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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舆论“沉寂化”效应生成和应对

收藏本文 2024-03-12 点赞:26719 浏览:12126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在网络舆论发展的不同阶段,存在着多种不同类型的舆论“沉寂化”效应,这些效应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侵害了网民正常的表达权与监督权,而且也削弱了网络舆论的公信力,从而延缓了网络舆论成为社会中心话语的主流化进程。
【关键词】网络舆论“沉寂化”效应公信力
网络舆论正成为学界和业界研究和关注的重点。然而,综观网络舆论的研究现状,对造成网络舆论发展、生成中断与不可持续的网络舆论“沉寂化”效应问题缺乏关注。尤其在近几年来,这种“沉寂化”效应愈来愈呈扩大之势。它不仅侵害了网民的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而且也大大降低了网络舆论监督的严肃性、有效性,削弱了网络舆论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本文以美国宪法学者欧文·M·费斯的言论“沉寂化”效应理论为出发点,试对网络舆论的“沉寂化”效应进行探讨。

一、网络舆论的“沉寂化”效应及其生成形态

“沉寂化”效应是美国宪法学者、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费斯提出的一个概念,在其著作《的反讽》中提到:“在仇恨言论,品、竞选捐赠享有充分自由的权利时,它们的潜在侵害对象,如妇女,会产生潜在的道德、价值下降感,从而使她们在公共讨论中顺从和沉寂”。①
在网络传播时代,网络舆论的“沉寂化”效应正呈加速扩大之势。它以更加多元化的表现形态正在造成对个人乃至和谐社会良好氛围的侵害,同时对网络舆论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起到抑制作用。因此,在研究网络舆论的“沉寂化”效应问题时,应从多方面入手全面考量,按照网络舆论的一般发展过程,笔者将这种效应归为以下几种形态:

1、网络舆论生成前——以网络媒介为主导的舆论“沉寂化”效应

在网络言论、意见、评价形成有影响力的网络舆论之前,网络媒介通过采取断开链接、甚至屏蔽等方式,造成这部分网络舆论的“沉寂化”。以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为例,有网友证实:在9月13日搜索《三鹿,在小朋友的生命健康面前请不要表演》一文发现,百度检索的结果只有54篇,谷歌却多达11800篇之多。②由此可以看出,百度在对于三鹿奶粉含三聚氰胺事件中,人为干扰搜索结果,屏蔽有关负面信息的行为,使关于三鹿奶粉的负面网络舆论“沉寂化”,最终造成了对其自身巨大的负面影响。

2、网络舆论生成中——以舆论客体为主导的舆论应对的“沉寂化”效应

在经网民热议的网络言论、意见或刺激性事件形成有影响力的网络舆论过程中,舆论客体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及时对舆论“质疑”作出有效回应,对舆论的应对严重迟滞,甚至漠视舆论“质疑”,对舆论置若罔闻,从而造成有损舆论客体形象的“沉寂化”效应。更严重的是,由于正规渠道信息传播的不畅,可能会给网络谣言的形成与传播留下空间,从而促使舆论客体陷于公共危机的旋涡之中。

3、网络舆论生成后——以网络媒介和网民共同主导的舆论“沉寂化”效应

当网络围观形成的强大网络舆论促使相关问题解决后,网络舆论的能量因得到释放而消散。在这一阶段,网络舆论客体可能会因为舆论压力的骤减而将相关问题恢复到网络舆论监督前的状态,而由于网络舆论主体注意力有限及不可持续性,甚至出现“舆论监督疲劳”效应,加之网络媒介平台缺乏有效的议程设置,对受众注意力的引导缺乏成熟及理性的经验,从而造成后续舆论监督的 “沉寂化”,并最终削弱网络舆论监督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4、网络舆论生成后——以网络舆论客体和非理性网导的舆论的“沉寂化”效应

由于我国尚缺乏保护网络舆论发起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在网络舆论中受到形象或实际利益损害的网络舆论客体常使用法律诉讼、甚至拘捕等措施对网络舆论发起者进行打压,使他们的精神或人身自由受到侵害。不仅如此,对网络舆论发起者的打压事件再经媒体报道后,会对“潜在”网络表达者和监督者形成“杀一儆百”的恐惧效应,从而迫使这部分舆论的“沉寂化”。

二、网络舆论“沉寂化”效应的成因与应对策略

费斯的“沉寂化”效应为我们考察网络舆论生成不同阶段中的“沉寂化”效应问题提供了重要理论视角。他认为,放任并不能带来社会各成员获得平等表达的机会,并且正是传播后形成的社会舆论对特定群体的“排斥和打压”才造成部分成员失去表达与发言的勇气。因而,他将社会舆论环境看作为“沉寂化”效应产生的主因。但是在网络环境下,“沉寂化”效应的成因并非如此简单,同时对这种效应的有效调控与应对,也更显复杂性。为此,笔者尝试就前文提到的四种不同类型的“沉寂化”效应的生成原因及调控与应对展开以下的分析与探讨:
1、第一种类型的网络舆论“沉寂化”效应的成因是由于网络媒介自身局限性和受到内外压力因素的制约,从而改变议程设置以规避可能因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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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设置不当而误导网络舆论所带来的风险。具体而言,这些压力因素包括:对于资本诱惑或法律诉讼的外在压力、对非理性网络言论审查的内部压力。为有效调控与应对,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应建立通畅、高效的网络表达渠道,以增强网络媒介平台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同时,加强网络监督的法制建设为网络监督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明确规定网络监督的形式与内容、权利与保障以及网络侵权的法律责任等,使各种网络行为都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以优化网络表达和监督的法制环境。最后,由于网络平台的开放性、虚拟性等因素,存在一部分网民表达的自主性和法律意识较弱,网络言论可能存在一些非理性因素甚至诽谤和谩骂,对于这部分非理性主观色彩的网络舆论,主流媒介应主动加以引导,同时网络平台应有义务进行甄别和审查,从而使该部分言论“沉寂化”以使网络舆论环境得到优化。
2、第二种“沉寂化”效应是指网络舆论客体对舆论反应迟滞甚至置若罔闻,源于自身缺乏媒介素养和舆论观的不与时俱进。当下,许多组织机构都设有专职网络发言人,并且建立健全了网络舆论收集研判和网络舆情分析机制,以更加积极、高效的行动应对网络舆论。
有鉴于此,为有效应对舆论客体对舆论应对的“沉寂化”,笔者认为:舆论客体应重视网络舆论的社会影响力,准确研判网络舆论的倾向并积极有效应对。同时切实提高自身媒介素养,增强同媒介打交道的能力,对待舆论“质疑”不推诿、不迟滞,做到以坦诚、开放的心态及时为舆论“质疑”释疑解惑。3、第三种“沉寂化”效应的形成是与对网络舆论客体后续报道较少与相关监督机制缺失有关。此外,当关于此次事件的舆论过后,社会上其他话题、事件又会挤占公共讨论空间,而由于受众注意力有限和不可持续性,容易形成对上一个舆论话题或事件后续关注度的下降甚至忽视的局面。因而,应对事件后续报道与监督的“沉寂化”效应,应从以下方面考量:
首先,网络舆论客体对舆论的回应与应对或提出的解决方案应公正、公开、透明,以增强舆论客体的公信力;此外,对舆论客体的其他监督机制应与网络舆论监督机制共同形成合力,以约束舆论客体可能的行为失范或权力失控造成的规避舆论监督的行为。其次,网络平台应通过有效的议程设置引导受众持续性的对事件的后续报道与监督予以关注,同时受众也应意识到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并主动承担履行后续舆论监督的义务,与网络媒介平台形成良性互动,从而唤醒这部分“沉寂”的网络舆论。
4、第四种网络舆论的“沉寂化”,是与部分网民滥用表达权和监督权,以及缺乏保护基于自身和公共利益的网络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有关。基于此,为有效应对网络舆论客体对相关网络舆论发起者打压而造成的网络舆论的“沉寂化”,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合理、有效的引导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正当行使表达权与监督权,客观、理性地表达个人观点,真实、全面地反映问题。此外,为避免情绪形态网络舆论形成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共振现象的发生,主流媒体应采取措施加以控制,积极发挥议程设置功能,培养新的兴趣关注点,分散公众的注意力,使网络舆论非理性的情绪强度得以弱化。③
其次,利用已有的媒介平台切实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并开展有效的网民法律意识和道德建设,同时要对网民的非理性网络行为进行法律约束,建立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与促进的约束机制,从而构建合理、规范、有序的网络舆论环境。
最后,对于理性表达网络言论、评价甚至监督意见的网民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制定相关法律予以保护,使网民正常、合理的表达权和监督权利得到保障。例如,针对近年来日渐增多的名誉侵权案演变为诽谤案。201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将诽谤案件的批捕权上移到上一级检察院,④从而迈开了“诽谤去刑化”的第一步。
结语
网络舆论的“沉寂化”效应贯穿于网络舆论发展、生成前后的各个阶段,它的存在直接削弱了网络舆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从而延缓了网络舆论成为社会中心话语的主流化进程。但是,归根结底,这些“沉寂化”效应的生成与网络媒介、网民与网络舆论客体对社会特定事件或问题的回应与应对有关。因而,只有每次通过对网络舆论的不断积极、有效的回应与行动,才能使得这些“沉寂化”效应在网络媒介、网民与网络舆论客体三者的良性互动中不断消解。而在这一过程中,舆论客体的公信力不仅得以加强,而且加强了他们的制度建设和社会责任感;网民通过媒体的引导和剖析既意识到网络表达和监督的重要性,也接受了公民社会的道德和媒介素养教育;而网络媒体则在一次次的表达和追问真相的过程中,不仅越来越懂得如何有效设置议程,态度也日趋理性和成熟,有效增强了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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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欧文·M·费斯 著,刘擎、殷莹 译:《的反讽》,新星出版社,2005
②张元圆、欧阳修、邱伟:《百度“三鹿门”事件的传播学思考》,《青年记者》,2009(2)
③黄鸣刚:《公共危机中网络舆论预警——以浙江省为例》,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9
④黄秀丽,《被诽谤官员免职后悄然升迁》,《南方周末》,2010-12-9
(作者:重庆工商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传播学硕士研究生)
责编:叶水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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