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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马克思主义党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进展和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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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优秀成果,致力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发展和创新,其成果可概括为:确立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提出依法执政的执政理念和方式;吸收传统智慧,确立德法共治方略;夯实治国基础,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德治;尊重;保障人权
1673-291X(2012)31-0234-03

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

在1997年召开的中国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以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全党所认同。党的十五大报告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全国人民所接受。至此,中国人民通过不懈的探索,实现了从革命法制到建设法制,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的跨越。
在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法制思想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占据着核心的地位。建国初,对治国方略的理解和探索受革命战争年代影响很大。在20世纪50年代,基于苏联模式的弊端和新中国建设中暴露出的问题,以为核心的党的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中国的建设道路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其中也包括对治国方略的探索。将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逻辑起点,可他对的认识又存在偏面和不足。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这篇讲演中,指出:“这个东西,有时看来似乎是目的,实际上只是一种手段。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政治这个范畴。”从这种认识出发,法制就更不可能成为目的。因此,当时的法制建设不能不表现出相当浓厚的工具主义色彩,法律的功能和作用随着形势的需要而跌宕起伏。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摆正了与法制的关系。不仅仅是把理解为方法和手段,而且把它看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在重新认识政治的同时,高度重视经济建设,从而使与法制不可分割的辩证关系建立在更稳固更全面的基础之上。反复指出要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强调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进行了相应实践。他大力倡导树立法制权威,全体民众尤其党员干部要依法办事。这些都反映出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和治国理政的成功探索。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反复强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可是伴随经济利益的驱动人们对待法制还是表现出强烈的功利主义倾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为法制建设提供了强劲的动力,可是市场经济并不必然带来公平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在逐渐实现民富国强的同时,各种矛盾和问题也在积累,从而要求社会主义法制能够在更基础意义上在整个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建构性导向性作用,能够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鲜明的法治定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不仅将过去反复强调的人民、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统摄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原则,明确了社会主义的法治内涵,树立起社会主义的法治形象,而且将建设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和奋斗目标,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至此,中国人民对治国方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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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从工具主义发展到功利主义直至今日的目的主义,终于实现了和世界法治文明的接轨。

二、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依法执政

从依法治国的含义来看,依法执政是题中应有之义。依法治国的领导力量是中国,其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前提和重要保证。2002年,党的第十六次代表大会召开,中国确立了依法执政的基本执政方式。2004年,党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总结道:“一些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思想理论水平不高、依法执政能力不强、解决复杂矛盾本领不大”,将依法执政作为经验加以确认,即“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要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依法执政的提出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丰富和发展。
中国“领导方式的变化历程经历了依靠政策进行领导的阶段,和政策为主导并辅之以法律进行领导的阶段,正在向主要依靠法律并辅之以政策的依法执政阶段转换”[3]。中国的执政方式从政策主导转变为法律主导既是实践探索的结果也是理性反思的产物,反映了中国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认识的深化。由中国的执政地位所决定,党的政策(实际不限于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始终是困扰治国方略的重大问题。把法律作为执政党实现政策的工具,法律的功能和作用随着政策确定的任务而转移,在新中国法制历史上曾有过很深刻的教训。曾把《五四宪法》看作是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宪法化,把该宪法作为推行向社会主义过渡政策的工具。在1954年制定宪法时,他原计划十五年完成向社会主义过渡,所以,他预言这个宪法只管十五年。在宪法中充满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目标和手段的规定。如序言第二段专门规定了建设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第三段宣告制宪的目标是反映人民过渡时期的要求和愿望,总纲从第4条到第10条用七个条文规定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政策、方法和步骤。这是个将法律政策化的典型例子。当过渡时期结束后,党和国家领导对它重视也就不如从前。这也就不难理解,在1975年“”的环境中,从国家主席到普通民众的公民权利被肆意践踏的情况下,四届全国人大仍能通过《七五宪法》。在党和国家领导的观念中,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实现政策的工具,宪法也不例外。改革开放以后,鉴于过去的教训,法律的独立价值被重视。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在特定情况下法律的政策工具属性会被重新强调,这时就可能出现政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局面。在20世纪80年代初,社会治安曾出现恶化的趋势,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十分猖獗。提出对刑事犯罪活动进行“严打”的主张,主张搞几次战役来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他也注意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不能搞过去的那种“运动”,主张“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可事后从效果来看,严打政策并不能从根本上扼制犯罪,为了实现政策目标,法律规则和精神反而容易被执法和司法人员所忽视,有关媒体都报道过“严打”时期判刑过重的错案。无论是把法律作为推行政策的工具,还是对政策的过分倚重,都无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也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政策仍将发挥重要的影响。首先这是由政策同法律相比存在的优势所决定的。蔡定剑先生将政策的特点概括为“决策的果断性、政策的灵活性、执行效应快、政策很适应党的领导方法”[4]。其次,中国的制度不健全,公民的权利不完善,领导干部的作风不过硬,对决策的主体和程序都没有严格要求,这就为政策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三、依法治国方略的完善——以德治国

强调法治,但又不迷信法治,主张德法并治,互相配合,以德治促法治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重大发展。2000 年 6 月,《在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2001 年 1 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又明确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这些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根本指针。
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也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民族化、时代化和大众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除需要解决法制实践提出的任务,还面临如何扬弃传统法律文化,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转换和创新。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提倡的德治国方略影响最为巨大。有学者将其特点概括为“系统性、人本性、和谐性和理想性” [5]。对传统德治的创造性吸收是在治国方略的探索中进行的,他在建国后相当长时期内不认同也不主张西方的法治主义,这就不能不使他所主张的德治价值大打折扣。“6亿人民尽舜尧”不正与儒家“性本善”、“人皆可以为舜尧”的认识相呼应吗!政治挂帅、思想领先、兴无灭资、斗私批修不正是义利之辩、天理人欲之辩这些古老法则在现代生活中的复活吗!尽管在道德建设乃至法制建设的局部领域都取得了相当的成功,可是他所走的道路由于背离了人类文明发展的康庄大道,因而只能是陷入历史的歧途。在主张依法治国的同时,对道德建设也高度重视。把道德建设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他的道德建设立足中国国情,贴近实际,但又不失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提出了若干富有创造性的观点和办法,比如注重制度建设,强调满足群众的物质利益,提倡竞争意识,重申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道路的探索是道德建设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无论是依法治国理论还是道德建设思想,都立足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涵的确定和发展。传统德治在几千年的历史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其中不乏真知灼见。比如儒家不是不要法制,而是更注重道德对人们思想和行为调整的彻底性,希望能从根本上杜绝违法犯罪;儒家对社会的治理强调综合为治、多管齐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求实现治理效果的最佳化;儒家对掌握权力者提出了比普通民众更高的道德要求,强调普及与重点的结合等。在当代中国,只要找到德治和法治的共同价值和契合点,德治的诸多特点不仅不会削弱法治,反而会成为促进法治生成的优势。在几千年的德治传统中,国民形成了独特而复杂的法律情感和法制心理。这种情感和心理现在仍以其强大的惯性对当代中国的法制生活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很大程度上支配着国民的法律思维和行动。决定国民对当代法治方略的认同,除制度和现实利益外,还有就是中华民族在历史发展中积淀下来的德治文化,它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当代法治方略的实效性。在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之后,以德治国方略的确立是对法治方略的完善。它昭示了中国的法治不仅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和原则,而且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无疑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重大发展

四、对德法共治方略的夯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在中国国家生活中的地位曾是长期没有解决好的重大问题。新中国成立后,在很长时期里,人权曾被认为是西方资产阶级的口号受到否定。对人权地位和价值的忽视和轻视,是导致中国在法制问题上出现失误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开始了对人权与社会主义关系问题的重新认识,不断打破思想禁区,在人权问题上取得重大理论建树。1991年,中国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明确向世界宣布了社会主义中国对人权概念的接纳和理解;1997年,人权概念被写进党的十五大报告,反映了党的执政理念的深化。在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入宪意味着人权由政治概念上升到法律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执政党扩大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获得至高无上的宪法地位。
“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为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找到了根本的驱动力量。认识到新中国的法制是保护人民群众权利的。他理解的人权更多是集体权利、政治权利,个体权利、经济权利是被忽视的。在强调政治的同时,特别强调经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注重满足和保护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和经济权利,权利主体也转向人民群众和公民个体并重,从而极大推动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制建设。“人权”入宪,不仅意味着权利保障防线的加强,也意味着人权以其权利主体的多样性及道德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的丰富内涵和矛盾运动而使法制建设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属于自身的内在动力。
“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为依法执政确立了出发点和归宿。在制定《五四宪法》时,就强调“搞宪法是搞科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宪法。这些观念处于依法执政的起步阶段,未能继续下去。从法律的专业性出发,要求干部学会运用法律去管理经济政治文化,去治理国家,表现出强烈的法律思维特点。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依法执政的政治理念从形式上看是尊重和服从人民的意志,从内容上讲是要维护和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这种政治理念在法律思维中就是执政党丰富和实现人权的能力。
“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为中国德法共治方略提供了共同基石。中国具有深厚的德治传统,可是始终未能孕育出人权观念,不仅古代德治沦为人治,就是建国后的道德建设也脱离的轨道。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当代中国德治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要求,德治必须和法治方略相配套。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德治和法治的相容共生提供了基石。无论多么高尚的道德追求都不能建立在践踏人权、牺牲人权的代价之上。而良性的道德观念能够为法制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使中国的德治优势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继往开来。
“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是中国的人权事业向纵深发展的结果。最重大的成果就是财产权的基本人权地位逐渐得到加强,人权基础日益被夯实。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4年中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2007年中国实施的《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非常伟大的历史进步。它突破了传统理论对私有财产权的态度,反映了财产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宪政意义正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共识。
法治不仅是一种和人治相对的治国方略,而且也是一种宏观性制度结构,还是一种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从提出治国方略再到制度结构生成最后到生活方式的实现将是漫长的艰难的过程。可喜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主题的确立,为这一进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只要围绕这一主题发展下去,过去的悲剧和曲折就不会重演。
参考文献:
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68-359.
卓泽渊.依法治国中的依法执政[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0,(7).
[3]蔡定剑,刘丹.从政策社会到法治社会——兼论政策对法制建设的消极影响[J].中外法学,1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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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邵汉明.从传统治国方略说到以德治国[J].社会科学战线,2001,(3).
[责任编辑 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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