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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法制建构原则

收藏本文 2023-12-19 点赞:7450 浏览:3143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传播权是传播法制建设的核心。传播权的建立必须凭借自由(freedom)、包容(inclusiveness)、多

摘自:毕业论文答辩www.udooo.com

样(diversity)、参与(participation)四项原则,这四项原则对于我国倡导并确立自由、公平、包容、参与、规范的传播权秩序,推动中国信息传播法制的建设具有指导意义。我们应以传播权自由、包容、多样与参与为基础的四项原则为基础,建立和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规范、理性的传播秩序。
[关键词]传播权;原则;传播法制

一、传播自由原则

传播自由强调传播主体依法自由、自主的表达与传播观念、思想和信息,媒体依法成立,新闻自由不受非法干预。虽然传播权的具体内容因各国、各阶级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利益的差异而有不同的解释,但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还是形成了一些制度性的共识。
在传播领域,传播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人人享有传播权。传播主体依法享有的传播自由应当包括和信息自由两个方面。前者是指权利主体依法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开发表自己的言论;后者是指传播主体有权依法使用公共或私人的设备通过各种渠道了解社会上所发生的各种事件,有权获取必要的资讯,以实现自我人格的全面发展。
媒体依法有权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利益之前提下接近消息来源以获得各种信息,媒体依法有权依据客观事实行使采访、报道的新闻自由。媒体在信息传播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通讯传播媒体是形成公共意见之媒介与平台,在宪政国家,具有监督所有行使公权力之国家机关,以及影响国家政策为目的之公共功能。鉴于媒体此项功能,媒体自由之意义,即非仅止于消极防止国家公权力之侵害,尚有进一步积极给予立法者经由各种组织、程序与实体规范之设计以防止信息垄断,确保社会多元意见得经由通讯传播媒体之公平表达与散布,形成公共讨论之自由领域。
为确保传播自由,对于国家等公共机构而言,必须对传播主体的传播自由给予必要的中立和宽容,国家具有积极维护通讯传播的自由开展的义务,即促进多元而开放的通讯传播自治空间。国家在维护或促进通讯传播时,应遵守国家宽容原则,尽可能容许通讯传播的自治。对于私主体而言,必须不妨碍、不干扰传播主体依法享有的传播自由。传播的自由与开放需要信息社会具有自治特性,应鼓励和培育各种传播主体在信息社会中形成自由传播的自治空间。

二、传播包容性原则

包容是与排斥、歧视相对的,体现了平等对待与中立并包的理念。包容强调求同存异,追求和谐共处。容忍、对话和尊重多样性的价值观念必须是一个真正包容性的全球信息社会的基础。
传播包容性的核心精神在于人人平等,传播主体不因社会文化、经济资源的差异而影响其传播权利。就文化的多样性包容而言,国家固然须对不同通讯传播保持距离的中立,但并非听任通讯传播领域发展为一种无政府的状态,在主流与非主流通讯传播社群所生文化差异的冲突上,国家应履行其积极保护文化差异的义务。国家对于人民处在不同通讯传播媒体的权力角逐之间,负有使人民开展其通讯传播自由的保护任务。在此应透过国家的法秩序,保障人民有关通讯传播事务的自由开展,使个人自由去选择与使用通讯传播媒体。而且,国家因此也产生调和通讯传播社群间不平等的义务,从而避免主流传播社群在文化差异上压迫非主流通讯传播社群。①简言之,对少数群体、弱势传播主体的传播权的尊重、支持与促进,正与实质平等的包容理念相一致,并可以提高传播自由的价值。
在传播法制上,为免于媒体集中危害人民传播权所导引出来的“近用权”概念,体现了传播政策中包容的基本要素。所谓的近用权,其主要内涵为保障所有公民都能近用传播资源、都能近用信息内容、都能平等表达意见。近用权是公民传播权的具体体现,显现在近用媒介的权利,亦即公民应有接近使用媒体的权利,透过媒体表达意见、促进多元文化与言论的形成。今天,在近用权的基础上形成了各种传播制度、政策,如电信语音、数据怎么写作的普及怎么写作,网络的中立。
数字电视升级改造中规定的公共电视频道、免费下载频道也体现了传播的包容原则。社会上的传播近用可自行发展并 实现的,国家不应越俎代庖;如果社会上的传播近用无法自行实现,国家可以维护或促进传播近用的实现。因此,国家对无法自行开展的传播供给,有一定的扶助或补助提供的责任。例如,为了避免通讯传播发展的市场与世俗化,国家应扶助非商业倾向的公共通讯传播事业,这也是公共电视的产生缘由。

三、传播多样性原则

社会与文化的多样性是传播自由与包容的产物,并通过传播的多样性体现出来。事实上,一个多元社会真正能发展并落实其“多元性”,使多元文化在社会中自由开展的前提之

一、是国家能包容并保护少数或弱势的传播社群发展,从而尊重弱势传播社群的文化差异。

传播多样性可从结构多样及内容多样两个纬度来观察。结构多样主要指媒体传播渠道的多样,也就是媒介市场应该让众多经营者公平、良性竞争,以避免特定业者或团体垄断媒体渠道并进而垄断言论内容。
内容多样则指媒体内容的多样化、意见观点的多样化,唯有各种观点、各种意见都能呈现在媒体上,公民接收信息的权利才能确保。为了维护媒介内容多样,媒体工作者独立自主的地位应受到保障。如果存在多元的传播的渠道与方式,能够将各种媒介内容传送给各类传播主体,就越能实现传播的多样化,并实现文化的丰富和社会生活的多样性。所有文化都应该享有利用传播手段的机会,这是文化多样性的保证,传播媒体和全球信息网络也必须制作、保护和传播多样化的内容,原因在于媒体的多样性能使各种文化表现形式得以在社会中繁荣发展。
在自由、多元和开放的社会中,为了保护多元社会中的文化差异,国家作出通讯传播事务的决定时,其依据准则须具有多样性、平等性与开放性。国家不能只认同某个特定的通讯传播族群;从内容或思想的观点来看,国家不能只认同某种特定的通讯传播内容
从欧美的相关法令规范观察,对于促成媒体内容多样性的政策目标达成,大多选择以“结构导引”的作法,透过对媒体渠道(outlets)所有权、节目来源所有权、以及个别媒体内工作者身份多样性规定,来加以规范。虽然是以结构规范为主要政策工具,但是在相关法规中,为了保护文化多样性与消费者权益,也有对节目内容的直接规范。例如,我国为了确保节目内容的多样性,限制娱乐节目的播放时间和频次。2011年出台新政“限娱令”,随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对部分类型节目播出实施调控,以防止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倾向,满足广大观众多样化多层次高品位的收视需求。②
在当前全球化趋势下为了保护文化的多样性,世界上的主要地区和国家都强调传播内容的本土化。例如欧盟的《电视无疆界指令》(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 Directive),便要求各成员国给予本地节目订定比例配额的保护措施。韩国的《广电法》当中,除了对本地制作节目的比例下限的保护规定之外,也特别规定电影、卡通动画、与流行音乐三种类型节目的本地制作比例配额,以及单一外国的进口的比例上限等。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电视动画片播出管理的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全国各级电视台所有频道在每天17:00——20:00之间,均不得播出境外动画片和介绍境外动画片的资讯节目或展示境外动画片的栏目。

四、传播参与原则

最早提出传播者参与理论的是美国学者巴伦。他在1967年发表的《对报纸的参与权》一文中指出,为了维护受传者的表达自由,保障他们参与和使用传播媒介的权利,宪法必须承认公民使用大众传播媒介的参与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0年发表的有国际传播问题研究委员会提交的总报告指出:不要把受众当作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要鼓励他们在报纸上、广播中更多地发表意见和看法,创造机会和条件让他们参与传播媒介的管理。③参与权(rights to participation)意指公民有权翻转不对等的传播权力关系,不再只是被动阅听众的角色,而是有权发声,让自己的生活处境和实际想法被社会其它人听见,并且有权参与公共议题及公共决策。④学者雷润琴指出:“传播法的通过确认和维护传播权利,调动传播主体的积极性。”⑤
《传播权宪章》第10条“政策参与权”规定:“所有人民有权公开参与关于信息供给、知识的发展和运用、文化的保存、保护和发展、传播技术的选择和应用,以及媒介产业结构和政策等方面的政策制定。”
美国在1970 年代前后,出现公民积极参与商业广播的监督与运作的潮流。1969 年一个关于密西西比的WLBT-TV电台的判决,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判决确定公民团体有合法权利介入联邦传播委员会之执照换发程序,并且鼓励公民“在电视怎么写作的范围和品质中积极的兴趣”。⑥
综上所述,传播权的四项原则是密切相关的。就传播自由的国家义务而言,为了实现一个开放而多元的通讯传播生活,需要国家及其社会成员建立一个最低标准的共识,以包容多样通讯传播社群的文化差异,从而形成多元文化国下保障传播自由的原则,也就是国家的多样、包容与参与。藉由这些原则的规则指导与建构,国

摘自:硕士论文答辩www.udooo.com

家才能建构起以传播权为核心的传播法制。未来的传播法制建设既要充分保障信息互动传播的各项自由与权利,又将传播自由与权利纳入规范化的轨道上,既使国家承担起对传播自由与权利必要的包容与尊重,又赋予国家从信息内容、渠道等多方面对信息传播过程施加必要的干预,从而为人民创造公平、合理、健康的传播环境与建构规范、有序的传播秩序。
[注释]
①许育典:《多元文化国下通讯传播自由的建构》,载《东吴法律学报》2008年第20卷1期。
②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是以新闻宣传为主的综合频道,要扩大新闻、经济、文化、科教、少儿、纪录片等多种类型节目播出比例。对节目形态雷同、过多过滥的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情感故事类、游戏竞技类、综艺娱乐类、访谈脱口秀、真人秀等类型节目实行播出总量控制。还将对类型相近的节目进行结构调控,防止节目类型过度同质化。
③刘建明主编:《宣传舆论学大辞典》,经济日报出版社1993年版,第312页。
④Graham Murdock,Rights and Representations:Public Discourse and Cultural Citizenship,in TELEVISION AND COMMONKNOWLEDGE 7,11-12 (Jostein Gripsrud ed.,1999).
⑤雷润琴:《传播法——解决信息不对称及相关问题的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9页。
⑥Office of Communication of United Church of Christ v. F.C.C., 138 U.S.App.D.C. 112, 425 F.2d 543 (1969)。
[作者简介]张永忠(1978—),男,广东潮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科研人员,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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