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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法治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治

收藏本文 2024-02-13 点赞:31020 浏览:14409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我国长期在计划体制的经济下发展,造成了经济体制相对比较封闭,而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历程尚短。因而需要更多地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的普遍制度,再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加以应用,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法治短板的问题。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制;短板
市场经济是由主体制度、行为制度和责任制度三个经济法律制度构成的。由于我国的责任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所积累的素材较少,因而在实际的经济法治的建设中,主体制度、行为制度表现出了较为明显的短板。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许多对国外有效的调节作用对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并不十分有效,因此需要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与分析,以减少经济法治短板所带来的社会问题。

一、主体制度的法治问题

在市场经济中,广泛存在的各种大中小型的企业是整个市场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企业要处理好的不再仅仅限于外部的物品交易,还涉及到了企业内部的人的流动。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纵观我国现有的对于法律主体进行规范的法律,我们可以看到其对于一些关系的规范还存在一定的交叉和冲突以及不够明确的情况。

(一)企业外部交易主体地位需平等

我国的市场经济虽然由计划经济过渡过来也有了几十年的历史,但是毕竟由于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同性质的企业所遵循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一定的不规范和冲撞,因此现在的法治建设迫切需要根据不同企业的性质,实现平等市场主体的构建,使市场经济中的企业能够完整、独立地承担平等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然而在实际的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性质不同的企业其法律的主体地位往往不同。由于市场垄断性行业的存在,该类企业利用自身垄断的资源优势或者技术优势不断进行扩张,这就导致社会不公平,易滋生腐败的情况,还有一些国有企业、垄断行业由于被赋予了较高权利,也会造成对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欺压,使得市场调节的作用无法体现。

(二)企业内部人员管理需平等

企业内部员工的关系既不是民事主体的关系也不是行政管理的关系,但是这种员工的关系会影响到企业的外部行为。企业应该设置专门的管理和监督机构,使得企业的管理、财务、审计等部门能够更好地进行分层次职工福利体系的构建,从而能够使企业的领导对其建设的全过程中发现的职工福利分配不公的现象进行及时的宏观管理和监督。部门之间及时进行轮岗交流,也可以减少这样的垄断性企业在岗人员竞争压力小,我国在调整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关系上的规章制度较不完善,因此员工的权益保障体系尚不健全。

二、市场行为秩序的法治问题

市场的行为秩序是一个市场得以长久、健康、稳定发展的根基,是一切市场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保障。因而,市场的行为秩序必须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要能够保障市场经济的生产、交易、消费、分配等环节的正常运行,以保障市场的良性调节作用。市场发生问题时,还要能够进行有效的弹性范围内的主动调节,以保障市场的正常震荡。维护市场的行为秩序主要是指维护其交易行为的秩序以及竞争行为的秩序。这就要求市场主体要公开参与、公平竞争、公正裁决,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市场交易面临的全球一体化的挑战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外部环境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对企业作业的效率和质量要求不够高,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企业作业质量的管理与控制的体系没有较为规范性的文件做指导,以规范企业作业的质量。市场的全面开放后,国家对企业的保护政策逐渐减弱,各企业必须面对国际化的竞争,并且在竞争中不断通过提高自身的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以及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怎么写作,来争取自身的立足之地。而法治建设能够在制度上、法律法规上规范市场的交易行为,在市场出现问题时利用法律的手段进行政府干预,以保障市场经济的运行有法可依。

(二)同行业市场竞争也要公平

质量不仅是企业的生命,更与企业的信誉息息相关,一个企业的兴衰存亡,管理只是其发展的手段,而提高质量才是企业立足的根本。一切发展都是建立在质量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在市场这双无形大手的调解下,市场主体所进行的市场交易要能够给市场的良性竞争取到自身的立足之地。通过更多规章制度进行保障,以使企业能够通过提高自身产品的质量来赢取竞争的胜利。相关部门也要出台一些相应的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法规,对于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如检测冒伪劣、恶意压价、诋毁对手来获得利益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对于不恰当的地方保护措施进行整改,以搭建区域内的良性竞争环境。

三、解决我国市场经济法治短板的方法

(一)完善立法的体制,提高立法的层次,有效解决有关部门主导立法的问题

立法最重要的一个任务就是要限制公权力,而部门主导的立法很难使这一目的得以实现。所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应进一步从主导立法的角度对它的力量进行充实。于立法机关而言,我国30多年来对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积累了非常丰厚的经验,完全有能力承担起独立完善的重任。
另外,若想改变部门的主导立法,由相关部门提出修正案或法律草案,然后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进行讨论通过,最后提交至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这一做法从源头上把立法部门化的问题解决了。同时,努力避免抽象概括的立法,切实提高法律的操作性,减少授权的立法,可以很有效地将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的生存空间得到压缩。最后,还要将立法层级不断提高,使立法得以升级换代。
当然,我们所说的将部门立法弱化,并不意味着不尊重相关部门的意见。立法机构在草案形成后,一定要充分征求各方的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最后将各方的意见以及草案报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讨论。

(二)设立专门宪法的责任追究机构与程序

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就应当从树立宪法的权威开始,依法追究违反宪法的责任可以保障宪法权威的树立。由于宪法的责任存在不同的种类,所以追究违宪责任的方法也不同,但最主要的还是违宪审查制度。

(三)依法、且科学的立法,将责、权、利进行合理配置

要想解决立法中有关法律责任很不到位的问题,不仅要坚持依法、且科学进行立法的原则,还要在立法中很好地处理好责、权、利之间的关系。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要通过法

摘自:毕业论文结论怎么写www.udooo.com

律对基本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这是合理配置责、权、利之间关系的前提。因为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处罚方式只有通过法律进行才是正当的。
2.在立法中一定要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进行合理且平衡地配置,以改变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重行政责任的现象。责任类型的不同,其严厉程度、体现的价值和要实现的社会目标都是不同的。所以,在不同的责任类型间是不存在替代的基础的。
3.在立法中一定要明确规定具体的责任,将我国的“模糊处理”的立法现象得以改变。这不仅能让潜在的违法者进行提前防范或分散法律风险,同时还可以对执法者及司法人员进行有效的约束。
4.把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和配置升到法律层次。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使社会保障措施能够得以施行。
四、结语
市场经济法治问题的不断改善与规范,不仅能够给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较强的监督与规范,更能对市场经济的主体与交易行为实施监管与保障。通过对市场经济中存在的法治短板进行不断探析,才能够对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进行更好地规范。
[作者简介]惠慧,秦皇岛市委创先争优活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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