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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和现代自然法思想内在难题

收藏本文 2024-01-31 点赞:26167 浏览:11957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在人类法律思想的发展史上,现代自然法思想奠定了现代法律思想的基础,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最为有力的武器。然而,自其诞生开始,现代自然法思想就蕴含着内在矛盾,该矛盾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进一步凸显出来。马克思走向成熟时期的论著——《论犹太人问题》——揭示了这一矛盾的深层次原因。而且,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人要获得最后的解放必须批判随资产阶级革命而建立起来的现实世界,并最终消除导致人之异化的资本。如此,现代自然法思想中的难题也才有了彻底解决的可能。
关键词:现代自然法;人权;人的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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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起于启蒙时期的现代自然法思想在汉语学界,一般将启蒙时期的自然法思想称为“古典自然法思想”,而在西方学者中,一些非常著名的政治哲学史家(比如施特劳斯)却将由苏格拉底创始,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亚派和基督教思想家们(尤其是托马斯?阿奎那)所发展的那种特定的自然法思想,称之为古典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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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思想。不但如此,他们还强调,必须将它与17世纪出现的现代自然思想区分开来。为了不造成理解上的混淆,也为了彰显古代与现代的争执,笔者将由苏格拉底创始,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亚派和基督教思想家们所发展的那种自然法思想称为“古代自然法思想”,将以之为基础的政治哲学称为“古代政治哲学”,而将启蒙时期的自然法思想称为“现代(近代)自然法思想”,将以之为基础的政治哲学称为“现代(近代)政治哲学”。(参见: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121.),奠定了现代法律思想的基础,提出了现代法律思想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然而,自现代法律思想诞生的那一刻起,它就带有几乎无法解决的内在矛盾。该矛盾深深嵌入现代法律思想的肌体之中,随着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胜利,政治解放的到来,这种矛盾进一步凸显。马克思走向成熟时期的论著付子堂教授认为,“1844年初,马克思在《德法年鉴》创刊号上发表《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两篇论文,标志着马克思的思想开始由主义转向共产主义。”笔者在此遵从付子堂教授的观点。(参见:付子堂.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6.)——《论犹太人问题》——以其独特的视角,深刻的思想直指问题核心,他指出,资产阶级所津津乐道的政治解放并非人的解放,它只不过是人之自由追求中的一个临时替代品。要实现人的最终解放,还得对政治解放本身展开批判。

一、现代自然法思想的内在难题

在西方思想史上,马基雅维利开启了现代性,首次扭转了政治哲学的方向,即摈弃了古代政治哲学对最佳政制的探讨而转向关注现实,建立了“现实主义”的政治哲学[1]。但是他并没有给出完整的理论方案,只是进行了奠基性的工作,指明了现代政治哲学所应该具有的方向,用曼斯非尔德(Harvey C. Manield,Jr.)的话来说即是,“他相信自己能够将其事业推进到某一个关键的地方,好让‘另一个人’跨一小步就能够到达目的地。”具体论述详见:吴增定.有朽者的不朽:现代政治哲学的历史意识[G]//渠敬东.现代政治与自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256.这“一小步”由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跨出,霍布斯之所以能跨出这“一小步”要归功于现代自然科学。从笛卡尔哲学到牛顿物理学,近世自然科学取得了决定性胜利。牛顿物理学,因其完美和精确而被奉为自然科学乃至一切科学知识的楷模。由此,牛顿构建其物理学的方法也被作为获得一切知识的方法。可以说,正是牛顿物理学给启蒙哲学对理性的信仰提供了最为坚实的基础。对于理性启蒙哲学是从功能方面来认识的。他们认为,理性最为重要的功能就是分解和结合功能。它分解一切,并且不把这一切分解为最简单的成分或最终的要素决不罢休。当然,分解并非理性的全部工作。分解之后是建设。按自己的标准,理性重新将这些最简单的成分和要素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启蒙哲学认为只有这个整体才是人所能认识的,或者说,只有这样得来的知识才具有确定性,才是真理。“理性理解这种结构,因为它能按其整体、按其个别部分的先后顺序再生这一结构。”[2]
霍布斯正是借助了上述自然科学所取得的胜利,将其与政治哲学联系起来而构建了全新的政治哲学。如前所述,现代科学(自然科学)强调人能认识某事物,是因为理性能通过“分解-重组”再生这一事物 [2]12。人要认识国家和法律当然也离不开此“分解-重组”过程。霍布斯认为,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可以分解为个人,个人先于国家而存在 [3] 。原子似的个体因为经历了“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这一个过程而组合成了国家。霍布斯认为,在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之外,人都处于自然状态自然状态第一次为霍布斯所提出,自此“自然状态”成为了探讨政治法律问题的核心概念。当然,在霍布斯这里,“自然状态”也非常关键,自然状态的情况决定着人类政制的具体建构,霍布斯《利维坦》第13章的标题即表明了这一点,“论关涉人类幸福与苦难的自然状态”。该标题的原文是Of the Natural Condition of Mankind as Concerning Their Felicity and Misery,但是黎思复先生和黎廷弼先生在翻译时却将其译为“论人类幸福与苦难的自然状态”,笔者认为此种译法非常值得商榷,甚至可以说完全没有把握霍布斯的思想。按两位先生的翻译,自然状态中应该存在人类的幸福与苦难。但是,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无所谓幸福,只不过自然状态的状况决定着人类政制的具体建构,在此意义上,自然状态关涉着人类的幸福与苦难。(参见: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92;霍布斯.利维坦[M].剑桥政治思想原著系列(影印本).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6.)之中[4]。自然状态中,自然使人在身心两个方面都十分相等,即使一个人在脑力和体力上比另一人要强,但也不足以强大到永远控制别人,“因为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其他处在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3]92自然状态中的平等个体,身上具有诸多“动物性的”,诸如贪婪、恐惧、愤怒等,而所有这些都源于一种最基本的考虑——自我保存。因而,为了自我保存,免于暴死[5],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充满着竞争、猜忌,甚至兵刃相见。如此的自然状态只能是战争状态,在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狼与狼的关系” [3]92-97。在此状态下,人面临着不可避免的暴死。最终,对和平向往的与残存理性的苏醒使得人们相互之间订立契约,相互约定把所有的权力都交给主权者,“无论这个主权者是个人还是由一群人组成的议会” [4]12。这样被结合在一起的人就组成了国家,这也就是“伟大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 [3]132。如此诞生的主权者具有至上的,绝对的权力。他的命令就是法律,任何人不得违反。对于违反法律的人,他有权惩罚,甚至以死相加。最终,在对主权(公共权力)的共同恐惧之下,人再一次获得了和平和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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