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会计 >> 成本会计 >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涵义之辨析

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涵义之辨析

收藏本文 2024-02-02 点赞:13254 浏览:5683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 税务筹划作为一种舶来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文章结合国内外研究现状,从税务与税收、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的区别基本可以断定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在概念、目标、主体、研究范畴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同时,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又存在密切的联系,两者的博弈关系使税收机制更加合理。
【关键词】 税务筹划; 税收筹划; 博弈关系
税务筹划作为一种经济现象的研究,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一般认为,税务筹划的开展以及研究真正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目前,税务筹划在西方国家几乎是家喻户晓,并且已经进入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大约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税务筹划这一概念才被引入中国,这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纳税人纳税观念转变和纳税意识逐步提高的体现。但是,税务筹划的理论体系并不完善,存在理念上的痼疾和偏差以及方法上的不足,对它的涵义界定比较模糊,不同学者解释不一,在许多文献资料中经常将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两者混为一谈。对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的涵义进行辨析界定,有助于对税务筹划的进一步研究扫清障碍。

一、税务筹划的研究范畴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国际税收辞典》对税务筹划定义为:“税务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美国W.B.梅格斯博士认为:“税务筹划是在纳税发生以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作出事先的安排,以达到尽量地少缴税,此过程即为税务筹划。”
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务筹划》中指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美国著名法官勒尼德·汉德指出,税收是依法强制课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献。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不过是空谈而已,人们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自己承担最小的税负,这种方法可称之为税务筹划。
上述观点和认识都指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基于自

源于:大学生毕业论文www.udooo.com

身利益出发,通过有目的地策划和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款或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主动的、合法的、理性的行为选择。
盖地(2003)认为: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是两类不同的会计主体,为了与会计的称呼一致,纳税人的会计是“税务会计”,纳税人的筹划则应是“税务筹划”,而非“税收筹划”。但遗憾的是,盖地并没有进一步解释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的实质性区别,仅仅说明这两个名词存在差异是为了保持称呼的一致性。
范百顺(2006)指出:“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税务筹划”属于税务会计的研究范畴,而“税收筹划”则属于税收会计的研究范畴。其研究结论是从研究范畴方面指出了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的区别,基本理清了两者差异的方向,但是,并未指出两者差异的关键点。
刘建民(2002)认为: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是两个明确不同的主体,因此,纳税人的筹划称“税务筹划”,征管人的筹划称“税收筹划”较妥。其研究观点基本理清了两者存在差异的关键点是主体的不同。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税务筹划的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务筹划包括狭义的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是不够准确的,背离了税务筹划立足于纳税人这个主体的基本出发点,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是两个不同的研究范畴。税务筹划本身倒应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税务筹划包含节税和避税行为,而狭义税务筹划仅指节税行为。从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最终目标和价值取向来看,税务筹划应该包括“合法但不合理”的避税行为以及“既合法又合理”的节税行为,对纳税人来说,无论是节税行为还是避税行为,都是通过筹划活动获取财务利益实现财务目标的理性选择。

二、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涵义之区别

(一)税务与税收涵义之区别

《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1996)对“税务”所作的解释为:税务是关于税收的工作,即税收事务,或纳税事务。很显然税务是由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税务的主体是纳税人,税务从另一个层面讲是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据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事实上,纳税人是集权利与义务为一身的特殊群体。政府部门用于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怎么写作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金,只要纳税人依法缴纳了税金,便拥有了向政府部门索取公共产品或公共怎么写作的权力;反之亦然。纳税人换取公共产品或公共怎么写作消费权的代价便是缴纳税款。
《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1996)对“税收”所作的解释为:税收是国家征税所得到的收入。税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需要筹集财政收入,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税收是政府聚财最重要的手段。
两者的区别在于,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是国家为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怎么写作所付出的成本。而税务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缴纳税收的一种义务,是纳税人在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怎么写作时所支付的费用。税务因税收而产生,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征收税款的执行机构,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与纳税人对立的主体,互有权利义务关系。

(二)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之区别

税务与税收涵义之区别,导致产生了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两个不同的学科领域及研究范畴,辨析两者之间的区别有助于理解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涵义之区别。
1.两者的会计目标不同。税务会计的目标是正确计税与纳税,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税务决策的会计信息。而税收会计的目标主要在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收缴,有效控制税源,努力增加税收收入,改革并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查补偷漏税行为,防止税收流失。
2.两者的研究范畴不同。税务会计归属于企业会计范畴,是将税法与会计融合,连续、全面、系统地综合反映、监督与筹划纳税人纳税活动的一门专业会计,受税法制约的特征显著。而税收会计是以国家税收为研究对象,是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核算和监督税收资金及其运动的一门专业会计,属于政府会计的范畴。3.两者的会计主体不同。税务会计的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法人和自然人)。而税收会计的主体则是直接负责组织税款征收与入库的各级税务机关。
4.两者的职能不同。税务会计的主要职能表现为核算、监督与筹划,即保证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款,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而税收会计的主要职能表现为参与税收管理和保证税款安全,除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还应该为税收政策的制定完善提供决策依据。

(三)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涵义之区别

基于税务与税收的区别、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的区别,不难理解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的涵义存在以下区别。
1.两者的概念不同。笔者认为,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依据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的前提下,行使纳税人权利,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事先谋划,为了达到减轻税负并获得一定财务利益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税收筹划是指国家及其税务机关根据一定时期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对税收的收入规模、来源结构、征管方式、监管手段等进行科学预计及组织筹划,从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2.两者的主体不同。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基于自身利益出发的一种主观能动行为,因此,税务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而税收筹划则是国家及其税务机关行使管理职权、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因此,其主体是国家及其税务机关。
3.两者的目标不同。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是减轻税负、迟延纳税并获得一定的财务利益。而税收筹划的目标则是国家及其税务机关尽可能多地实现税收收入,以保障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这与税务筹划的目标是相互制约的,两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4.两者的研究范畴不同。虽然两者都同属于会计的研究范畴,但是税务筹划属于税务会计的研究范畴,与企业纳税相关联。税收筹划属于税收会计的研究范畴,主体是国家及其税务机关,研究国家税收的征收与管理。

三、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涵义之联系

(一)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均以法律为依据

税收活动必须体现法治理念,无论是征税人还是纳税人,都必须尊重税法的权威,双方行为均受到法律保护。
税务筹划是在合法的条件下,以国家制定的税法为研究对象,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精细比较,然后作出优化选择。纳税人应该具备相当丰富的税收法律知识,能够及时掌握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调整,深入理解税法所体现的理念,才能保证税务筹划目标的实现。
税收筹划也必须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税务机关不能滥用权力随意征税,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的同时也要保障纳税人的权利。税法是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依据,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是税法的具体反映。

(二)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不完全对等

纳税人作为税务筹划的主体必须无条件地遵守税法,服从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在税款缴纳及征管过程中,不存在“等价交换”,也不允许“讨价还价”,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但是,在信息的占有量方面,纳税人则处于优势地位,基于对商业信息的保护,纳税人的经营状况、经营策略、资金状况等信息不可能全部对外公开,税务机关无法全面掌握。
而税务机关作为税法的执行机构,扮演着税收筹划的主体角色,依法对征税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强制地、固定地、无偿地征收税款,处于主动地位。但是,税务机关很难全面详细地掌握纳税人的所有信息,在信息占有量方面明显处于劣势,税务稽查的难度较大。
另外,税法对纳税人有着更多的约束。因为在纳税活动中,纳税人更多的被认为是履行义务,而税务机关更多的则是行使权力。

(三)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的博弈关系使税收机制更合理

其实在纳税人的税务筹划与税务机关的税收筹划活动中存在着完整的博弈关系:两者主体相互对立,目标各异;两者中任何一方行动取得一定的成绩,都会对另一方造成一定的冲击;两者的策略制定互为前提,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双方的信息量存在不对称性;征纳双方都尽力获得最大效用,但双方的收益此消彼长;博弈的结果是税务机关通过筹划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纳税人通过筹划达到少纳税和迟延纳税的目的,这就是在博弈关系中寻找到均衡点后得到的结果。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在博弈的过程中,博弈双方可以在遵守某种协议的条件下寻找到一个均衡点,而该均衡的前提是双方遵守协议的收益大于破坏协议的成本。在各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博弈双方都有不遵守协议的动机,因此,协议的制定就成为最关键的问题。国家在制定并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时,不仅要考虑实现税收收入最大化的目标得以实现并付出合理的成本,还应该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合理负担,尽量不产生让纳税人冒违反税法的风险而不愿意进行税务筹划的错误导向。
【参考文献】
[1] 盖地.税务筹划[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 方卫平.税收筹划[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3] 刘建民.企业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4] 姜伟波.浅谈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源于:论文格式模板www.udooo.com

J].税务研究,2006(11).
[5] 戴罗仙.完善税制与税务筹划的博弈研究[J].湖南商学院报,2005(3).
[6] 陈鑫.税收筹划定义再探讨[J].财会月刊,2006(5).
[7] 范百顺.浅谈税务筹划的概念及研究范围[J].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