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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单证欺诈与其预防

收藏本文 2024-03-24 点赞:4032 浏览:1203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单证工作则是出口业务的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出口合同签订以后,随之而来的备货、装运、结汇等各个环节都需要相应的单证缮制、处理及交接,以满足商业、运输、银行、保险、商检、海关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出口贸易的管理等多方面的需要。但是,由于国际投机商的存在以及其他种种原因,单证诈骗案件却是屡见不鲜,而且呈上升趋势,给某些商家或部门造成了巨大损失。分析单证诈骗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便成为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简介了国际贸易中存在的单证诈骗问题,列举了单证诈骗的七种类型,并分别用案例说明了其危害性,进而分析了单证诈骗的原因;最后就如何预防单证诈骗问题作了一些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单据;出口;信用证;银行
1673-291X(2012)22-0106-03

一、国际贸易中单证欺骗的类型及其危害性

单证诈骗是国际贸易诈骗的主要形式之一,是一项涉及一个商人对另一个商人或对银行的诈骗。它包括:(1)倒签提单;(2)预借提单;(3)卖方向承运人出具保函,领取清洁提单;(4)以检测提单骗走货款;(5)以检测货冒充真货,以次货冒充好货;(6)盗用空白提单或以检测提单冒领提货;(7)伪造信用证。
1.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是当货物由于实际装船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时,承运人经托运人请求并接受其出具的保函后(有时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串通),在提单上仍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填写,这种行为称作“倒签”,经倒签的提单称为“倒签提单”。其案例如下: 某外贸公司A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个国际货物写卖合同。根据写方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日期为9月20日。因A公司备货不及时,以至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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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日期装运。一直到9月30日才装上船。A公司为了使提单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以保证安全收汇,请求承运人在提单上填写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B公司收到提单后发现可疑,经查实A公司提交的提单是倒签提单。B公司即以A公司违反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在信用证交易中,倒签提单还往往会引起写方与银行之间的纠纷。例如,有一份国际货物写卖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是7月份。后来卖方凭单据要求银行付款,单据包括7月30日装船的提单。银行审核确认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后,支付货款。但是写方收到单据后,经查询发现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是8月15日,提单的日期是倒签的。据此,写方拒绝付款赎单,与银行发生了纠纷。
2.预借提单。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已到,货主因故未能及时装船或尚未装船,托运人就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已装船提单以便结汇。这种提单称为“预借提单”。请看以下案例:1974年,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白瓜子10公吨,原定装“ELDINA”轮,由于信用证即将到期,该公司向外运公司预借提单,并向银行议付了货款。但事后“ELDINA”轮未按时到达装货港口,该货改装其他船名的轮船,造成十分被动的局面。最后只得由中国银行硬着头皮请开证行用新提单换取旧提单,并由我方补偿开证行由此而产生的包括利息在内的费用。这个案子虽然在危险中得到解决,对外却产生了不良影响。
3.卖方向承运人出具保函,领取清洁提单。有时候船方经查货,发现货物包装破损,而且有可能影响货物质量或明知货物数量、质量有问题却凭发货人的担保函而签发清洁提单。例如,有一批橘汁100桶,出口装运时,船方发现收货单上已批注包装桶“破旧易损”,并有几桶渗漏,船方要在提单上加批注。托运人提供了保函,才获取了清洁提单。这种非法保函,不仅对第三者无效,而且在承、托运人之间也不起作用。当写方发现并提出索赔时,承运人进行了赔付却无法追偿。争议持续很久,托运人借保函有约束力而赖账,影响了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利于交易进一步开展。
4.以检测提单骗走货款。有的出口商,实际上是国际诈骗犯,根本没有把货物装船,伪造提单、、保险单、装箱单等,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空子,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一致,向议付行、开证行骗走货款。有的国际诈骗犯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一块是出口公司牌子,一块是运输公司牌子,两者结合,毫不费力地伪造提单等从而骗取巨额货款。1985年意大利诈骗集团用这种方式连续诈骗中国浙江温州四个钢材公司。这个集团挂两个牌子,一个是钢铁贸易公司(中间商),另一个是船务公司承运人,利用这两个公司的身份伪造提单及其他单据,伪造租用意大利某航运公司的“欧洲快车”号轮承运,骗取写方付款1 400万美元。由于提单及其他单据全是检测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写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难以追回。
5.以检测货冒充真货,以次货冒充好货。出口商以检测货冒充真货,以次货冒充好货。1980年,美国A公司与日本制造商B公司签订了合同,购写1 000部能使用的、有标准制造商担保的视频盒式录音机。合同规定,写方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A公司请求C银行开出了信用证,保证在收到1 000部录音机的报价金和清洁提单(附有标准生产商担保书)时,承付货款。不久,B公司取得了1 000部录音机的提单,而且载明货物具有正常功能,并有标准生产商的担保。A公司按信用证规定付了款,但当他们启箱验货时,却发现装载的货物是已用过的、不使用的破。
6.盗用空白提单或以检测提单冒领货物。另外还有一些投机者盗用空白提单或以检测提单在目的港提走他人货物。某公司有批斜纹布和服装,在香港装上至巴拿马的班轮,使用信用证支付。由于写方中有一骗子,他偷窃到了一份班轮经营的空白提单,并用事先伪造好的橡皮图章,在没有向银行付款的情况下,在巴拿马港务局提走了货。
7.伪造信用证。伪造信用证是写方欺诈卖方的一种重要手段。他们套用使用多年的信用证旧格式,引诱出口公司发货,骗取货物。中行西北某分行曾于某年8月收到香港一家银行来电,询问该银行是否于同年4月开出过第BOC88-3560号、金额为16 920 000美元的信用证,该证的开证人为西北某进出口公司,受益人为香港东南公司。该行经查阅案卷并立即回电说明未开此证,同时向香港某行索取影印件,发现该件系使用多年的旧格式,开证人名称早改。其中一个签字与当年8月版印签不符,据此该行确认此证系伪造。香港银行谨慎行事,才使得这次诈骗没能得逞而免受损失。

二、单证诈骗的原因分析

根据对以上七种单证诈骗类型及具体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单证诈骗的原因为:(1)时间观念不强造成备货不及时,从而延误装货;(2)选择交易对象不慎重;(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尚有空子可钻;(4)提单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1.时间观念不强造成备货不及时,从而延误装货。国内有不少厂家时间观念不强,往往不能如期交货。到时候为了能够顺利结汇,就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这些虽非恶意诈骗,却已构成了单证诈骗的事实。
2.选择交易对象不慎重。在国际货物写卖中,选择资信良好的交易对象是回避风险的前提;但要做到这一点却不那么容易,特别是有时被对方的高额利润迷惑而往往忽略了对交易对象资信的审核。例如,1985年,瑞士一家注册资金仅为5万瑞士法郎的公司,先后和中国几家大公司签订了金额巨大的钢材写卖合同,骗取了这几家公司申请开立的以其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然后检测造单据,骗走巨额款项,仅其中一家公司损失达400多万美元。
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尚有空子可钻。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15条的规定,银行只负责验证单据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对其真伪性或法律效力等则概不负责,对于国际货物写卖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情,如货物数量、质量、状况等,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等的诚信、清偿能力、信誉等也概不负责。这样一来,就为一些不法商人进行单证诈骗提供了方便。
4.提单制度本身存在缺陷。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只对货物的表面状况负责。这样就为卖方交付货物时以少充多、以劣充优、以检测充真提供了方便。另外,在有的国家还可以利用保函获得清洁提单。一般说来,货物装船时,承运人要对货物表面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货物有破损或包装不良,承运人就会在提单上加批注,以证明货物的上述瑕疵在装船时即已存在。这样的提单就是“不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表明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因此,除非写方授权,银行对这种提单就会拒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为了获取清洁提单以利安全收汇,就会向承运人提交书面保证,声明一旦写方就该项瑕疵提出索赔,将由卖方负责。这实际上掩盖了货物瑕疵,必然留下隐患。

三、单证诈骗的预防措施

为有效预防单证诈骗,笔者建议如下:(1)及时备妥货物;(2)灵活运用国际贸易业务知识;(3)要善于鉴别国际贸易中单证的真伪;(4)银贸双方应互相配合,各自采取预防措施;(5)不断完善法律条文。
1.及时备妥货物。各生产厂家在安排生产进度时均应考虑多方因素,尽量在前一周就结束生产。当确实无法按期装船时,出口方应当向进口方如实说明,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而采取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的欺诈方式。
2.要善于鉴别国际贸易中单证的真伪。一些精巧的伪造单据是比较难识别的,但是大多数伪造的单据是十分粗糙的,它们能蒙混过关往往是由于审单人员不够仔细,以及知识和经验不足。伪造单据内容常见的漏洞有:(1)公司名称。如某些伪造者将一些英国公司的结尾也打成了LTD。(2)地址、电话、电传号码是伪造的。可用电话、电传加以证实其真伪。(3)内容有明显的疏忽。如有时货物数量超过了载运船只的负荷量;有时所述的商品不适宜用提单所述的船只装运;有时货物总和与各项所加之和不符……在审核单据中如发现疑点,要及时提出,通过有关机构部门进一步查清。如对船只、货物、航程等情况有所怀疑,可以通过国际海事局联系调查。检测单据毕竟是极少数。伪造者在冒着极大风险的情况下,一般是从大宗交易着手。因此,我们对大额单据更须提高警惕,避免检测单据蒙混过关,导致巨大损失。
3.银贸双方应互相配合,并各自采取预防措施。在竞争激烈、错综复杂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及时识别国际不法商人的骗局,以减少或避免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应成为银贸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
贸易部门应做到以下几点:(1)调查出口商资信。从中国遭受诈骗的案例分析,进行诈骗的外商往往是资本有限的中小商人,甚至资本甚微的皮包商,有的则是从事倒手交易,有的干脆以诈骗为目的,一旦把款项骗到手,便将资金移到别国,自己“公司”宣告破产,或畏罪潜逃。因此交易前调查出口商的资信状况是必不可少的。对资信欠佳的老客户和资信不详的新客户,切勿草率与之成交。(2)谨慎签订合同。合同对写卖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条款的合理、明确和具体是顺利开展业务的保证。因此,双方责任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进口合同尽可能以FOB成交,由我方订舱装货。并尽量采取保兑的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避免用跟单托收和赊账支付方式付款。(3)减少中间环节。凡大宗商品的大额交易,应尽量不要通过中间商。中间环节多了,不仅提高成本,也必然增大风险。(4)严格装货检验。要保证装运的货是合同所订的货物,而且确实货物已装船,必须要求一些独立和有声望的检验公司签发装船证书,实施装船预检、监装,这是防止国际诈骗的有效方法。(5)严格审验来证。信用证是以合同为基础开出来的,如果外方在信用证中加进了与合同有出入的条款,应及时请对方改证。同时,对修改后的信用证仍应仔细审验,切不可麻痹大意。为了提高审单质量,单证人员必须提高素质,包括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其中专业素质是指具备一定的外语基础;掌握外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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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各项基础知识并能实际运用;熟悉国际经贸地理及有关装运情况;了解各相关法律和惯例等。(6)保密出口情况。出口商对出口情况要保密,船长不给过多的提单以防投机者伪造提单。(7)要求开具履约保证书。出口商可以考虑由一家一流的国际银行开具履约保证书,如出口商违约时,可以根据担保条款向保证银行提出索赔。
银行方面则应做好以下几点:(1)做好咨询怎么写作工作。银行要及时将各方面的反馈信息提供给客户,当好客户的参谋。收到来证时,要协助出口方认真审查支付条款和有关不利于我方的条款,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2)审查往来银行资信。对开证行、偿付行以及保兑行资信以及信用证的真伪进行严格仔细的审查后,才决定是否接受来证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接受来证。(3)及时调查货轮航程。实践证明,及时了解有关货轮的航程是识破国际骗局的重要手段。中国银行伦敦分行是国际海事局正式成员,今后各地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专业银行对货运单据的真伪以及船只、航程等有疑问时可请当地中行与伦敦中行委托劳氏船级社进行调查。
4.不断完善法律条文和国际惯例。单证诈骗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法律条文和惯例条款不完善。如前所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提单规则(如《海牙规则》)等都还有空子可钻。因此,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条文,如规定银行有义务审核单据的真伪性,让承运人承担起检验货物内部状况的责任,改善对“不清洁提单”的处理方法可以有效减少单证诈骗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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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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