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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自主革新财税激励政策学术

收藏本文 2023-12-29 点赞:33587 浏览:15670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党、国务院在关键时期做出的重大决策。科学合理的税率、贴息率、固定资产折旧等财税政策是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动力和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因素,本文对我国自主创新财税激励政策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和强化财税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自主创新财税激励政策完善措施
自主创新对于企业和国家的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企业而言,真正的核心技术只有通过自己研发才能得到,而一旦有了核心技术并将这种技术产业化、市场化,企业就具备了核心竞争力,成为行业发展的领跑者,获取了持续的发展动力;对于国家而言,一个国家综合国力提升的核心动力是本国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世界各主要国家都把提升本国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政府的首要任务,改革开放至今我国通过大规模的技术引进以及“以市场换技术”等方式,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但真正的核心技术是写不来的,我们需要通过鼓励自主创新,培养本国的核心竞争力,而不能受制于国外的技术限制。

一、财税政策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

财税政策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般而言,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财政政策可分为直接投入政策和间接投入政策两类。其中,直接投入政策包括:财政科技拨款;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财政补贴和融资担保等;间接政策主要指政府采购与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税率优惠、免税、税前列支、加速折旧等。
政府的各项财税政策是通过自主创新的各项动力因素来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因素主要包括六个方面:政府推动,主要指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支持的力度,其中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人才的获得;市场需求的拉动,这个主要表现为市场的需求对研发成果的商品化的推动力,创新产品要想顺利实现其市场价值就必须要有对应的市场需求;利益驱动,即自主创新活动可能给企业带来潜在的收益;企业投入能力,即企业可以为自主创新研发提供经济支持的能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即企业的研发能力和使研发成果商品化的能力;政府对创新产品的采购,可以拉动其市场需求;加速折旧相当于给企业一笔无息贷款,贴息则是对企业贷款的直接补贴,同时还有通过减免税收或者税收优惠的的方式,这些均相当于给企业保留了一部分利润,因此可以看出这几项政策均可增加企业的利益预期,进而产生利益驱动;这几项财政优惠政策均是政府对企业自主创新所制定的扶持政策,是政府推动的表现。

二、中国缺乏明晰的自主创新财税激励政策

我国目前针对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激励政策主要包括财政科技支出、政府采购、税收优惠等,但总体来看,这些激励政策是零散的,并且没有明确的表现出对自主创新的扶持。这表现在:

(一)支持自主创新的财政支出政策不清晰、支出结构不合理

我国的财政科技支出按预算科目分类主要包括科技三项费用、科学事业费、科研基建费等三类,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支持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重点研究机构及科技行政部门的开支,其中也包括对国家重点科技创新计划的资金扶持。但总体看来,在政府的财政科技支出项目中,没有明确对企业自主创新的资金扶持,针对国家重点科技创新计划的资金投向范围较窄,只涉及与国家重点支持项目相关的企业,对其他大部分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扶持资金缺口较大。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绝大部分投入到了应用研究与试验发展,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比例只有5%左右,远低于俄罗斯、韩国等同水平国家15%的比例。基础研究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而进行的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反映了知识的原始创新能力,是自主创新的知识源泉,缺少资金支持限制了我国基础研究的发展,也限制了自主创新的开展。

(二)政府采购制度缺少对自主创新的关注

政府采购直接影响产品生产者的行为,当政府倾向于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怎么写作时,就会很大的刺激生产者进行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同时更重要是能够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中的示范和引导效应,使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获得社会的认可,保证自主创新产品的市场化。但是这受到政府的政策和政府资金的直接影响保证自主创新产品的市场化。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缺少对自主创新的关注,这表现在:第一,我国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节约资金和抑制腐败,鼓励自主创新尚没有成为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之一;第二,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较小,2009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为7413.2亿元,较2008年增加了23%,但2009年我国GDP规模为340506.9亿元,政府采购只占当年GDP总量的2.2%,离国际惯例10%的标准还相去甚远,这限制了政府采购发挥作用的空间;第三,我国政府采购的本国商品多限于低端的日常用品,没有体现出对高技术产业的倾斜,同时政府采购中往往只注重产品的或性能,而不考虑推动产品的技术创新或者综合性能。

(三)税收政策的扶持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在近几年的税制改革中,不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规定已慢慢减少,如在企业所得税中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生产型增值税已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了生产设备的抵扣范围,这些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但总体而言,我国税收制度对于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还不够、针对性不强。首先,增值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力度不够,对于自主创新强度大的企业而言增值税税负仍然较重。研发型企业产品成本的绝大部分是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而产品的原材料和动力成本等投入所占的比例却相对较低,所以能抵扣的当期进项税额十分有限,同时自主创新产品的科技含量越高,产品的附加值就越高,但是产品的当期销项税额就会越多,从而造成了高额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这就严重影响了企业对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其次,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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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策也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仅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还有对院士的政府津贴、特聘教授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样的政策不利于激发企业科技人才的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同时,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的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时候,获奖人在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的分红或转让的股权、出资比例所得的利润时,仍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严重影响了创新者对创新的热情。最后,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绩效评价机制。目前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式支出缺乏预算管理,这降低了税收优惠的效率,同时在制定各项可以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时,欠缺相应的考核和评价机制,忽视了对减免税运用效果的检验与反馈,没有形成税收优惠的可持续性机制,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对激励自主创新的有效性。

摘自:硕士论文开题报告www.udo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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