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们试图在这篇论文中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概念进行探讨。是一个在日常语言中被普遍利用的词汇,但黑格尔在界定和诠释“”概念时,为它附加了特定的内涵。在策略论上,黑格尔以“群体形态”入手、以“文化决定论”为前提预设,把制度和正义两方面内容同时整合进“”概念中。在展开对“”概念的叙述之前,黑格尔还把广义上的所有权、缔约权以及道德作为“”的主观前提,以而为“”设定了“权利自主”和“责任自己”两项在启蒙运动中兴起的原则。就“”概念的具体内容而言,黑格尔充分阐述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在“自由”和“法”方面的作用,指出了它们作为机制而规训个体意志、塑造个体社会内涵、实现个体自由的功能。事实上,黑格尔的“”观念和法哲学思想是一种温和的保守主义思想。在对待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些机制时,卡尔·马克思采取的是一种激进的左派立场,他自信地宣布这些机制必将灭亡的命运;卡尔施密特采取的则是一种极端的立场,他无条件、无原则地赋予任何现存群体机制予正当性;比较之下,黑格尔选择的可算是一条中庸的路线,他以“自由”概念为前提,审慎地去发掘和确认这些机制在“自由”和“法”方面的作用。关键词:黑格尔论文论文自由论文家庭论文市民社会论文国家论文
摘要3-4
Abstract4-6
绪论6-8
1 黑格尔法哲学中“”概念的策略论基础8-21
1.1 以思想史的角度理解黑格尔的“”概念8-13
1.2 以策略论的角度理解黑格尔的“”概念13-18
1.3 “文化决定论”作为黑格尔概念的前提预设18-21
2 黑格尔法哲学中“”概念的主观前提21-33
2.1 “权利自主”作为“抽象权利”的原则21-25
2.2 “责任自己”作为“道德”的原则25-29
2.3 “”与“抽象权利”、“道德”的具体联系29-33
3 黑格尔法哲学中“”概念的基本内容33-51
3.1 以主观情感连带为机制的“家庭”34-39
3.2 以互惠利益连带为机制的“市民社会”39-46
3.3 “国家”作为最高命运共同体46-51
4 马克思和施密特对黑格尔“”概念的批判51-64
4.1 来自左派的批判:卡尔·马克思52-56
4.2 来自的批判:卡尔·施密特56-64
结语6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