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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理念更新和社会管理创新

收藏本文 2024-03-07 点赞:6243 浏览:2148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社会管理创新顾名思义是指新时期政府管理社会的新方式,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之一。而从广义上说社会管理又不仅仅指政府的社会管理,还包括其他社会主体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检察机关作为一个重要的行政主体,参与社会管理即明确自身法律监督地位、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秉承正确的法律监督理念,理清法律监督理念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是保障其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思想前提。本文拟从社会管理创新和法律监督理念的界定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上,分析检察机关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以及法律监督理念更新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社会管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理念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党的重大决策部署,更是检察机关工作的根本。当前要着重在维护法治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平正义上下功夫,而树立正确的法律监督理念并适时更新,处理好法律监督理念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是检察机关实现上述职能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工作。以下从三个方面探讨如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第一、深刻认识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监督理念的内涵,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思想前提;第二、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要树立与社会管理创新相适应的新的法律监督理念;第三、通过分析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监督理念更新的关系来实现以机制创新、方法创新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一、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及法律监督理念的内涵

(一)什么是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

摘自:毕业论文评语www.udooo.com

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根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构建新的社会管理体制,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1]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活动也是活动本身,是以设计管理存在为前提的,其目的是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2004年6月我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二)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界定

社会管理被纳入更完备的体系性框架中,在2009年12月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社会管理创新成了会议所强调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之

一、是指导我们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纲领。

综上论述,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主体多元化的管理参与模式,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主要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对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侵犯国家和人民合法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公共安全的犯罪及违法活动,进行严厉打击和引规范导,并对存在问题法律制度提出适当修改和改革意见,积极推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体系构建,以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系列活动或者活动过程。[2]

(三)法律监督理念的涵义

“法律监督”和“理念”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理念”具体到一种制度,它的构建和设计中所蕴含的内在的指导思想、价值目标、原则和哲学基础,就是理念,它是经过历史沉淀后价值选择的结果,凸显某种特定的价值目标。法律理念就是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所作的一种理性理解和构建。中国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法律制定及运用之最高原理,谓之法律之理念。”“法律监督”与其说它是一个舶来品,不如用历史的眼光打量它,它是从人们的社会实践中产生和提炼的、人为地赋予其特定含义的法律用语。
法律监督并不是监督法律有关的一切活动,而是指由宪法法律规定的,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手段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察督促,并能产生法定效力的活动。法律监督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主体具有唯一性,即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作者以为,法律监督理念,就是指特定主体对法律监督的原理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整体把握,是指导法律监督制度设计和法律监督实践的理论基础和特定的价值观,也正是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和价值观,对法律监督的内容和模式就会做出不同的认识和制度设计。[3]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律监督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监督制度。而有什么样的法律监督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的法律监督理念。

二、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监督理念更新的关系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要秉承正确的法律监督理念,理清法律监督理念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是保障其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思想基础。

(一)法律监督理念更新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思想前提和保障。

法律监督理念直接影响社会管理创新实现的程度和范围,在社会管理实践中会形成由理念到制度再到实践的决定性作用。法律监督理念就像检察机关的眼镜,眼镜的颜色决定其所监督的世界。对于不同的监督理念,会对被监督对象产生不同的认识,也会有不同的法律监督效果。因此,在新形势下,树立与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相适应的法律监督理念,是检察机关实现监督职能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二)社会管理创新推动法律监督理念不断更新发展。

社会管理创新离不开法律监督理念更新,并能由下而上地对法律监督理念产生反作用。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集中体现为依法履行应有的职权,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会形成由社会管理实践到监督理念的反向促进作用。一方面,通过严格依法监督,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抽象的权利义务转化为具体的权利义务,使当事人及社会群众体会到法的作用、价值,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加深了解和信任,从而有助于基层检察机关及时自查,对不具实际操作性或实践中缺失的法律监督制度提出修改或完善意见,逐步树立起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监督理念;另一方面,通过加强与法院、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部门的联合执法监督,弥补某些立法的缺陷和不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社会氛围,让法律监督理念在人民群众中生根发芽,从而促进法律监督理念不断更新,与时俱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的同时,使法律在社会管理实践中茁长成长。综上,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监督理念更新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检察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应当遵循正确的法律监督理念,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优势和特点,积极作为,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检察机关树立正确的法律监督理念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法律条文是生硬且无形的,而只有通过制度化,将一种或几种法律理念上升为法律,才能达到以法律为手段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法律监督理念并不等同于法律监督制度,但如前文所述,有什么样的法律监督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监督理念,才能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更好地实现法律监督职能。

(一)从法律监督依据上,检察机关要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大于权的法律监督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权依法监督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打击各种贪污腐败行为。这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特殊地位以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实现依法治国,同时这也是法律监督理念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体现。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参与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创新社会管理从狭义上讲就是践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树立法律至上理念是法律监督理念的思想基础,也是创新社会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之意。
因此,检察机关应认识到法律监督理念以宪法法律至上为前提,努力做到“法大于权”、“认法不认权”,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以法律的实践者和维护者身份参与到社会和谐稳定的管理中来。检察机关必须注重法治理念教育,提高法律素养,增强对监督工作的责任感,严格依法办案。一方面,要强化宪法意识。依法治国在本质上就是依宪治国。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实践中,应大力弘扬宪法精神,造就崇尚宪法、尊重宪法、维护宪法的社会法治环境,使宪法真正成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准则。另一方面,要树立崇尚法律的理念,严格依法办案。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法律的最高权威性,在履行职责中要以法律为思考与行动的最高准则,这既是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监督实效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严格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4]要牢固树立职权法定的意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二)从法律监督对象上,检察机关要树立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法律监督理念。

社会管理的对象无疑是广大人民群众,无论以何种形式进行社会管理,都不能不讲人权,不能与党的群众路线背道而驰,失去人民的政府充其量算是一件爬满虱子的华袍,自欺欺人、无人问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更应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法律监督理念,并随着经济社会和人权理论的发展不断更新,才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法律维护者的地位,用群众的力量依法实现法律监督,更好地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说到人权保障,经过艰难曲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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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长发展过程,2004年我国现行宪法第4次修改,终于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突出地强调了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权力这一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突出地宣示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关怀。这就要求公务人员尤其检察机关干警增强人权观念,慎用手中权力,在行使法律监督权和社会管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利、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尽量避免发生此前曾在安徽芜湖、湖南嘉禾、陕西延安等地曾出现的行政机关随意侵害公民平等权、财产权、人身权的典型案件。特别是2003年在广东发生的孙志刚被收容后遭殴打致死案,2003年媒体披露的广西农民谢洪武被莫须有地在看守所单独28年的超长期羁押案,都是严重侵犯人权的典型案件,其深刻教训值得人们深刻反思。
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初发表重要讲话,提出要推动改革成果的合理分享,让人民群众过上幸福而有尊严的生活。要落实这一指示精神,任务很重、难度很大。前些年,成都、广州等地曾在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张贴公布曾有盗窃前科人员的照片、简历等详细资料,来警示顾客、乘客防范盗窃侵害,如此“好心好意、积极行政”的“社会管理创新举措”就引发很大争议,人们置疑这种做法是否以人为本?是否有利于曾有违法犯罪前科者的再社会化?是否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5]这些都是作为法律监督者应该考虑并能解决或避免的问题。

(三)从法律监督方式上,检察机关要树立监督方式多管齐下的法律监督理念。

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探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一是坚持思路创新,主动承担起推进社会管理的责任,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二是坚持机制创新,延伸触角,拓展功能。创新接访机制,主动接待信访群众,不以监督者自居,实现“零距离”接访,并依托检察开放日、法院接待日等平台,做到受理群访不“下班”。创新办案机制,依托检务工作站,推动检力下沉,定期巡访,定期接待,方便群众诉求,千方百计为群众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三是坚持方式创新,完善管理,促进社会和谐。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本质上是公权力监督公权力,而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充当了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的“灭火器”,这就需要检察干警具备良好业务素质的同时,摸透当事人的真实想法,耐心倾听,积极融入基层群众中去,严格依法办事,为他们打开心结,促进社会和谐。将调解监督、检察建议、执行监督、支持公诉等监督方式灵活运用,多管齐下,切实承担起检察机关应有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四、结语
进入新世纪,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成为党和国家面临的亟待解决的任务,需要各社会主体主动参与,积极发挥作用,完善自我管理。检察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捍卫者,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得以实现,是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的重要载体。
检察机关创新法律监督理念,推动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发展,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能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是检察机关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前提。
注释:
[1]莫于川.社会管理创新与和谐社会建设——通过更新法制观念、创新管理机制提高社会管理水平[J].中国论文下载中心studa.net,2010
[2]莫于川.行政法治视野中的社会管理创新[J].中国论文下载中心studa.net,2010
[3]刘世天、刘静然.理念、法的理念与法律监督理念[J].北方法制报法理论坛,2005,6
[4]张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视野下的法律监督[J].当代法学,2008,5
[5]朱伟一.与大师对弈——“德沃金法哲学思想国际研讨会”侧记[A].[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人权[C].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天津 静海 3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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