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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过桥典当资金过桥业务之法律

收藏本文 2024-03-07 点赞:28518 浏览:13107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1009-4202(2013)02-000-01
摘 要 由于典当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的限制,典当资金过桥业务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并陷入典当与信用放款的尴尬中,因此有必要梳理典当资金过桥业务的法律思路,并出台相关指引来规范该业务。
关键词 典当 资金过桥

一、典当资金过桥业务流程解析

典当资金过桥业务主要分为两类,即企业典当借款偿还已有银行贷款以获得新贷款以及缴纳银行贷款保证金,通过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偿还借款。这两种模式的相同之处在于为获得银行授信而典当借款,且在借新还旧模式中也通过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来偿还典当借款。
一般而言,典当资金过桥业务流程如下,但有可能根据业务情况不同而加以调整。具体流程如下:客户申请—业务部与客户沟通,了解企业基本情况—业务部和风控部共同开展典当尽职调查,重点审查其财务状况、授信融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等,判断典当项目是否基本可行—业务部派专人与授信银行沟通,获取授信银行批复文件,把握下笔贷款发放时间—设计业务模式,与客户沟通,确定业务模式—上报风控部审查,风控部揭提示风险—风控部上报业务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评审,签署相关合同,登记等手续—开具当票,典当划款—贷后跟踪,并加强与授信银行的联系—及时催收典当借款本金和息费。

二、典当资金过桥业务风险控制

典当资金过桥业务在具体操作中将面临各种风险,主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下:(1)判断客户资信情况和项目可行性时,重点审查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2)重点获悉客户对外融资和对外担保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批复、其他融资担保情况、该笔到期贷款的借据、合同(他项权证、抵押清单)。(3)重点关注第一还款来源(即银行授信贷款额度和企业经营收入)的可靠性有多大,第二还款来源(即企业提供的可担保资产)是否能在法律层面上有所保障或执行度。(4)根据客户资信情况和企业营运偿债能力,从而确定放款额度,一般不超过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10%-20%且单笔授信额度不超过500万。对于以自有资产向银行贷款的企业可优先考虑。对于以国有担保公司或运行规范的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企业,并已获得担保公司同意续保文书的企业可考虑。(5)设计业务模式时,应充分考虑银行发放贷款的时间与该笔典当借款的时间差,从而确定放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同时考虑届时银行贷款发放条件以及如何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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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合法合理渠道,确保典当借款资金安全回笼。(6)确定担保范围时,应尽可能锁住企业及其股东或主要控制人和关联人,一般而言,企业自身财产很可能存在全部抵押给授信银行的情形,因此可考虑通过连带担保等方式将其股东、主要控制人或关联人(如财务总监)捆绑,以增加其违约成本。

三、典当资金过桥业务之法律思考

我国现有《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对典当资金过桥业务均未规定,且该项业务在现实中处于灰色地带,有必要从法律视角进行分析和规制。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3条之规定,典当业务的开展必须有当物,而在该业务中,借款主体所拥有的资产包括股权在内均已抵(质)押在银行名下,申请典当借款根本无法提供足额、清晰的资产作为当物。结合《典当管理办法》第25条和全国典当监管系统的规定,若借款主体无法提供相应当物,该项业务根本无法开展。而在当前民间融资环境中,往往是那些不符合银行授信和担保公司担保条件且无法提供担保资产的客户对典当资金的需求较大,加上典当行本身业务开展难度大,为获得生存空间,典当行须充分发挥“短、平、快”的资金优势,以名义合法合规的形式开展该业务,而实质上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为实现形式合法合规,典当行将根据客户情况签订相应的财产权利质押典当合同或动产质押典当合同。由于《典当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了典当业务综合费用最高限额,而该业务的息费一般为2‰ -3‰/日,若期限超过1个月(含1个月在内),一般为2‰/日,折合为每月6%,大多典当行采用动产质押典当模式。这是因为动产质押典当综合费用可达月

4.2%,再加上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0.46%,息费可达66%。

就担保物而言,动产质押模式的当物一般为库存商品,这给典当行带来了不少困难。第一,质押物转移占有质权方可成立,即质押物须转移至典当行或其指定的独立第三方监管。而借款主体须依靠库存商品维持运转,且当物时刻处于流动状态中,根本无法真实锁定。若实现质押转移,对企业的运营和销售将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甚至直接影响银行的授信。第二,典当行自身不具备相应的硬件或软件条件,去监管库存商品;若指定第三方,暂不考虑运营成本,单与借款主体接洽做到有效监管也实非易事。尤其是部分企业将库存商品存放在自家仓库时,监管更加困难。第三,在该业务中,典当借款本金和息费的回笼关键来源在于银行授信贷款,若此举影响了银行授信贷款,无疑切断了资金回笼的来源,典当行面临很大的风险。
此外,过桥资金的应急属性决定了典当行必须在1-2天走完内部审批流程,并放款给客户。典当行根本无法深入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或客户根本无法提供足额的库存商品作为当物。因此借款主体往往提供名义上的库存商品,为保障质权的成立,典当行、借款主体、第三方签订名义的质押监管协议,合同中的第三方一般为借款主体实际控制人的另一家企业,甚至法定代表人都相同。一旦因借款主体无法按时归还借款而诉讼的话,典当行自身承担的风险很大;甚至连动产质押典当借款主合同的效力也会受影响。正由于此,典当借款中的当物根本不存在或名义存在,这使得典当成为了一种变相的信用放款。
如前所述,典当资金过桥业务确实为企业带来了融资便利,但也偏离了典当本义,陷入了类信用放款的尴尬境地。笔者认为,鉴于目前实际情况,我国有必要出台相关业务指引,规范典当资金过桥业务,尤其是重点规制该项业务的类型、流程、资费标准和风险控制,使其阳光规范运作。
参考文献:
刘润仙.典当法律理论与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
胡宗仁.典当业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3]曾康霖,程婧,王艳娇.我国典当业的性质及可持续性研究.金融研究.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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