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论文探讨民间文艺作品演绎行为的法律规制不足。笔者在综合相关探讨近况和立法实践的基础上,明确了“民间文艺作品”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并论证了以著作权法规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演绎行为的可能。全文通过论述浅析和案例探讨两种方式探究了演绎民间文艺作品的权利边界不足,最后得出结论:在保护专有权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应当区分演绎主体规制其演绎行为。在篇章结构上,本论文的绪论部分先阐述了相关探讨的背景以及通过著作权规制民间文艺作品演绎行为的必要性,其后罗列了涉及民间文艺作品演绎行为的主要立法实践和国内一些学者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本论文第一章梳理了民间文学艺术在国际传统和我国语境中的各自涵义,并浅析了演绎行为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作用。在第二章的第一节中,本论文以演绎民间文艺作品的法律联系框架出发,分别界定了受著作权法规制的演绎客体、具有集合特性的权利主体以及单一演绎联系中的基本权利义务。本章第二节则分别以特殊演绎主体和特殊演绎纠纷为视角,通过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浅析了民间文艺作品的演绎行为的权利边界不足,之后在第三节中论证了民间文艺作品合理利用的本质在于利益平衡和利益交换的不足。笔者在第三章中进一步提出在民间文艺作品演绎法律联系中作为“底线”的基本演绎原则。在此基础上,应当尊重现实情况区分不同的演绎主体设定义务,使得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系统的改善既能继续推动民间文艺作品的弘扬和进展,又不至威胁到社会公众的创作热情。关键词:民间文艺论文权利边界论文演绎行为论文法律规制论文利益平衡论文
摘要4-5
Abstract5-8
绪论8-11
一、 选题的目的及作用8
二、 立法实践及探讨近况综述8-11
第一章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的概念界定11-15
第一节 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与沿革12-13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在我国的界定13-14
第三节 民间文学艺术之演绎行为14-15
第二章 民间文艺作品演绎引发的法律不足15-30
第一节 民间文艺作品演绎法律联系的确立16-24
一、 民间文艺作品演绎行为客体的认定标准16-19
二、 民间文艺作品权利主体的集合性19-21
三、 民间文艺作品演绎行为法律联系的权利义务设计21-24
第二节 民间文艺作品演绎的权利边界不足24-30
一、 传承人、采风者以及其他演绎人的演绎行为浅析24-27
二、 同源性民间文艺演绎作品的权利冲突不足27-29
三、 民间文艺作品的合理利用29-30
第三章 民间文艺作品演绎的法律规制之改善30-35
第一节 明确民间文艺作品演绎行为的适用法律31-32
第二节 将特殊主体的演绎行为特殊对待32-33
第三节 确立演绎民间文艺作品应遵守的基本原则33-35
结语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