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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信访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学位

收藏本文 2024-02-29 点赞:3643 浏览:834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涉检信访的风险和难度不断增长,检察机关为化解涉检信访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越来越多。因此建立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将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文首先阐述了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机制的原则,讨论了评估机制范围和风险等级、操作程序的确定,并提出了更深一步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机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转型,人民群众思想观念的变化和维权意识的提高,涉检信访的风险和难度不断增长,检察机关为化解涉检信访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越来越多。因此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建立健全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对拟决定事项或其他检察行为是否存在信访风险进行论证,将可能导致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的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减少到最低程度,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机制的原则

涉检信访风险评估工作是对本院的各类案件,是否存在引发群体访事件、个人极端行为等重大涉检信访事项,进行风险预测、评估,做到发现的早、控制的住、处置的好的工作机制。
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加强社会风险动态评估,能够更加有力地促进检察工作职能的必要延伸,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为此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覆盖、预警前置的原则。信息的获知是风险预警评估机制的前提和基础。建立和运行涉检信访风险预警评估机制必须全方位、多渠道、无间隙地了解和掌握风险信息,及时、准确地将捕获的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沟通、反馈,为风险预警与评估机制的有效启动奠定基础。
涉检信访风险预警评估机制的另一重要特性是体现预测性。对获取的信息,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科学的整理分析,对可能诱发涉检信访的情况及严重程度进行研判,将苗头性、倾向性涉检信访及时预测。
(二)主管负责、案结事了的原则。主责部门的确定:经评估确定存在引发涉检信访事项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为主责部门;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责任难以确定的,由检察长指定。
对经评估确定存在引发涉检信访事项风险的实行部门承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负责制:(一)涉检信访事项的主责部门的主管检察长作为包案领导,负责对该涉检信访事项息诉化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息诉方案的审定工作;(二)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主管检察长的意见和检察长的意见;(三)承办人负责对已确定的息诉化解措施的执行,并应当将息诉化解工作的落实情况逐级报告,并向院涉检信访领导小组备案。
(三)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拓展性是指涉检信访风险预警评估机制并不仅仅局限于对涉检信访信息的收集、研判,同时该机制也承担着对涉检信访风险的控制和化解的功能。此外,通过对该机制的运作和管理,对检察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考核评估,能从根本上有效提高检察工作人员化解涉检矛盾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有针对性地调整和改善检察机关涉检信访管理模式,以科学的体制有效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隐患。

二、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机制的范围

涉检信访事项评估预警的范围指本院的下列案件:

(一)本院业务部门正在承办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本院业务部门拟做出下列决定的案件:不批捕决定案件、维持机关原处理决定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不起诉决定案件、建议机关撤回案件、署名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案件、民事行政申诉不予立案或不提请抗诉的案件、刑事申诉维持原处理决定或不提请抗诉案件、刑事赔偿申请不予赔偿案件及本院做出的可能影响涉案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案件;

(三)本院业务部门拟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案件;

(四)本院业务部门拟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案件;

(五)本院业务部门涉及当事人众多的案件;

(六)本院各部门的案件可能引发涉检信访的其他事项。

三、涉检信访风险评估的操作程序

(一)先期初评。案件承办人对所办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认真把握案件性质,树立风险评估意识,在办案中要及时、全面地收集风险评估信息,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主观恶性、证据因素、可能判处的刑罚、犯罪动机及情节、认罪态度、身体状况等内容,主动对所办案件在各环节可能发生的稳定风险进行提前预测并实施初步评估,在汇报案件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提出风险评估意见。
(二)审核把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本处室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案件评估工作,予以规范和指导,在组织部门案件讨论会听取承办人的初步意见后,由本部门人员集体进行风险评估,处长经过分析决定后形成明确的风险分析论证意见和评估化解方案,提交分管检察长决定。
(三 )重点评估。检察委员会或相关部门讨论案件时应当认真研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及化解方案。检察委员会、院领导在做出最终决定后,应责成办案人员及时、耐心地向当事人做好释法说理和疏导工作。必要时由部门负责人、院领导亲自从事释法说理和疏导工作,以切实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质量和效果。
(四)信息共享。承办部门经积极做释法说理和疏导工作后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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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矛盾激化或可能的,由分管检察长批准,案件承办部门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执法办案风险预警评估表》及案件相关材料;情况紧急的可先口头告知,随后移送《执法办案风险预警评估表》及案件相关材料,收到预警信息的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案情,并与有关部门制定处置预案。
(五)矛盾化解。控申检察部门针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不服检察机关的相关决定,在释法说理和疏导工作无效的情形下,应依据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和赔偿等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并积极做好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息诉工作。
(六)善后处理。将办案工作向后延伸,相关部门应配合做好案件的善后处理工作,进一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案结事了。

四、思考及建议

(一)要高度重视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具体制定涉检信访评估预警制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具体方法和组织领导体系以及各个执法诉讼环节的预警责任。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涉检信访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成立以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涉检信访评估预警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评估预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信访评估预警制度的落实。
(二)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测评人员的风险评估意识。风险评估工作的成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测评人员的素质。一是要提高测评人员对风险评估重大意义的认识,能够有目的地开展工作;二是要对测评人员进行作风、风险评估知识的培训。通过讲座、经验交流会等形式,使他们了解风险评估的指标体系、具体项目、操作流程、统计分析等内容
(三)加强与机关等部门的配合。信息的占有量对于风险评估是非常关键的,而这些信息大多可以从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如街道、居委会、单位等部门)中获得。因此建立互动机制,加强与他们的日常沟通和联系,共同研究风险存在的可能性是非常必要的。通过互通信息来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力争把涉检信访矛盾的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落实首办责任制,实行风险追责制。对已确定存在引发涉检信访事项风险的案件实行部门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负责制,做到了各司其责、责权明确、任务落实。要将涉检信访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纳入部门和个人年终目标考核,对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相应的表彰奖励。对应当进行评估预警的案件,承办部门未进行预警评估,或承办部门、承办人严重不负责任,采取预警措施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照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注释:
金碧华:《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机制的分析与思考》,《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3月第25卷第2期,第131页。
(作者通讯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顺义区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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