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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桔成枳:近代中国公司制度本土特色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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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公司制度起源于西方,是现代社会普遍流行的企业组织形式。近代中国在“仿行西法创设公司”的过程中,根据中国国情对其加以变革,从而使得近代中国的公司产生了家族企业、员工队伍同乡化与行帮化和“官利”制度等有悖于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但却符合国情的制度性变异。探析近代中国公司制度“淮桔成枳”的变异及本土特色,有助于深化近代中国企业史乃至民族资本主义发展史的研究,对于促进当今中国企业的公司制度建设,亦具有历史启鉴意义。
【关键词】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移植与变异;本土特色
1008-0139(2011)06—0099—6
公司是现代社会普遍流行的企业组织形式。现代公司制度始源于西方,当它在19世纪70年代作为中国人向西方学习的结果,作为一种新事物与机器工业生产方式一道传人后,中国人在“仿行西法创设公司”的过程中,即根据中国实际的社会经济情形对其加以变革,由此产生了有悖于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但却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文化变异,并使得近代中国的公司制度呈现出若干引人注目且值得深思的本土特色。探析公司制度在近代中国“淮桔成枳”的制度性变异及其主要特征,既有助于深化中国近现代企业史及民族资本主义发展史的学术研究,对于促进当今中国企业界的公司制度及企业文化建设,同样具有深刻的历史经验意义。

一、公司人事制度上的重用亲属及家族化倾向

重视人际关系,特别注重亲戚朋友等血缘亲族关系,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个显著特征。受传统家族观念的影响,近代中国大多数公司尤其是民办公司均具有浓郁而鲜明的家族企业色彩。“在股权结构的安排方面,家族成员拥有多数比例股权,从而控制公司决策权;在董事和经理及其他重要管理人员的安排方面”,也尽量聘用企业创始者和主事人所亲信的家庭成员、族亲姻亲、好友“占据重要职位”,“或是经理、协理,或管业务、财务,都拿高薪,而且在原料和产品的进出上都拿佣金”。从而既保证经济利益上“肥水不流外人田”,又保障家族对公司经营管理权的垄断性掌控。在此情形下,家族公司曾一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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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近代中国“公司制度演进中的主流形态”。“如20世纪20年代末,近代中国最大的五家纺织公司基本上都具有家族公司的特征,其中的申新、大生、永安都是典型的家族公司”。
在近代企业发展史上,欧美各国都曾经历了一个从个人企业经由家族公司向经理式公司演进的过程,公司具有家族企业的色彩并非中国独有的专利,但是比之于欧美各国企业,中国企业在公司高层人事上任人唯亲的倾向更加强烈,家族企业的色彩更鲜明,其时间也更为长期持久。流风所及,以至于今日中国大陆大多数民营企业和台湾、香港一些知名企业在高层人事安排上仍然显示出家族公司的鲜明特质,“不仅是建立在资本关系之上,而且是建立在人的关系之上,其中又主要是建立在家庭关系和地方帮派关系之上的。就是股份制公司的组织形式,也或多或少地带有家族性的关系”。由此使得公司组织结构尤其是高层人事安排的家族化成为近代中国公司体制的显著特征之一。

二、员工雇佣及劳动组织上的工头制及同乡化、行帮化倾向

“工头制”,又称“封建把头制”,是一种前资本主义的劳动管理制度,也普遍存在于近代中国各类企业特别是纺织、食品加工、矿冶、建筑、机械制造、交通运输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如据时人的观察,“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我国纱厂一般实行工头制”。采矿业中,“凡窑里采煤、拉车、垒矸子工人、马夫、看门,全归把头、管工约束”。“所有开峒、采煤、垒土、挣土、装棚,均听渠指挥”。
按照工头制的制度规范,工头与企业(厂方)的关系是劳务包干暨劳务管理权利转让的关系。工头制度下,生产一线员工的管理实权全“操在工头之手”。工头不但领导、督促工人生产劳动,掌握生产进度以及产品的产量、质量等,而且拥有雇佣和解雇工人、决定工人薪酬等权力。“机工的进出与工资的多少都由头脑(工头)掌握”。工厂(资)方派出的工务长、车间管理员等,只能“管理事务与记账员”,没有管理工人、监督生产劳动、决定工人工资等权力。
在工头制度下,企业管理层职员与大小各级工头利用包工制以及手中掌握的承(发)包权、聘用与解雇员工、决定员工薪酬及奖惩、安排工作岗位等权力,尽量将与自己关系亲近的亲友、同乡、师徒、帮会等人员安排到重要、活路轻松、工资较高的岗位,或者在招收员工时尽量招雇同乡,因此造成公司的领导管理人员及工头是哪里人,其属下员工就主要来自其老家的员工队伍“同乡化”、地缘化现象。例如,洋务派首领李鸿章开办上海机器织布局时,其所雇“大小女工多来自上海周围两三百里之远”。他办的轮船招商局虽属官营企业,但因招商局早期主事者唐廷枢、徐润均是广东人,因而该企业管理层职员也主要来自广东,以致时人慨叹说:“今招商局内之执事者,尽悉粤人,他省外府者未闻有—人与于其内。”状元资本家张謇所办大生纺织集团同乡化色彩也极为浓郁,不仅企业管理层职员多是张信得过的亲友故旧,工厂生产一线员工也主要来自张的老家江苏南通。而著名的荣氏企业集团属下茂福申新总公司及各厂职员中,其同乡同族和亲属就占了2/3。荣家属下16家纺织、面粉工厂,除3个厂的经理由荣家亲信的纺织专家朱仙舫一个人兼任外,其余13个厂的经理均由荣家的同乡同族或有亲属关系的人担任。与同乡化并行而且类似的是企业员工中普遍存在着“行帮”,并因而形成公司员工队伍“职缘化”的倾向。所谓“行帮”,即行业帮会,亦称“行会”,是前资本主义社会工商业中普遍存在的民间组织。近代中国企业早期员工多来自破产、失业的手工业者或工商从业人员。他们在进入公司时便把传统的行会组织及行帮习气也带进了企业员工队伍之中,即如当时现代化程度最高、风气最开放、现代工商企业最集中的上海,纺织行业各厂工人也大多数都加入行帮,“组织在行帮之中。每个行帮都服从某个头目或头领(即工头)的管辖,他们(指工人)通常通过这个人(即工头)才能找到工作。他们看他的眼色行事,把自己的工钱偷偷地分出一部分交给他。他们实际上把他看作是自己的老板。他们服从他的命令,在他的指挥下,举行罢工或者要求增加工资”。在当时,行帮组织不但普遍存在于中资官办、民办企业中,即使是外国在华企业中也有行帮组织及其活动,例如19世纪70年代的上海外资船厂,雇募员工和劳动管理均由行帮所把持,中国人要想进厂工作,就必须参加行会,并“将其工资收入的20%缴纳给行会”。列宁认为,“资本主义的社会劳动组织靠饥饿纪律来维持”,前资本主义“社会劳动组织靠棍棒纪律来维持”。反观近代中国企业中“工头制”下对员工的社会劳动组织,既不完全依靠饥饿纪律维持,也不完全依靠棍棒纪律维持,而是尽量利用亲缘、地缘、职缘等人际关系网络,通过“同乡化”、“行帮化”的组织状态,呈现出些许温情脉脉的玫瑰色调,凸现出引人注目的中国本土特征。

三、资本运营上的“人合”色彩与“官利”制度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资金的丰裕或匮乏,资金链的延续或断裂,直接影响企业的兴衰存亡。因而资本运营特别是筹措资金,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且关系企业制度建设甚巨。现代企业的资金筹措主要有公司(公司创办者)自有资金、金融借贷(向银行、民间金融机构贷款和企业、同业间互相拆借等)、向公众发行股票债券即社会融资等途径。近代中国许多公司在利用这些渠道筹措资金时,也进行了资本运营之方式与制度的变革和创新,其中尤其以利用股份制公司筹募资本金时的“人合”色彩和保障投资者固定收益的“官利”制度最具特色。
第一,公司资金筹措的“人合”色彩。根据现代股份制公司的制度规范,公司应采取“资合”的形式,通过社会资本市场和公共投融资平台募集资本金。在这种“资合”的形式下,股东们并不一定有职业、社会地位、经济状况以及民族、宗教、地区、亲友等局限或者关联,而是以投资者的身份和资本利益关系组成利益共同体,从而使得公司在资本金来源和股本结构上表现出因资本关系而结合起来的公共性和社会性。但是近代中国许多公司在资本金募集和股本结构上却主要是利用人际关系网络,采取邀约亲戚、好友、同事入股,或者“因友及友”的方式邀集,在亲友、同乡、同事、同学、同志等熟识而且彼此信得过的圈子里筹募资金,因而造成企业资本金及股本结构上“人合”的色彩。例如:轮船招商局因早期主事者唐廷枢、徐润原为广东籍写办,人脉及社会交际甚广,因而公司早期股东“皆唐、徐诸公因友及友,辗转邀及”。“最初附股之人,固由廷枢招致,即后来写受(公司股票)者,廷枢亦大半相识”。徐润也是“招徕各亲友之人股者亦不下五六十万”。据统计,轮船招商局开办初期实收资本中有77.8%的股本金即来源于与唐、徐两人过从亲密、私交甚好的广东籍写办绅商,“股票的75%到85%为中国商人(写办)所有”唐、徐二人后来兴办唐山开平煤矿时所需巨额资金,除自有资金和劝募与他们关系密切的港粤富商投资入股外,“主要是通过唐茂枝(唐廷枢之弟,大写办)的巨大势力和努力奔走”来筹措的。又如,近代著名化工企业家范旭东于1914年创办天津久大精盐公司时,也是利用同宗、同姓、同乡、同学、同行、同事、同志等关系而在亲缘、地缘、业缘的圈子内筹募资金。像梁启超,因与范旭东兄弟私交甚好,遂偕家人、亲友、学生共同认购了该公司总股本61%以上的股本金_超过创办者范氏兄弟的投资金额。有研究者发现,近代中国公司在资金筹措与资本结构上的“人合”色彩,不仅普遍存在于中资官办、民办企业中,也存在于外国在华企业中。如美国旗昌轮船公司创办时,旗昌洋行大班爱德华·金就通过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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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办等关系,在华商中成功地募集到1/3的股份。“实际上,早期华商附股于外国股份公司,都是以华商股东与外国在华公司承办者或华商代表之间融洽的人际关系为基础”。
在“人合”的资本组织形式下,股东们认购公司股份,大多是因为关系亲近、私交甚好和碍于情面,“往往出于勉强应酬”,视投资入股“犹如助赈写捐”,因此对经济权利的考量较少而人情世故的考虑更多。也因此,许多股东并不关心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一定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也不看重投资人股是否会带来相应的经济收益,结果导致一些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名无实,流于形式。“虽年终议事亦仿泰西之例”,但“其实所议之事早已拟定,笔之于书,特合众人略一过目而已。原拟以为可者,无人焉否之。原拟以为否者,无人焉可之”,“但都是敷衍塞责”,“殊属可有可无,于公司绝无裨益”。
第二,保障投资者固定收益的“官利”制度。“官利”,又称“官息”、“股息”、“正息”、“股利”,与“余利”、“红利”对应称呼。它主要有四个特点:其一,只赚不赔,收益固定。无论任何人,只要购写了公司股票,不管公司经营状况怎样,即享有从公司获取固定利率(一般为年利率1分至6厘)之收益的权利;其二,“官利”既然是必须支付的费用,因此企业在财务制度上便将“官利”纳入“成本”而不是在“盈利”栏目下管理;其三,公司年终派发股利时,不管盈亏,首先派发“官利”,然后再计算盈亏与否。“不足,即算做亏损,有余,则再分红利”;其四,“官利”从股东缴付股本金时开始计算,不考虑企业是否建成投产、有无盈利等。因此在企业尚未建成,或建成投产尚无盈利的情况下,公司便采取“以股本给官利”、“借本以给官利”等挖肉补疮的方式支付“官利”。
按照现代股份制度及其规范,股份制公司与购写股票的股东之间形成的是利益共同分享、风险共同承担的关系。人们购写股票,主要是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及其能带来预期的收益。在“官利”制度下,“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就不仅仅只是单纯的企业投资人的关系,而是投资人又兼债权人。股票的性质,也不仅仅只是单纯的证券投资,而同时又兼有公司债券的性质”。因此有研究者认为:“官利制度本质上并不属于股份公司制度,除了不必还本外,其性质更接近债券制度。”而这种有悖于现代股份制度规范的“官利”制度,不但普遍存在于近代中资官办、民办公司,一些外国在华企业也同样采取这种极具中国特色的股利分配方式招徕股东。如英商怡和洋行写作技巧的华海轮船公司1872年招股广告称:“所有本公司溢利,每年一结,先提官利一分,次放积贮十万两,然后按股分沾。”。外资公正轮船公司规定:“有股份而不与该公司共生意者,照本钱一百两付利银十五两。……有股份而又与该公司共生意者,照本钱—百两付利银十五两之外,再加五两。”

四、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的本土特色缘于社会信用缺失

近代中国公司制度之所以产生上述“淮桔成枳”的制度性变异及本土特色,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现代意义的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不良,缺少《公司法》的刚性约束,人们“公司”意识的淡漠及对“公司”的误解等,但其中最关键也更深层的原因还是社会信用的缺失。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种“熟人社会”。在这种“熟人社会”的人文环境下,当人们活动于彼此熟悉、互相知根知底的熟人圈子时,说话做事尚能守住道德底线,还能循规蹈矩,注意维护自己的社会信用;一旦离开了熟人的圈子,进入到陌生人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时,就难免因追名逐利的渴望和需求,干出尔虞我诈、坑蒙拐骗、背信弃义等有违社会公德良俗的事情,并因此导致社会信用缺失,造成陌生人之间互不信任和相互戒备。因而当时人认为,像办公司这种事情,就只能在亲友、熟人即“熟人’的圈子里进行,“如向所未谋面者,则各人之情性,尚未深悉,安能共谋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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