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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安南英美法律人类学困境:格卢克曼和博安南之争

收藏本文 2024-03-01 点赞:7481 浏览:2271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1955年,英国人类学家马克斯·格卢克曼在他的首部法律民族志——《北罗得西亚巴罗策人的司法程序》中,试图证明非洲本土的巴罗策习惯法同西策略律相比共性大于差别。两年之后,美国人类学家保罗·博安南提出相反观点,在他所出版的《提夫人的正义与审判》中认为,尼日利亚提夫人的“法律”与英美法相比有着着较大差别。为此他区分“民俗系统”与“浅析系统”:西策略学固然发达,但它仍然是一种“民俗系统”,如果无视这一点,而把它当作“浅析系统”来运用,势必导致对探讨对象的曲解,以而陷入我族中心主义,将矛头直指格卢克曼。以而引发了此后两人长达30多年的学术争论。这就是英美法律人类学史上著名的格博之争。除了双方性格上的理由之外,如此漫长的争论似乎只有一种解释:无解。非洲本土法与西策略究竟共性大于差别,还是差别大于共性?能否以及怎样利用西策略律范畴来描述和浅析非西方的法律制度?人类学是否有必要利用法学的探讨策略?……格卢克曼和博安南曾经明确争论过或涉及到的这些不足,正是英美法律人类学一个世纪以来不断面对、至今仍未解决的困境之所在。全文共分四章,其中,前三章是按照事件的发生顺序对争论起因、经过、结束整个历程的梳理,第四章则是对争论分歧的剖析和总结。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对争论发生的必定条件和偶然因素进行了详尽的考察。19世纪世界头号殖民家塞西尔·罗兹不仅为格卢克曼和博安南提供了田野调查的探讨场地,还资助他们进入了英国人类学主流的学术圈;20世纪上半叶最具效率殖民对策的发明家弗雷德里克·卢格德则为他们进入田野提供了直接的动因,甚至为他们的探讨提供了作用。除了马林诺夫斯基曾略微涉及过此不足之外,该领域之前并没有过类似的争论。但是1950年代的知识背景发生了新的变化:英美人类学启动人文科学转向,美国人类学文化相对论日趋改善,文化普遍主义改头换面,结构语言学正在对人类学发生影响。受美国文化相对论思潮的影响以及在第二语言习得方面上的天赋,博安南发动了这场争论,而他之所以选择格卢克曼作为批评对象,是因为后者的著作是该领域第一部以直接观察的案例材料为基础写就的法律民族志。作为一位出生于南非的俄裔犹太人,生活和仕途上的遭遇使得格卢克曼成为了一名激进的种族平等主义者,家庭的影响也给他带来了浓厚的法学情结,所以格卢克曼会以普遍主义的视角采取西策略学范畴。但受到批评多少有些冤枉,博安南的质疑也略显仓促。以上条件和因素共同决定了1950年代在英美法律人类学中出现了格卢克曼与博安南的争论。第二章按照文献的出版时间,力图中立客观地对格卢克曼和博安南所发表的与争论有关的论著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解读,并按照内容及其相关度划分为四个阶段。首先是各自出版的法律民族志。由于未曾想到事后会遭到批评,所以《巴罗策人的司法程序》是格卢克曼论述和策略的“原生态”呈现。而《提夫人的正义与审判》也体现了博安南田野调查时期的学术理想。接下来这场争论真正拉开了序幕,以1959年到1968年的十年间,双方共发表了包括著作、论文、书评在内的12部/篇文献,且都是针对争论专门而作的著述。奥地利法律人类学会议的召开标志着这场笔墨官司的全面升级:两人同时与会进行了唇舌剑的当面论辩,使这场争论成为了英美法律人类学的焦点。不过由于论文提交与最终出版长达三年的间隔,被英美学者反复引用的此次会议的论文并不能反映出格博之争的全部。所以双方也无意停战。格卢克曼在两部著作的再版序言中对争论进行了反思,可惜两年之后撒手人寰,争论也就变成博安南一个人的独角戏。1989年博安南最后一次提及这场争论,标志着争论的彻底结束。通过对格博之争所涉文献的全面展示,本论文认为,格博之争应该是关于西策略律与前工业社会法律共性与差别的分歧,西策略律范畴能否以及怎样探讨前工业社会法律的争论。第三章探讨争论为什么结束,所以首先对争论结束的时间和标志进行了界定。1970年代以后,关注法律与社会之联系的历程探讨已经成为了美国法律人类学的主要特点,这也标志着美国已经超越英国成为英语世界法律人类学的主导。而格卢克曼和博安南也受到了这种转向的影响。虽然在这一时期,他们的争论仍在继续,但已经不为学界所关注,这也意味着格博之争在学科作用上的结束。但争论的分歧并没有得到解决,胜负无法判断,双方陷入僵局。但是,格卢克曼和博安南通过他们的争论证明了英美法律人类学无法解决西策略律的自我表述不足,以而直接促成了该领域的探讨由规则中心范式向历程主义范式的转移。汉语文献中经常可见所谓“法学家派”和“非法学家派”的说法,认为格卢克曼是前者的典型代表,而相对的,博安南则是后一派的领军人物。可是笔者追根溯源,以最早利用这对汉语概念的林端教授,到借题发挥的德国学者乌韦·韦塞尔,再到四次划分谱系却以未利用过“学派”这一称谓的英国学者西蒙·罗伯茨,发现英美法律人类学领域并没有这两派的对立。相关学者在对该不足的处理上难称学派,“非法学家派”也并未逃脱西策略学的阴影。在对格博之争以起因、经过到结束完整历程的系统梳理和全面展现之后,第四章对这场争论的分歧进行剖析,将其剥离为三重困境。首先呈现的是认识论困境,即怎样理解他者的法律。虽然格博之争处于法律人类学表征危机的萌芽阶段,但却体现了普遍和特殊的永恒难题。不过同宗教人类学所引发的合理性之争相比,格博之争在认识论上的反思不够自觉,因为双方的分歧集中体现于策略论困境,即怎样表达他者的法律。英美法律人类学在该不足上始终有着着主位和客位两种不同视角的截然对立,格博之争正是其典型体现。与经济人类学的实质与形式之争相比,虽然有着诸多相似之处,但是在探讨规模、参与人数还是影响力上均体现了法律人类学的弱势地位。交叉还是分支?格博之争典型体现了英美法律人类学的身份困境。格卢克曼试图沟通人类学和法学,认为利用法学策略就能够促成学科交叉。但这只是人类学家对法律的法学探讨,是一种“人类学”的法学。由于没有专属的探讨策略,不会得到法学的认同,因而学科不可能实现交叉。博安南强调人类学的特殊性,主张人类学的策略,呼吁人类学家对法律的人类学探讨,这才是真正作用上的法律人类学。但是由于没有发现具有普遍解释力的策略,加之失去了探讨对象,使得法律人类学逐渐边缘化。与荷兰的由法学家所创建和传承的法律人类学相比,二者可谓殊途同归:都没有实现学科的交叉。在结论部分,文章援引萨特有着主义视角对“他者”不足的浅析:正是由于他者意识的出现,自我意识才会显现。他者是自我的先决条件。换句换说,对他者的理解实际上直接揭开了人们对自我理解的角度和深度。笔者由此得出结论:只有本体论上的反思和困境才是格博之争真正有别于其他分支学科类似争论的特殊之处。这场争论通过对非西策略律的探讨和讨论,实现了对西方自身法律的反思,打破了西策略律的高等性。虽然受到了法学的严重阻挠,但法律人类学为我们理解法律提供了另外一种视角。但是,人类学所面对的他者并不是“相对的他者”,而是列维纳斯所谓的“彻底的他者”或“绝对的他者”。其特点是他者绝不能还原为自我或同一。这是自我永远的本体论困境。而这也决定了与法学同出一门(西方知识体)的人类学不可能完成对西策略律的彻底反思。关键词:格卢克曼论文博安南论文争论论文英美法律人类学论文困境论文

    摘要5-9

    Abstract9-17

    导论17-41

    一、 题目释义17-21

    二、 文献梳理21-36

    三、 选题理由36-39

    四、 探讨策略39-40

    五、 结构观点40-41

    第一章 为何争论41-84

    第一节 为何是英美法律人类学?41-55

    一、 作为“他者”的殖民地41-44

    二、 殖民巨头的资助44-47

    三、 殖民统治的需要与田野调查47-55

    第二节 为何是 20 世纪 50 年代?55-70

    一、 重要作品的简要回顾55-63

    二、 1950 年代的知识背景63-70

    第三节 为何是格卢克曼和博安南?70-84

    一、 博安南为何要反思71-74

    二、 博安南为何批评格卢克曼74-82

    三、 争论的开始:蓄谋、意外还是仓促?82-84

    第二章 争论什么84-172

    第一节 解读策略与顺序84-85

    一、 解读策略84

    二、 解读顺序84-85

    第二节 法律民族志85-109

    一、 格卢克曼:《司法程序》(1955)85-95

    二、 博安南:《正义审判》(1957)95-109

    第三节 针对性著述109-150

    一、 博安南:《人类学的论述》(1959)109-114

    二、 格卢克曼:《巴罗策法学的专业词汇》(1959)114-118

    三、 格卢克曼:《非洲法学》(1961)118-121

    四、 格卢克曼:《非洲自然正义》(1964)121-123

    五、 格卢克曼:《巴罗策的法学观念》(1965)123-130

    六、 格卢克曼:《分散社会法律中的理性与责任》(1965)130-132

    七、 格卢克曼:《部落社会的政治、法律和仪式》(1965)132-133

    八、 博安南:《法律的不同领域》(1965)133-137

    九、 格卢克曼:《司法程序》(第二版,1967)137-140

    十、 博安南:《书评:巴罗策的法学观念》(1967)140-147

    十一、博安南:《法律和法律制度》(1968)147-148

    十二、博安南:《正义审判》(第二版,1968)148-150

    第四节 奥地利会议150-163

    一、 格卢克曼:《部落法比较探讨中的概念》(1969)151-155

    二、 博安南:《法律人类学的民族志与比较》(1969)155-163

    第五节 再版与反思163-172

    一、 格卢克曼:《巴罗策的法学观念》(第二版,1972)163-164

    二、 格卢克曼:《司法程序》(第三版,1973)164-166

    三、 博安南:《关于<正义与审判>出版以来的一些深思》(1980)166-167

    四、 博安南:《正义审判》(第三版,1989)167-172

    第三章 为何结束172-214

    第一节 结束的时间和标志172-187

    一、 结束的时间:1969 年?172-179

    二、 结束的标志:历程论转向179-187

    第二节 陷入僵局与范式转移187-201

    一、 陷入僵局187-194

    二、 范式转变194-201

    第三节 “法学家派”和“非法学家派”201-214

    一、 不足缘起201-205

    二、 追根溯源205-210

    三、 何为学派?210-214

    第四章 什么困境214-262

    第一节 认识论困境214-227

    一、 怎样理解他者的法律214-219

    二、 定位:认识论之回顾219-224

    三、 比较:宗教人类学引发的合理性之争224-227

    第二节 策略论困境227-240

    一、 怎样表达他者的法律227-232

    二、 定位:策略论之梳理232-237

    三、 比较:经济人类学的实质与形式之争237-240

    第三节 学科身份困境240-262

    一、 交叉还是分支240-247

    二、 定位:人类学与法学之联系247-256

    三、 比较:荷兰的法律人类学256-262

    结论:本体论的反思与困境26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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