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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诉讼重构我国公民诉讼写作技巧制度怎样

收藏本文 2024-02-15 点赞:24690 浏览:10956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当前,群体性纠纷时有发生,传统的公民诉讼写作技巧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诸多的问题,文章通过公民诉讼写作技巧制度价值理论的分析和制度基础的探讨,尝试提出完善我国公民诉讼写作技巧制度的一些设想。以期待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为构建和谐社会怎么写作。
[关键词]诉讼写作技巧制度;现状;重构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借助他人的帮助通过法定程序获得司法保护,由此而产生了诉讼写作技巧制度。在我国,律师写作技巧与公民诉讼写作技巧共同构成诉讼写作技巧制度。相对于律师写作技巧,公民诉讼写作技巧是指在司法诉讼程序中,非律师的普通公民受诉讼当事人(或被告人)的委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代为当事人处理部分或全部诉讼事务,并将法律效果归于当事人的一种活动。

一、我国公民诉讼写作技巧制度存在的原因

我国现有的公民诉讼写作技巧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立法回应司法现实的结果。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源于法律所固有历史继承性。进入近代以前,公民诉讼写作技巧就在我国存在已久。再加上苏联的法律制度的影响,早在新主义革命时期就有在根据地通过颁布规范性文件的做法确认了公民诉讼写作技巧。(二)深受特定社会政治环境的影响的结果。社会主义制度被确认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热情极为高涨,不少人认为,公民参与的事务越多,化的程度就越高,因此,公民参与诉讼写作技巧也成行使权利的一种形式。(三)是实行计划经济以及采用职权主义的产物。新中国成立以来直到上世纪80年代中前期,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经济、政治、生活关系都较为明确和简单,诉讼案件的涉及的领域十分狭窄,因此对法律实践人员的专业化的要求并不高。同时,我国采取的诉讼模式是大陆法系传统的职权主义,强调法院在诉讼中起主要作用。因此公民作为写作技巧人是基本能够适应当时诉讼的要求。(四)是对律师写作技巧制度的重要补充。在1957年反斗争中,众多的律师成为“”,刚刚起步的律师制度也随即夭折。直到1979年,律师制度才恢复重建,律师的数量极为有限,普遍素质也不高。另外,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建设也十分落后,当事人的利益并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一方面,社会法律关系呈多样化与复杂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对公民诉讼写作技巧进行了确认,但是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实践中缺少制度化的具体措施配套,相应的管理也没有到位,使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诉讼写作技巧问题屡禁不止。由此也就无可避免地导致以下一系列问题的产生。

(一)整体素质不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现代法律关系具有高度复杂性,诉讼的进行需要相应的技巧与专业知识,而公民诉讼写作技巧人常常不能正确把握实体法律关系和诉讼程序。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的败诉方并不一定是在实体上没有理由,败诉原因就是因为不合格的诉讼写作技巧人没有尽到职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非但不能通过诉讼实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初衷,而且还要背上因败诉产生本不应该有的包袱。

(二)挑词架讼,增加讼累

“职业公民写作技巧人”主要将缺乏法律知识的个人作为写作技巧对象,常常不考虑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获取“写作技巧费”竭力鼓动他人进行诉讼,并且游说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无视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混淆视听、故意拖延诉讼等,扰乱了诉讼程序,干扰了法院的审判进程。

(三)加剧法律怎么写作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程度

虽然司法部曾出台“不得以公民诉讼写作技巧形式向社会提供有偿的法律怎么写作”的规定,但该规定缺乏落实措施。公民诉讼写作技巧的有偿法律怎么写作破坏了法律怎么写作市场严格准入的制度,一定程度上造成法律怎么写作市场竞争的混乱:由于无法对公民诉讼写作技巧人征收任何管理费用和税费,出现了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按本行业收费标准收费而以公民个人名义写作技巧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情况,一些公民诉讼写作技巧人素质低下,胡乱收费,许多人无法区别公民诉讼写作技巧和律师写作技巧,便直接将这些行为扣在律师头上,为律师形象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四)阻碍司法改革进程

专业化的审判人员与写作技巧人对于法改革是两者不可缺一得。但是,因公民诉讼写作技巧人法律知识不足和业务水平低下将不能够应对法院审判案件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历史潮流。
公民诉讼写作技巧产生的种种问题,既包含了法律传统与法律现代化的冲突,还包含了法律专门化与法律平民化的冲突,更包含了权利扩张与个体利益保障的冲突。矛盾的多样化决定了公民诉讼写作技巧问题的复杂性。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社会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职业化写作技巧是必然的趋势,但是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在目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公民诉讼写作技巧尚有存在的价值。因此,笔者认为,采取限制赞同论更加符合我们的现实状况。
当然,我们依然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写作技巧门槛的过低以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的缺位等原因已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在允许公民诉讼写作技巧存在的同时,应当对这一制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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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规范。

三、完善公民诉讼写作技巧制度建议

那么,如何在充分发挥公民诉讼写作技巧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最大程度消除其消极作用呢?如何在如此错综复杂的利弊关系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呢?笔者认为,总的来说就是我国的公民诉讼写作技巧只能是由当事人的近亲属进行无偿的诉讼写作技巧。

(一)修改现有法律,明确公民诉讼写作技巧的身份要件

我们可喜地看到,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将原第五十八条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删去。因此,与此相对应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也应删去,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亲友”应修改为“近亲属”,将诉讼法统一规定公民诉讼写作技巧人只能由当事人的近亲属担当。与此同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将“近亲属”的范围统一明确下来。另外,对于三大诉讼法中对于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团体可以为其提供写作技巧人或辩护人的规定,也应当相应限定所推荐的人参与出庭诉讼只能为律师,非律师者只能协助律师处理其他先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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