调查,反而是想方设法掩盖涉案分子的犯罪事实,压案不报;其二,现阶段,我国普通群众的法制观念仍然比较淡薄,对政府部门心存敬畏,怕得罪人,在发现犯罪行为甚至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选择了忍气吞声,不了了之。而对于敢于正面指出违法分子不法行为的群众,在行使其监督权的时候,却往往找不到合适的反馈途径,或是内容轻易地被内部和谐。在这种状态下,群众与权力部门的矛盾无法得到解决,群众潜在的怨气挥之不去,这都为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笔者作为反渎部门的一员,曾经多次遇到“反渎”与“反毒”的尴尬,周边的群众乃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听到“反渎”字眼的时候,其反应竟然是:检察机关也有专门打击贩毒的机构么?因此,笔者认为,要对反渎工作注入新的活力,其重点还在于各级反渎部门要有意识的加强反渎宣传工作,逐步提高反渎工作的社会认知度,让“反渎”的确切定义及重要职能深入民心。
首先,反渎部门要抓住宣传的重点及主要对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努力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如在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进程中,反渎部门应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为各行政执法单位提供必要的反渎素材,必要时由反渎局工作人员亲临各单位提供支持,务必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做好反渎工作的宣传,使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并理解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检察职能,心存敬畏,方能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提高自我约束的意识;其次,反渎部门应积极拓宽反渎宣传的路径,充分利用电视及平面宣传等新闻媒介,加强对反渎工作的信息、宣传报导,及时宣传反渎工作的重大举措、办案思路和成功案例,努力营造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多渠道、多方位提高社会对反渎工作的认知度和影响力,不断壮大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声势。

(四)拓宽反渎查处领域,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渎职侵权罪名共44个,渎职侵权罪名涉及行政机关的多个领域,然而,我国在渎职侵权犯罪立法上较为粗疏,配套的司法解释又不尽完善,在44个罪名当中,检察机关运用的大部分为滥用职权及玩忽职守两个罪名,使得其他多数罪名形同虚设。与此同时,粗线条的刑事立法,给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直接导致渎职犯罪量刑轻刑化,渎职犯罪未能得到应有的惩治。
鉴于此,反渎部门在查处渎职犯罪的过程中,要有意识地拓宽查处领域,尤其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行政领域,要充分挖掘线索的成案价值,敢于挑战新的违法领域,切实发挥反渎职侵权的职能作用。以规范的程序、扎实的证据、积极的监督,保证反渎工作准确到位的开展,并在不断地总结和拔高的过程中,为渎职侵权犯罪刑事立法的科学及规范化提供依据。
(作者通信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广州 511400)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