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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动漫产业现状

收藏本文 2024-02-06 点赞:12864 浏览:5693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80年后期以来,中国动漫产业一直面临一个难堪的悖论,一方面国内的动漫生产企业大部分是外国的动漫加工厂,为日美动漫做加工而得以存活,原创动漫生产能力薄弱;另一方面国内广阔的消费市场被日美动漫占领,包括影视播出市场、音像市场、以及衍生产品市场都被外国的动漫产品占领,中国动漫产业竞争力很弱。
1.中国动漫产品的内容主题
中国的动漫产品主要是针对低幼儿童的,在内容和形式上属于纯儿童的展现,凸现的是动漫产品的教育功能,从而致使动漫创作的视野非常狭小,题材选择亦受到诸种限制。造成了成年人基本不看,孩子也不爱看的局面。
强调文艺的教化作用是中国的传统,而强调动漫的教育意义是中国动漫很长一段时间中的制作理念。对教育功能的过分强调使得中国动漫创作者视说教为必然,并逐步习惯了自己的教育者角色,使得生产出来的动漫产品,

摘自:论文查重站www.udooo.com

高高在上的成为真理的化身,语言平白,目的直接,缺乏艺术隐含的韵味。在故事情节的编排上国内的动漫产品普遍缺乏有力量的描写,显得过于单薄。而且形象塑造过于脸谱化,缺乏性格依据,导致人物平淡,不够生动。正是因为动漫创作者没有更多地考虑观众需求,使得创作者与受众脱节,而漠视观众需求的必然结果就是观众对它的漠视。
2.中国动漫产品的形象创意
与动漫产业强国的产品相比,中国原创的动漫产品的力量要显得比前者薄弱得多,于是国内众多动漫产品走上以动漫产业强国为模仿对象的趋同化道路。动漫形象在本质上千篇一律以及对动漫产业强国风格特色的单纯模仿使得中国的动漫作为一个公共艺术的媒介在美学的范畴上日益地萎缩。
近20年来,我国的动漫产品主要是对美国和日本的风格模仿。前者以得到充分市场造势的影院长片《宝莲灯》为代表,后者以我国首部动漫青春剧《我为歌狂》为代表,这些国产动漫固然吸引了不少观众,却都是以一种仿制品的形态来赢得生存空间和一定程度赞誉的。如果说《宝莲灯》的出发点还是在尝试借鉴迪斯尼动漫模式和特征来更好地讲述中国神话故事,是对于今后动漫电影发展方向的投石问路之举,那么《我为歌狂》则完全不存在这类意义,而只是单纯以风格模仿来迎合观众口味,采用日式人物造型和以少量漫幅表现剧情的日本动漫制作模式,浑似日产。
按照国外的经验,衍生产品环节的确是动漫产业盈利最丰厚的环节。但在中国,这个市场显然更不好闯,即使是以当下产业化程度较高的“蓝猫”来看,其销售利润率也不到 10%。[4]衍生产品的开发遵循着“金字塔”规律,只有那些经过播映市场检验,证明具有高关注度的动漫产品和形象才可以大规模投放衍生产品市场,衍生出利润极高的周边产品系列。即使在迪斯尼,也不是所有的动漫电影或者动漫形象都可以开发衍生产品。中国的动漫企业没有将产业的发展根源定位于内容核心,而是片面强调范围经济,由于缺乏一个核心内容作为强力粘合剂,动漫产业各个领域、部分之间的相关性、融合度不高。即使是同一个创意的延伸,却因为产品没有成为品牌,缺乏了品牌的忠诚度。另一方面,大量的盗版极大的挤压了原创国产动漫衍生产品的市场生存空间,也使这些市场的真实情况变得无法测算。
中国动漫产业在播出环节和动漫衍生产品的经营环节上出现的双重尴尬,致使其营利的第三个环节从源头上就失去了可能。[5]于是,我国动漫产业的现实境遇也就不言而喻了。
国产动漫衍生品的市场定位上。目前我国动漫的定位基本上还是12岁以下的小朋友,不仅人数较少,社会影响力也比较小。国外把18-30岁定位为动漫主要客户群,这个群体不但思想上较为成熟,有辨别力,也更具有自主购写力,是动漫周边产品的主要市场。同时,国内在产品开发上也往往陷入误区,不细分受众市场,品种单一,缺乏能打动终极消费者的产品。另一方面,我国动画片市场一直由日、美动画占据半壁江山,缺乏可开发的形象来源,国内玩具企业多数是OEM,习惯依赖获得订单进行来样加工,自创品牌意识也不强烈。此外,国产动画片的播出收购偏低也打击了动漫制作人的积极性,不能形成动画片播出的规模化效应,使得产业中枢断裂,人才、资金、衍生产品开发等系列环节萎缩。
最后,关于版权的问题。产业链的打造是动漫产业发展的动力,也是目标,产业链的每个环节之间的联系,说到底是版权关系。同时,一项调查显示,在全球和亚洲的授权业务市场中,卡通人物授权项目是最重要的类别,中国内地的情况也是如此,内地分销商及授权经营商售卖/制造的授权产品有76%属人物授权项目(大部分是卡通人物)[3]。但国内版权意识的淡漠和侵权事件的屡屡发生成为中国动漫产业,包括衍生品产业的硬伤。据统计,《宝莲灯》正版与盗版之比是1:9。从大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到游商小贩,销售的各种侵权、盗版的动漫衍生品更是层出不穷。中国许多乡镇企业在生产儿童用品,如衣服、文具、玩具时,常常盗用国内外知名的动漫人物形象,从而损害了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人物形象使用权的企业的利益。如果一个企业购写了某一个商品的形象使用权后却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这个企业就不会再对这一品牌进行投资,最后阻碍的还是动漫衍生品行业以至整个动漫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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