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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解决反渎工作收集证据难题设计

收藏本文 2024-04-12 点赞:7651 浏览:2415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修正案(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使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何在传统的侦查方式上进行突破,探索新形势下的渎职侵权职务犯罪证据收集方式,是当前查办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工作需要解决的现实和重要的问题。笔者根据实践,提出提高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切实提高案件初查质量,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等建议。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渎职侵权;证据;问题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庄严入宪,此次该原则首次载入刑事诉讼法修改,彰显我国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视,这是一个新的突破,表明我国法治的进步和人权事业的新发展。新《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这无疑对侦查案件证据的收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不仅收集的证据客观、全面,整理移送的证据也要客观全面,特别是要充分注意案件中已经收集的无罪或者罪轻证据的使用和移送问题。因此,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对于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健康发展,促进刑事诉讼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推动败斗争深入开展,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查处渎职侵权案件收集证据存在的困难

(一)当前社会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认知度普遍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渎职侵权案件证据的收集
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宣传,导致人们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性质、任务、职责以及受理案件的范围不了解,对各种渎职犯罪的构成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了解不多,没有明确的认识,因此对某些渎职侵权行为采取漠不关心,甚至出现群众不知道、不理解、不配合的问题。一方面很难通过群众主动反映、获取有价值的线索和证据,造成线索较大幅度下降,案件可查性低。另一方面因群众的不了解、不理解,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收集证据就失去了群众基础,依靠群众收集证据难,出现有案难办的现象。

(二)被查处对象的特殊性影响了案件证据的收集

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主体,均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这些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其犯罪行为和公务活动混在一起,或是公务活动的不作为行为,使其有合法的“外衣”做掩护。其犯罪行为还具有智能性、复杂性、隐蔽性等特点,作案前预谋策划,作案中和作案后有一套逃避侦查的方法,案发后又不会不择手段地进行反侦查干扰,给侦查工作设置障碍,使渎职侵权类案件不仅发现难,案件证据的收集更加困难重重。

(三)有些办案干警对各行业的相关行政法规不熟悉,办案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由于渎职侵权案件罪名较多,牵涉面广,所以在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时,有些侦查人员因为没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对各行业相关行政法规的了解,导致侦查方向不明确,错失了收集证据的最佳良机,主要表现在渎职检察人员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普遍不高,大部分人缺乏对工商、税务、海关、土地、环保、森林、教育、卫生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了解,业务技能较低。而与之对应的是,《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的罪名多达三十余种,范围涉及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土地、林业、教育、文物、卫生防疫等诸多行业和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行业规定和管理法规。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对专业性很强的证据不能发现或发现不及时,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证据的收集。

二、在新刑诉法的背景下如何解决渎职侵权案件收集证据难的问题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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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
认真贯彻落实好检察长接待日各项工作,充分向群众展开下乡法制宣传,结合检察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召开预防职务犯罪座谈会、案例分析会等,营造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舆论氛围,提高群众对检察机关依法查处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信任感,激发群众热情。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合作,挖掘案件线索。扩大走访范围,增加走访密度,落实信息反馈制度和建立与完善与行政、司法机关案件线索移交制度。另一方面加强与控申、反贪、侦监等内部业务部门的合作沟通,提高自我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

(二)切实提高案件初查质量,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等情况的发生

初查是刑事诉讼的准备阶段,也是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门活动。由于渎职犯罪案件的调查工作基本都是在被调查人的周围展开的,调查要把握好度,实践中可以根据检察机关的职能特点调查、取证,强化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使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原始证据工作变难为易。同时,在查办案件时要严格遵守规定,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思想,认真履行检察职能,通过办案,有力震慑那些漠视人民利益的犯罪分子。

(三)强化证据意识,提高获取口供以外证据的水平和能力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是倚重口供的传统观念仍然根深蒂固。看重口供,倚重口供,有口供定案才放心、才有把握、才不至于翻案的观念和影响在办案人员中长期挥之不去,从而造成侦查人员往往为了获取口供而花功夫、下力气。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在今后的调查取证工作中,应当突出书证、视听资料、勘验记录、鉴定结论等方式的证据的地位,依靠证据指控犯罪,减少对口供和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的依赖性。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当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的要求。对于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果断采用,避免其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等。

(四)创新办案机制,提高渎侦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

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权、公诉权集检察机关于一身,建立完善渎侦与公诉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渎侦部门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要适时邀请公诉部门介入,虚心听取意见,案件移送后也要保持配合,不能敷衍了“事”。此外,渎侦部门还要改变重案件侦查、轻审查起诉的观念,主动将侦查工作的方向定位在为公诉部门指控犯罪提供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的证据上;公诉部门通过对侦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可以强化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从而引导指明侦查方向,减少证据分歧,形成制约互动合力,这无疑能提高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

(五)充分利用侦查一体化,排除办案阻力

对于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阻力较大,说情多,打招呼多的不利局面,应当充分利用侦查一体化这一机制,回避办案的阻力。这一机制可以充分利用侦查指挥中心的调度能力和统一指挥能力,采取上级检察机关交办、联办、提办、异地交办的方式,使一些阻力得到排除和化解,同时也优化配置了侦查资源,使案件的质量得到提高。

(六)切实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反渎干警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

案件质量的高低以及工作能否创新,都取决于队伍素质的高低,即关键在于人的能力、知识、经验及事业心和责任感。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涉及了大量的行政、民事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知识。以推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契机,大力加强渎侦干警的业务培训和能力培养工作,强化法律政策和实践理论研究,积极地开展各种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侦查业务水平和办案实战能力。
[作者简介]卢向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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