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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收藏本文 2024-01-15 点赞:4301 浏览:1460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主要是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主体为了满足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对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实施监管检查和控制管理的行为。本文分析了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进一步强化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措施。
关键词:建设工程 质量监管 探讨

1工程质量监管的依据
用最低的成本和合理的工期来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并实现质量标准,这是工程质量监管的最终目标。开展质量监管工作的依据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条款。质量监管工作属于政府行为,具有一定的公正性、权威性及科学性。通过科学的方法和程序对建设过程进行检测检查,得到相关数据,对数据进行分析,查明问题的原因,最终得出正确的评价结果。质量监管工作是实现目标的手段,使质量问题得到正确的解决,同时向决策方提供科学的质量问题和发展趋势报告,为标准化管理部门提供标准的实施情况,对质量违法行为采用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处理措施等,使质量法规的强制性条款得到贯彻执行。

2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现状

当前,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包括代表政府和公众利益的政府质量监管,建设单位及其代表建设单位利益的监理单位等相似度检测组织对参建主体质量行为和活动的督促监管, 以及直接参建主体的质量审核监管三个层次。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体系中, 三个层次之间有着相对独立、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管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体系的核心, 它分别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和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等实施全面质量监管。监理单位是关键,它根据委托内容代表建设单位监管施工、设计的质量, 通过道道工序检查、层层把关签字, 使建设工程投资、建设、质量监管进入良性循环。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和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等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则是自身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控制的重要方式, 有利于按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进行工程建设, 有利于实现工程质量要求。

2.2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 仍然存在不尽如人意的状况。具体来说,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立法不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 主要表现是: 立法层次过低。应该说《建筑法》是我国建筑市场的最高层次的法律, 但它只规定了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没有规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 为此,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规定只能在第二层次即行政法规中有所规定, 甚至只能在更低层次的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法规或文件才有所涉及; 立法不健全。
(2)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随意性。目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初期, 建筑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 建筑市场混乱, 各质量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质量监管者见多不惊, 往往风声大雨点小。此外人情、人际关系的复杂性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它职能部门的不正常干涉, 也导致监管的随意性。
(3)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渠道不畅通。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中,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遗憾的是, 我国很多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尚未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由于各质量责任主体的组织形式、工作程序不一致, 因此没有形成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信息系统, 这种情况不利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顺利进行.
(4)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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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程质量监管人员素质不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员对参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咨询单位、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质量行为实施监管, 应当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要求有多年从事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丰富专业经验, 比一般的建筑专业人员具有更丰富更专业的知识。但是,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员主要来源于施工单位, 少量来自设计单位, 具有质量监管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多, 因此在素质方面存在较大问题。

3 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制的措施

3.1 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法律法规

为了有效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必须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它们是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准绳和规范依据。现行《建筑法》与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实际要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鉴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特殊性, 有必要从长远出发, 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 酝酿制定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法》, 并在此基础上, 颁布实施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规, 从根本大法上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奠定一个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合理确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的法律地位, 明确规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 严格界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及其相应的惩处标准。改革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

3.2 改革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

改革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 实行“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所谓技术法规是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通过立法机构审议、发布, 强制执行的。在技术法规中可引用技术标准中有关强制性条款; 技术标准则是自愿采用的, 由专门的标准化机构或社会组织来制定发布。

3.3 完备建设工程市场准入制度

在市场经济模式下, 政府应该按照市场运作规律进行宏观调控, 国际上建设管理比较成功的国家, 无一不在建设市场的准入制度上大做文章。严格的注册专业人员许可制度和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制度, 在有效约束从业组织和从业个人正当从事专业活动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从业组织和从业个人资质管理方面, 我国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因此, 我国应当改革现行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制定合适的企业资质认证标准和管理办法, 统一协调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工程咨询单位的从业资质,充分发挥专业人员作用, 高度强化个人执业责任, 形成企业从业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相结合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推动建筑市场逐步走向成熟。

3.4 注重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才培养、考核工作

适应建设工程市场发展形势, 迎接国际质量监管的挑战, 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才应当具备较高素质。为此, 必须重视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才的培养, 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 努力提高自身质量监管素质。建立和健全对质量监管人员的监管工作能力和绩效考核、考评制度, 不断完善考核、考评的指标体系, 把质量监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监管绩效同其工资、奖励待遇结合起来。此外还要建立良好有效的用人机制, 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相结合, 设计有效管理激励机制,把具备工程、管理、金融、法律、外语等多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优秀人才吸引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岗位上来, 以高水平的人才资源优势, 培育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社会市场竞争能力。

3.5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科学手段,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水平。为此要重视运用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管理监管、检测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在监管、检测工作中的作用。要重视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检查记录录入监管管理信息系统中, 及时将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备案, 竣工验收条件审查, 监管报告审查签发等工作在网上发布, 使有关人员能及时查询所监管工程建材检测结果, 对不合格报告及时跟踪处理等等。在信息化建设中, 为了及时向社会宣传贯彻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 公布监管工作信息、地区质量状况, 积极引导促进各责任主体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参考文献:
叶茂清.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问题及有效解决办法[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15).
张成祥,刘伟俊,姜兆洋等.刍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J].中国住宅设施,2011,(6):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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