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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论新疆西部大开发中法制建设生

收藏本文 2024-02-12 点赞:19144 浏览:8348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新疆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党国务院为了加快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逐步缩小东、西经济发展差距而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并将此列为了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长期任务之一。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保障边疆巩固和国家安全的必要措施,也关系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关键词】新疆;西部大开发;法制建设

一、西部大开发实行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西部大开发既是对经济的开发,也是对法律等上层建筑的开发。这里的“大”既说明要动员和吸引东部乃至国外的力量一起来开发,还说明要对西部进行全面的开发,包括经济基础,也包括法治环境建设等上层建筑。这不仅仅是因为政策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因为法律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社会实践中,对西部大开发的关键是什么,应当首先抓什么,有各种不同的认识。但是,应当看到,西部开发的一举一动,都离不开法治。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使外商和东部地区的资金能够放心地向西部地区投资,要靠法治;要科学决策,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避免主观性、随意性,防止搞重复建设,防止一哄而起,要靠法治;要保持健康的市场秩序和稳定的治安秩序,也要靠法治。在西部大开发中,有可能存在地方行为:“立法”或抽象行政行为的地方保护主义,即将地方保护主义通过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合法化”。而这种“合法化”了的地方政府文件一旦被地方保护主义所利用,将形成“壁垒森严”的局面,对西部大开发的投资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和效果,会“吓跑东部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是一道必须拆除的屏障。
可以看出,法律对西部大开发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西部法律、法规还并不合理、完善,不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有些甚至阻碍了西部大开发的进程,因此,要引导、促进、保障西部大开发的顺利进行,必须改革、完善西部法律法规,为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西部法治建设应该注意的问题

西部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趋势似乎是不可逆转的,西部大开需要法治建设,但在法治建设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一)正确看待西部特殊的法律文化,尊重西部法律文化

东部与西部的法律文化不同决定了西部不能移植东部法律。从西部法律文化生成和未来目标模式来看,我们应该确立一种开放式的姿态,尊重、采纳西部地区特殊的法律文化,而不是开始就对西部法律文化一味的进行一体化或“格式化”的变革,使之变成又一个“东部法治环境”。
西部法律文化的“特殊”不是劣势,只是需要把其“特殊”转化为优势。因此,在建设西部法治环境的时候,必须尊重西部法律文化,结合西部特殊的宗教传统、民族风情和生活习惯,使法律更易于落实,使人们更信仰法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如同虚设。

(二)西部开发初期,以行政机关的规章为主构成

西部开发的主要法律规范,这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的体系相适应,因为目前,西部开发的主要法律文件,从基本政策到具体措施,都是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行政法规在西部开发的初期具有很强的适应性、灵活性,但从长远看,行政法规本身存在的效力层位低、不稳定性特征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西部开发长期性、稳定性构成一定负面影响。所以,从国家立法主体而言,有关西部开发的政策还必须尽快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尽早定下来,以适应西部全面开发、长期发展之需要。

三、推进新疆西部大开发法制建设的措施

伴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西部法律文化的进步和法制环境的改善成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的重点和难点之所在。
第一,采取科学的西部大开发立法方针,发挥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实现法律供求均衡,促进西部社会经济发展。
从立法角度看,要处理好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总目标与具体目标、立法与地方性立法、宏观调控法和区域开发法之间一般和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宏观指导作用,也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性。
一方面,要加强宏观调控立法,借鉴世界各国在本国范围内振兴欠发达地区经济、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通行做法,全国人大和国家机关应制定和颁行基本性的法律法规,依法从宏观上对西部大开发进行策划、组织、协调、管理。
另一方面,西部地区的地方性立法虽然要一体遵从国家宪法和法律,但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西部比东部更优惠的法律权限和政策开放度。
第二,注重多种法律资源的合理配置,积极利用法治本土资源,促进民族法制建设,推动西部法律创新。
西部地区是个多民族、多宗教、多社会经济形式和多种文明群体共存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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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这就要求西部法制建设应该坚持分类指导、分清轻重缓急,把现代法律同民族固有习俗、宗教法、地区习惯法等有机地融合在一起。

三、是国家宏观调控法(经济法机制)与民商法机制的合理配置。

实施西部大开发,很多人认为就是要加大国家宏观调控和行政管制的力度,进而把扩大的投资力度和增强地方政府对各种资源的控制权作为大开发的前提。然而,实践证明,社会转型时期,立法应尽量放宽,不易太细,法律管制过多往往限制主体积极性的发挥,因此,西部大开发的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应该自觉考虑法律供求规律,优先发展以意思自治为核心、兼顾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并与人们日常生活中习熟的乡规民约和地方习惯内在一致的民商事法律。
第四、借鉴外国和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在科学立法以推进经济发展方面的成熟经验,适当“移植”有着良好成效的法律法规。
从西方发达国家开疆拓土的制度设计中借鉴有益经验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1)制定一部区域开发基本法或综合法。如制定《西部开发法》或《西部区域经济发展法》,以界定西部大开发的法律地位,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国家在开发西部资源、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总体要求。
(2)产权法律先行。制定保护投资、开放和开发的法律法规,对西部地区各种资源、能源产权的取得、界定、保护、救济等统一规范,建立西部经济开发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鼓励各类企业积极从事商品开发和经营。
(3)借鉴东部地区几十年来的改革经验。与此同时也要对西部现行的地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清理审查,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综上所述,我国西部开发的健康运作和实施,必须依靠法律来规范和保障,才能取得全面的成功。新疆作为西部大开发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必须加强法治建设。新疆地方政府在西部大开发的进程中制定地方法规应利用本土优势,在适用民族地区时,充分考虑其地方性特征,适当作出一些变通和补充规定。相信随着新疆地区的经济的发展,法治环境必将会大为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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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萍(1987-),女,新疆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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