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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视角下我国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网

收藏本文 2024-03-06 点赞:19296 浏览:8370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均未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范畴。2010年我国政府迫于国际压力提交《政府采购协议》(GPA)报价清单,清单中也并未将国有企业纳入“其他采购实体”范畴,这与国际做法是不相符的。我国应尝试将部分国有企业先纳入我国政府采购法主体范围内,以规范国有企业物资采购活动。本论文先界定国有企业概念及其法律适用,然后浅析国有企业纳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必要性与合法性,在此基础上探讨其采购近况,探究其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的范围。文章通过浅析GPA中各国报价清单,明确各国国有企业的开放实体及例外规定,进而探究出我国GPA报价清单中可列国有企业实体范围。关键词:国有企业论文政府采GPA论文政府采购协议论文报价清单论文

    摘要4-5

    Abstract5-8

    一、引言8-10

    (一)探讨背景与探讨作用8-9

    (二)探讨近况9-10

    二、国有企业概念界定及其法律适用10-16

    (一)国有企业的概念界定10-15

    1.我国国有企业的界定10-12

    2.外国国有企业的界定12-14

    3.我国国有企业的特点14-15

    (二)我国国有企业的法律适用15-16

    1.我国国有企业的国内法适用15

    2.我国国有企业的国际法适用15-16

    三、我国国有企业纳入国内政府采购制度探讨16-24

    (一)国有企业纳入国内政府采购制度的必要性与合法性16-18

    1.国有企业纳入国内政府采购制度的必要性16-17

    2.国有企业纳入国内政府采购制度的合法性17-18

    (二)国有企业政府采购近况18-20

    1.我国国有企业物资采购近况18-19

    2.域外国有企业政府采购近况19-20

    (三)国有企业纳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范围20-24

    1.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利用财政性资金”的条件22

    2.国有企业公益性(公共怎么写作性)的条件22-23

    3.垄断性即非竞争性的条件23-24

    四、我国国有企业纳入 GPA 探讨24-40

    (一)GPA 的目标和性质24-25

    1.GPA 的首要目标——推动贸易自由化24-25

    2.GPA 性质范畴——是经济不足还是政治不足25

    (二)我国国有企业纳入 GPA 的可行性25-29

    1.我国国有企业纳入 GPA 的正当性25-27

    2.我国国有企业纳入 GPA 利大于弊27-29

    (三)GPA 报价清单中所纳国有企业及例外规定29-34

    1.GPA 报价清单中所纳各国国有企业29-32

    2.报价清单中各国采购实体的例外规定32-34

    (四)GPA 报价清单中可纳我国国有企业34-40

    1.我国国有企业加入 GPA 应尽力保护国内企业34-38

    2.我国国有企业加入 GPA 采购实体的范围38-40

    五、我国国内法与 GPA 关于采购实体的衔接40-44

    (一)我国国内法关于政府采购实体的规定40-42

    (二)GPA 关于采购实体的规定42

    (三)我国国内法和政府采购协议的衔接42-44

    结论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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