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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保障我国刑事诉讼被告人权益应采取措施

收藏本文 2023-12-17 点赞:17329 浏览:7280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诉讼的价值观应向“均衡”原则转变,在兼容并蓄的基础上实现自由与秩序、公正与效率的协调。在诉讼的国际标准问题上,应克服唯国情论,随着国际人权领域交流对话的增多,学习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作为司法机关,应正确认识自己所处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告人;权益;义务;效率

一、观念上增强对被告人诉权保护的意识

从《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可以看出,刑事被告人不等于罪犯,除其人身自由权受到限制之外,应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权利,同时还享有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
检察机关力图通过行使控诉权职能来实现刑事实体主义,维护社会治安与秩序,法院则不像检察机关那样承担追究犯罪的职责,其所维护的是国家更高层次的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法治与正义,法院必须保持独立;当被告人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司法的天平必然偏向国家。司法是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只有树立控辩平等、裁判中立的诉讼观念,被告人的人权才能从全局上得到保障,同时也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提供基本的、正确的指导思想。

二、立法上完善对被告人诉权保护的内容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的进步,特别是我国体制转型和加入WTO、联合国人权公约以后,在立法上逐步与国际接轨,吸收了国外一些法治思想。“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均已被正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法学界在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指导思想中,将程序正义的法律内涵、诉讼效率、人权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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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理论问题的框架形成,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合理布局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进一步完善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的效力,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已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已经排除。但对于属于这种情况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并未规定排除。同时,刑事诉讼等实物证据,并未规定排除。同时,刑事诉讼法缺乏制裁机制,其对于如果负责侦查的机关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究竟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二)完善相关律师制度立法

理论界相关专家分析,目前我国刑事辩护难的成因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权利规定存在缺陷,《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实现途径、侵权救济等保障机制未作规定,导致实践中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很难得到落实。因此,完善律师权利方面的立法是保障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权益刻不容缓的内容。

(三)操作上落实对被告人的诉权保护的措施

为了使被告人的诉权落到实处,我们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做到“三个加强”。
一是加强学习教育,明确被告人的诉权。为了使每一个从事刑事诉讼活动的执法者在实践操作中不越轨、不违法,必须要加强对他们的价值观教育。
二是加强自我约束,尊重被告人的诉权。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建立刑事被告人的阅卷权制度。赋予被告人庭前阅卷权是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前提,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不仅仅是证据的来源,他们还是独立的诉讼主体,是与案件有切身利害关系并进行辩护的主体。
三是加强外部监督,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为了全面保护被告人的诉权,必须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进行监督。法律赋予人大机关、检察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为法律监督部门,这些机关要真正负起责任,切实保障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监督的职能作用;其次是加强舆论监督。近年来,我国已重视和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那些严重侵犯被告人权益的人和事,在有关媒体上;再次是加强社会监督。被告人及其亲属、辩护律师以及社会各界都可以就刑事诉讼中侵犯被告人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体系,使执行各项刑事诉讼制度工作落到实处。在对刑事司法职权进行优化配置的基础上应将看守所从机关剥离出来,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以实现看守所的中立化,羁押场所与侦查机关脱钩,实行检察中心,不仅能有效地防治刑讯逼供,而且可以在被告人当庭翻供时为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提供可信的证明,解释非法证明难题,有的学者还提出另一个完善看守所现状的制度——驻所检察制度,即通过提高驻所检察院的层级,由上级检察机关指派检察官到下级机关的看守所开展监督,且采用巡回极端制度,定期轮换驻所检察官来增加看守所监督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陈光中.追求刑事诉讼价值的平衡[J].中国刑法杂志,2003,(1):14—18.
伍浩鹏.刑事诉讼中的权力平衡[J].内蒙库社会科学,2000,(5):10—14.
[3]沈刚文.被告人救济性权利的冲突.党校学报,1991,(6):38—40.
[作者简介]武晓妍(1981—),女,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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