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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书刑法“但书”立法设计

收藏本文 2024-03-25 点赞:23206 浏览:10678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当一个法律条文有两层或两层以上的意思表示,且句子直接用“但”或者“但是”连接时,以“但”或者“但是”引导的句子称之为“但书”。关于“但书”的性质,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占主流地位的,是周旺生教授的法律规范说,但这种观点将法律规则和法律规范混为一谈。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前提、行为方式、后果,并不能包括法律概念、法律原则等,也就无法涵盖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中的“但书”。故有必要重新审视“但书”的性质和法律规范的概念,将之区别于法律规则。我国刑法中,有很多“但书”。它们既有着于法律概念中,如第十三条,也有着于法律规则中,如刑法第二十条等。不同条款中的“但书”有着不同的功能,如判定刑法适用范围、定罪量刑,还在客观上起到了醒目的作用。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语言的表达直接影响着行为权利义务的变化。作为法律重要组成部分的“但书”,也是如此。而刑法作为限制人身自由和危及财产安全的法律,它的表达也更为重要,在立法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些规则在我国刑法的历次草案的修订中也有所体现。在设计理念上,刑法中的“但书”要遵循审慎利用的原则,形式上要求简洁、通俗、规范,内容上要求有实质作用,并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为目的。而在具体的“但书”设计上,“但书”要与条、款的划分密不可分。一个法律条文只表达一项内容。而这项内容有两层或两层以上的意思时,法条中就可能要用到“但书”或者款。“但书”与款的取舍取决于复句之间的联系。当复句之间是转折联系,前段与后段的连接词则需用到“但”或者“但是”。而后段即为“但书”。而在标点的利用上,经过历次草案的修订,形成了“但”或者“但是”之前用逗号的惯例。依照“但书”的设计规则,我国刑法中,有的“但书”利用合乎规范,如第十三条、第十七条,有的“但书”则无有着的必要,或者利用上不严谨,如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七条等。导致这一失范现象有着的主要理由是我国立法程序隐秘,公众参与不积极,学者和立法者对立法语言重视不足。若要改善这一情况,规范“但书”的利用,需要公开立法信息和资料,公示立法程序,倡导公众积极参与,学者加强对法律语言的探讨。关键词:刑法“但书”论文法律规范论文设计规则论文

    摘要3-4

    Abstract4-7

    一、刑法“但书”的基本论述7-17

    (一) “但书”的概念和性质7-11

    1. “但书”的概念7-8

    2. “但书”的性质8-10

    3. 刑法“但书”的体现形式10-11

    (二) 刑法“但书”的分类11-14

    1. 作为法律概念组成部分的“但书”11-12

    2. 作为法律规则组成部分的“但书”12-14

    (三) 刑法“但书”的功能14-17

    1. 判断刑法适用范围14-15

    2. 界定罪与非罪15

    3. 量刑15-16

    4. 客观上的醒目16-17

    二、刑法“但书”的理想方式17-29

    (一) 刑法“但书”设计原则及要求17-20

    1. 形式要求17-18

    2. 内容要求18-20

    3. 审慎利用原则20

    (二) “但书”的语义学浅析20-24

    1. 转折复句21-22

    2. “但书”中的标点利用22-24

    (三) “但书”的设计规则24-29

    1. “但书”的历史演变24-26

    2. 条、款的划分规则26-27

    3. “但书”与款的取舍规则27-29

    三、刑法“但书”的失范及改善29-39

    (一) 刑法“但书”的失范情况29-33

    (二) 刑法“但书”失范的理由33-36

    (三) “但书”的改善路径36-39

    结语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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