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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看法

收藏本文 2024-04-14 点赞:21265 浏览:9501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建立创业板市场,主要目的是推动自主创新企业、成长型等企业的发展,其市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全流通、严格监管、盈利相对较低的市场特点。目前,针对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的理由,国家已明确提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制度,体现了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融资运转中的重要性。本文主要分析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理由及理由,进而提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策略。
关键词:创业板市场;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理由;策略
针对创业板市场,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与主板市场信息披露相比较,创业板市场对财务信息披露及风险披露等方面,制度要求设计更加严格,而对于财务的关键技术、核心竞争力披露等方面,则要求设计的制度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对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来说,特别是具有一定的高新技术或具备高成长性、有一定潜质的中小企业,设计创业板市场可以帮助中小企业有效解决企业在融资上的理由,但是,创业板市场具有风险大、条件宽松、公司质量没有保障等特点,为了减少投资者的风险,通过加强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的信息披露,从而体现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财务市场运转中的重要性。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理由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对称

成立具有系统化、全面化、持续化的信息披露机制,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投资理财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建立完善的制度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创业板市场在信息披露机制中难免会存在一些理由,如信息披露不对称,即大股东与中小企业的投资者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理由。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一般由私人持有股份制向公众持有股份制转化,对于具有家族企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其具有公众持股的信息优势;而对于高科技项目了解很少的中小企业投资者,则难以对投资做出正确的评估,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导致创业板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企业投资者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另外,上市公司的委托人与写作技巧人也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理由,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正在不断的发展,又面对着市场的竞争压力,导致上市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方面难以正常的运转和管理,因此,聘请专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有必要的。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乏实效性、真实性

根据《证券法》规范体系,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具有实效性、真实性及准确性,但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创业板上市公司没有按照规章制度来规范自己,为了自身的利益,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往往会散发一些不真实的信息,推迟披露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的信息,对公司有利益价值的信息则进行提前披露,从而违反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实效性。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不到位

自从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进行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要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负责监管,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大多数监督管理委员都没有及时发现招股说明书中出现的虚检测信息披露,没有充分发挥监管的职能,而创业板上市公司具有高成长性的特点,其高成长性往往在公开股票上市之前体现出来,但监管部门往往在上市之后,才对股票的盈利及成长性进行检查和审核,因此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下滑,因此对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盈利性应不容忽视。

二、创业板目前状况及其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理由的理由分析

目前,创业板市场正在不断的扩大,其上市公司一般为家族企业或类似的家族式企业,但最严重的现象是创业板上市公司容易呈现“一股独大”的理由。信息披露管理不到位主要是因为监事会的监管管理不到位,由于董事会呈现“一股独大”的理由,导致监管受制于董事会,监管的管理权限不够。而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乏实效性、真实性,主要是受创业板市场风险性的影响,包括怎么写作市场风险、债务风险、业务经营风险等等,企业面对风险种类较多,很难保障信息真实、有效的进行披露。而信息披露出现不对称的理由是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到位,没有实现统一、系统化的管理,由于创业板市场与中小企业存在一定的差距,创业板市场主要是高度集中的管理,因此,造成了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对称的现象。

三、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策略

(一)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机制

成立创业板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创业板监管部门应树立以信息披露为本、行业自律为主的全新的监管理念,转变传统的主板市场的理念,即以监管部门检查和审核,以监管部门为主的监管理念,不断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从而实现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自律管理机制。另外,证券管理委员会在政府监管中处于主导地位,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以证监会为主导核心的监督管理体系。而对于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权,交易所的主要职能是监管创业板上市公司之后的信息披露,其属于日常监管范围的第一线,但是交易所所具有的处罚权及监督能力有限,其不能有效的发挥监管职能,根据海外的主要市场分析,交易所主要处罚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违规信息披露操作,主要包括违规警告、罚钱等处罚手段,其对上市公司没有一定的制约力和约束力,所以,应给予交易所更大的监管权限。通过交易所与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的监管体系,从而形成比较合力的监管分工机制,这样不仅能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也能确保监管工作的效果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看法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从而避开部门重叠工作,导致资源浪费的现象。

(二)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理由,加强监事会制度的建设,完善公司产权制度,从而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即在“一股独大”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监事会的人员选任、分配理由,针对股东监事,其主要围绕自己的利益来监督管理,而没有充分发挥应尽的监督职能,即大多数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事会都是由董事会或企业的大股东进行操作管理,因此,建立外部监事结构,通过在外部监事成员中,引进债权人或中小投资者等是有必要的。对于监事会监督检查权和审核的理由,在“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中,往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都保持一致的观点,导致监事会难以有效发挥监督检查权的职能,因此,加强监事会的监管权限是有必要的。
股权的分散化与多元化是创业板上市公司股制度发展的必要条件,采用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从而减少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完善合理的股本结构,在完善公司产权制度的过程中,采用社会公众持股策略,从而减少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合理的股权结构使各个大股东形成相对制衡的力量,从而避开出现滥用控股权,进而避开中小企业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损的现象。除此之外,发展机构投资者也是有必要的,通过将中小企业的小股东集中在一起,从而增大控股份额,进而有效的制约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形成合理的股本结构。
结束语:
本文主要探析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理由,进而提出相应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机制,如加强外部监管机制、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等,从而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及实效性。■
参考文献
[1] 欧阳凌,欧阳令南.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财务分析的几点想法[J]. 上海会计,2004
[2] 徐颖.深圳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理由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2
[3] 高露.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及策略[J].财会研究,2012
[4] 苏雪峰.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理由研究—以“万福生科”为例[J].商业经济,2013
[5] 方雅莉.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对股权融资成本影响的研究——以创业板上市公司为例[J].现代商业,2012
作者简介:张颖(1988-),女,河南许昌人,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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