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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经济犯罪特点与刑法策略

收藏本文 2024-01-08 点赞:25548 浏览:11770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我国刑法第三章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作了专章规定,所包含的罪名涉及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触犯这些罪名在实践中具有手段多样性、隐蔽性以及涉众广泛性特征。掌握经济犯罪的特点,有利于办案人员发掘证据,提高素质,快速侦破案件。
关键词 经济犯罪 经济秩序 经济活动
作者简介:莫夏华,广西大学法学院2012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1009-0592(2014)02-248-02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各行各业蓬勃兴起,迅速发展。经济领域的高度竞争,使得不少人群产生了拜金思想,仇富心态,投机取巧的经济作案也随之发生。经济犯罪在个案中有可能只是侵犯个人的经济利益,也有可能侵犯的是群体的经济利益,但他们的犯罪客体都无疑是国家的经济秩序,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一、经济犯罪概述

经济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害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国外,经济犯罪被归类为损害公共信用的犯罪,货币、有价证劵、各类文书、印章等作为技术手段,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交易秩序,就必须确保经济交易中常用技术手段的公共信用。 经济犯罪大多为法定犯,所谓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道德的现代型犯罪,经济犯罪多以违反刑法以外的相关法规为参照,达到较大数额和严重危害程度的才能入罪。

二、经济犯罪的特点

(一)经济犯罪的手段具有多样性

与其他章节相比,经济犯罪的手段更具多元化。如犯罪,犯罪方式除典型的瞒报海关和逃避海关的监管外,还包括变相的方式,即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以及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又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除了处罚保本付息的方式之外,还处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向社会集资;以投资或集资人股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以到期支付某种实物或提供某种怎么写作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以办会员证、优惠卡或弹性营销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庄园、果园或其他项目开发为名非法吸储;以房产预售、包租商铺、直接返利的手法非法吸收存款;以代人理财、期货、股票写作技巧等手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招工就业收取就业培训、风险抵押金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企业能在创业板上市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二)经济犯罪的进行具有隐蔽性

导致经济犯罪具有隐蔽性的理由主要有两个,其一,多采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策略作案。如虚报注册资本罪,虚检测出资、抽逃出资罪等罪名,行为人使用检测的证明材料欺骗登记主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取得形式上的合法经营地位,或是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又利用生意往来以将资金转出,形成虚检测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些看似合法的手段使得罪行难以发现,往往在相对人真正受到损害,如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才会爆发出来。其二,经济犯罪的手段日趋智能化、技术化,利用电子网络、专业技能犯罪的理由越发突出。随着人类进入信息时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利用高科技进行犯罪己成为本世纪经济犯罪发展的新趋势。经济犯罪的智能化特征将导致经济犯罪的隐蔽性,因此,经济犯罪同时被人们称为“高科技犯罪”。高科技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无疑是一种最好的隐藏措施,同时对侦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挑战。

(三)经济犯罪的危害具有广泛性

经济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经济秩序,包括税收、公司企业管理、金融管理、市场秩序等,这与国民的经济安全和市场中的合法权益相关联。如逃税行为,行为人不仅仅是一时获利,长此以往,将会使产品比其他商家的低廉,从而抢占市场地位,打击其他同类经营者的发展,使市场竞争窒息。又如背信运用受托资产罪,犯罪主体是商业银行、证劵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劵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单位犯罪,尤其是金融机构犯罪有着比自然人犯罪更严重的社会危害,因为这些机构吸收公众资金具有合法性,但如果违反法律法规任意处置这些资金,将使得大量的资金处于高度危险的状态,甚至引发金融危机。同时,政治一体化,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及国际政策己具雏形,势必出现经济犯罪的国际化,计算机等科技使跨国犯罪己打破了传统地域的空间,跨国性己成为新世纪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之一。各个国家在分享网络给他们带来极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在遭受不同度经济犯罪的侵袭。行为人只需几台电脑,一些电子产品,便可足不出户,使用传播电脑病毒、技术等方式作案。

三、刑法策略

(一)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

经济犯罪的专业技术性较强,比如篡改账目、涉及证券交易的犯罪,非经过专业知识培训的侦查人员可能看不出行为人的作案手段,需要请相关主管部门配合,查明犯罪事实。另外,对于公司、企业、个人的资金往来,应侦查部门的要求,银行需要提供相关原始数据,便于证据的收集。另外,对于纷繁复杂的经济犯罪,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这也需要经济领域的专业人士分析,给出专家意见,紧抓犯罪构成的要义,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做到不枉不纵。另外,对于单位经济犯罪,企业自身也要制定出严格的制度,在管理上加强监督,防止犯罪的发生。对于情节轻微的经济犯罪,企业单位要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解决方式,在内部做出公正处理,既减轻了司法工作的负担,也使得犯罪的势头得以遏制。

(二)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进行侦破

对于难以搜集证据,重大复杂的经济犯罪,可以采用技术侦查的措施进行侦破。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4条第四款规定,对于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这对于隐蔽性极强的证据收集提供了法律支持。当然,技术侦查措施作为现代科学技犬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始终面对着为了满足侦查需要而不得不适用的“现实必要性”和对公民隐私权知情权等基本人权构成威胁的“现实危险性”两难选择。只有通过立法明确界定其种类和适用范围,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严格限制其适用,才能达到技术侦查的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刑法策略由优秀论文网站www.udoo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预期目的而不有所过限,从而使刑事侦查活动在犯罪制约与人权保障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因此,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获得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注意不能侵犯他人隐私,所获得的证据也应经过质证后才能使用,同时,也应保障侦查人员的人生安全,对其住宅、家属采取保护措施。

(三)构建合理的刑罚模式

有学者提出,经济犯罪的刑罚结构应当包括罚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没收则产、拘役五种刑种。其中,罚金刑与有期徒刑应当占据主体地位.并且在各自确定出小同的幅度以后可以分别单独使用或者两者结合使用。而无期徒刑与没收财产则一般结合在一起,居辅助地位,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能动用。至于拘役刑,就应当居更次要地位,作为罚金刑的替补措施,在某些规定罚金刑的情况下与之一并规定,并在需要处罚金却又不具有可能性的情况下适用。 刑法学者在经济犯罪领域废除死刑的呼声几乎是一致的,从价值位阶上说生命价值高于经济价值,为了保护较低的价值去剥夺更高的价值,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也是不正义的。从实质层面上说,国家政策上的失误、经济管理上的混乱、政府机构中的腐败、行政关系网的干扰、社会监督的疲软、刑事立法的不足等等,无一小是导致经济犯罪的重要理由。因此,预防经济犯罪的关键不在于施以死刑,而在于完善法制、堵塞漏洞、清除腐败、违法必究。
《刑法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刑法策略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udoo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修正案(八)》将经济犯罪中适用死刑的范围缩小,这体现了我国立法的价值导向,对此,笔者持赞成观点。对于上述学者提出的理想刑法模式,笔者认为是可取,以有期徒刑和罚金作为主要处罚形式,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转变了我国以往对于经济犯罪量刑畸重的立法制度,更加注重保护人权,是法治现代化的体现。但是结合我国国情,在现阶段还不宜将经济犯罪领域的死刑废除,因为从功利主义的观点出发,刑罚使行为人遭受的痛苦必须大于等于犯罪使其获得的快乐。当今经济犯罪数额巨大的不在少数,动则上百万上千万,在侦查过程中,行为人往往将获得的财产转移,不能完全追回,行为人有可能在刑满释放后继续使用已隐匿的资金,其亲人家属也是间接获利者,从这个角度上看,财产刑和有限的自由刑不足以阻止行为人去冒险,此时,生命刑的威慑性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死刑应当向着慎用少用的方向发展,但在影响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经济犯罪中仍应适用。
综上,笔者认为,经济犯罪自古有之,但在现代科技高速发展和全球资金流动日益增加的今天,经济犯罪的特点有着新的变化,即手段更具多样化、案发更加隐蔽,危害波及面更广,需要提高侦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素质,与其他主管部门相配合,按照严格的司法程序使用有效措施侦破案件,最后,立法的价值取向上也应考虑相关因素,做到罪刑相适应。
注释: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

1.645.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张明楷).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

7.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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