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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绿色建筑评价》不足之处和完善建议

收藏本文 2024-02-24 点赞:5979 浏览:1816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分析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情况,结合国家相关法规,查找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不足之处,从城市规划与设计工作实践角度出发,提出修订及调整完善之建议
关键词: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不足;完善
Abstract:Analysis green building evaluation work , Combined with relevant state laws and regulations, Find the “green building evaluation standards”in the shortcomings , From the urban planning and design work practice Angle , Put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and revised to adjust and improve
Key Words: Green building evaluation standard;shortage; per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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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以下简称《标准》)自2006年6月1日实施至今,是总结我国绿色建筑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的第一部多目标、多层次的绿色建筑综合评价标准。该标准明确了绿色建筑的定义、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确立了我国以“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核心内容的绿色建筑发展理念和评价体系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已经成为我国各级、各类绿色建筑标准研究和编制的重要基础, 有效指导了我国绿色建筑实践。截止2011年8月,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共组织完成108个绿色建筑设计项目、2个绿色建筑运行项目的评审工作[ www.csus-gbrc.org/news.php?act=pageh&id=34]。多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也依据此标准,详细深化制定了各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随着绿色建筑各项工作逐步推进,绿色建筑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各行业、各类别建筑践行绿色理念的需求不断提出,新的城市规划编制法律法规的实施,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绿色建筑实践及评价工作的需要。笔者长期从事城市规划与设计工作,认为就《标准》中部分条文,特别是住宅建筑节地方面的部分内容,值得进一步修订与调整,另外就绿色建筑项目申报与评审中出现的一些不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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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提出,与广大同仁共同探讨。

2 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人均居住用地指标的调整

2.1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规定的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与当前部分法规及各地建设实践存在冲突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第 4.1.3中规定:“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高于43㎡、多层不高于28㎡、中高层不高于24㎡、高层不高于15㎡”,此规定与当前法规及建设实践存在冲突:
2.1 .1与新修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2011)规定的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存在差异
201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实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于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其中,第4.3.1强制性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M] 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P12]规定人均居住用地面积为表1所示:
表1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人)


注: 表1摘自《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对比《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第 4.1.3和表1可以看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建筑作为人均居住指标划分依据,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以建筑气候区划作为划分依据,两者在最低上限数值和最高上限数值也存在差异,在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建议给以调整。
2.1 .2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修订版)规定的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存在冲突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修订版)中第3.0.3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修订版)[M] 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P2]规定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见表2 ):
表2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m2/人)


注: 表2摘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修订版每户以

3.2人计)

对比《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第 4.1.3和表2可以看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建筑作为人均居住指标划分依据,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增加了居住区规模、层数、建筑气候区划等几条标准,两者在最低上限数值和最高上限数值也存在差异。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大多用于城市详细规划阶段,《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1)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两个指标的出入属于正常情况,绿色建筑住宅评价应属于详细规划阶段,故应采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1 .3与各地建设实践存在差异

《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2011](2011年12月1日实施)中规定:依据实际人口居住现状,居住区人口按每户2.8人计算。据此,规定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为低层不高于49平方米,多层不高于32平方米,7到9层的中高层不高于27平方米,大于或等于10层的高层不高于17平方米。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人均用地指标相比,有突破。
《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09年),规定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为低层不高于38平方米,多层不高于28平方米,中高层不高于20平方米,大于或等于10层的高层不高于12平方米。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人均用地指标相比,存在不足量。

2.2调整建议

之所以存在这样一些冲突差异,笔者认为,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人均居住用地”、“人均居住区用地”等专业术语没有做出更精确的解释,导致统计及计算口径存在差异。因此,笔者建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增加对“人均居住用地”、“人均居住区用地”等专业术语解释,并再次明确城市居住区((30000~50000人)、居住小区(10000~15000人)、居住组团(1000 ~3000 人)划分,第 4.

1.3款修订为:

“人均居住区用地指标(原为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城市居住区((30000~50000人),低层不高于47㎡、多层不高于26㎡、高层不高于26㎡;居住小区(10000~15000人) ,低层不高于43㎡、多层不高于28㎡、中高层不高于24㎡、高层不高于25㎡;居住组团(1000 ~3000 人),低层不高于35㎡、多层不高于23㎡、中高层不高于20㎡、高层不高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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