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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住宅权宪法保护可行性

收藏本文 2024-03-14 点赞:10743 浏览:4560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文章旨在论述公民住宅权的宪法保护的可行性,从我国的宪法法治理念入手,分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破析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和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开放性,站在国际角度分析理发的趋势,以期为公民住宅权的宪法保护可行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公民;住宅权;宪法;可行性

一、我国宪法法治理念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人们对权利的需求等发生深刻变化,宪法也随之修改了数次。而每次宪法的修改都反映了我国法律理念的不断完善。
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诞生,简称五四宪法。五四宪法的影响很大对后面宪法的修改和制定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七五宪法。该宪法在沿袭了五四宪法的相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础上有了较大的修改。
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宪法的修改,简称七八宪法。该宪法较之七五宪法在内容上有了扩充,确定了我国当时的社会建设目标,恢复了关于检察院的设置。在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做了适当的恢复,如由之前的4条法规的确认增加到10条。这表明公民基本权利重新得到重视也体现我国宪政理念有了很大的改进。
1982年12月4日对七八宪法进行修改形成了八二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该部宪法继承了五四宪法的一些较好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克服了七五宪法的一些不足,能够适应当时社会建设的需要,是我国建国以来较完善的一部宪法。在七八宪法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一些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人权第一次被写进宪法,足见我国对人权的重视,住宅权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公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理应被宪法化,得到宪法的确认和保护,而在当今宪法思想不断进步、发展中,将住宅权写入宪法具有可行性。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思想先导和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指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怎么写作大局和党的领导。公民住宅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中关于住宅权的规定显得不成体系。住宅权零散地规定在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文件中,立法层次低下。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社会各界人士纷纷把目光投向关乎民生保障的住宅权问题上。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是促进公民住宅权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助推器。

三、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和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开放性

我国的宪法经历了有“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过渡,在宪法的结构上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公民现实社会的需要,就产生许多现有的宪法权利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利。宪法作为稳定的立法活动,其存在并不是随时改变的。住宅权作为关系民生问题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完善宪法对其权利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当然,随着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等发展,关于权利的需求就越来越大,这并不意味着一切公民需求的权利都应该纳入宪法,关于公民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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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体系的范畴或者以条文的形式把其权利一一列举。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制定的基础和出发点必须是关乎社会稳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住宅权作为维持构建和谐社会的秩序,体现民生和人民幸福安康的物质基础应该纳入宪法关于公民体系的范畴,这也是基本权利体系开放性的要求。

四、国际立法发展趋势

很多国家也积极响应联合国的号召,采取了很多的积极的措施保障公民的住宅权。其中最有效的保障方式是国家立法。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为例。在英美法系当中,美国和英国在住宅权法方面的规定较为详细。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规定:“人民有从国家需求保障其人身、财产、住所等权利排除国家或者他人的非法搜查或者扣留以及其他非法侵害或者非法进入,除非有正当或者合法的理由否则视为侵权行为”;英国1627年权利书第6条写到,“陆海军活动范围的扩大,频频在各地出现侵犯公民住房权利的行为使公民的生活受到很大的伤害。书为了保障公民的住所,禁止海陆军的侵犯”;在大陆法系中,以法国和德国为例。法国1799年宪法对于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宪法把公民的住宅权的侵犯分为:夜间侵害和日间的侵害。规定了这两种侵害的排除情况即必须是有合法的理由或者正当的可能性或者是遇到意外情况或者紧急情况外,都必须要得到国家机关颁发的命令或者文件,否则视为侵权的行为。”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住所不得受到侵害,肯定了住宅在法律上的正当合法的地位。同时明确住宅受到侵害的一些例外情况,排除法官命令或者意外紧急情况。”
当前,国际上的一些组织和一系列的国家都把住宅权写进宪法,为我国住宅权入宪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和有利的国际环境。
[参考文献]
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G].王文利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189.
[作者简介]李安祺(1990—),海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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