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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关于我国行政诉讼流程站

收藏本文 2024-01-28 点赞:4085 浏览:1088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行政诉讼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政府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促进我国法治的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加强对于我国行政诉讼流程的思考和研究,分析其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对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流程的良好建议,对于促进我国行政法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从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流程入手,然后分析了其中的不足,最后对于改进我国行政诉讼流程提出了自己的一点建议。
关键词:行政诉讼流程;不足;改进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行政诉讼制度的价值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完全的发挥,许多伤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对于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相应的研究。

一、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流程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流程是:首先,原告也就是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然后法院对于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和决定是否受理;在决定受理以后,就进行第一审程序;在第一审程序结束后,诉讼当事人不服,还可以上诉,开启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在一审、二审程序之外,还有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在这些程序之外,行政诉讼的流程还包括诉讼中止、诉讼终结与期间、送达等。具体以起诉和第一审程序进行以下分析:
(一)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在原告方面,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一方主体,这一方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在被告方面,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要求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被告必须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同时也要求原告必须在起诉的时候明确被告的名称,而不能对于被告的名称含糊其辞。第三,行政诉讼还要求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第

四、行政诉讼还要求起诉的案件应当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第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第一部分是审理前的准备,第二部分是开庭审理。
在第一部分审理前的准备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立案后要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告知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状,具体来说,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限是立案之日起5日内,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是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第二,组成审判组织。审判组织包括行政审判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其中合议庭是行政审判的基本组织。第三,审查诉讼材料。法院在审查诉讼材料时应作阅卷笔录,在阅卷笔录中应当载明案由、双方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等内容。
在第二部分开庭审理中,在审理形式上,一般应当公开审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者,则可不公开审理。在审理程序上,主要包括庭审准备、庭审,其中,庭审包括预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评议阶段和宣判阶段。

二、起诉与第一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诉讼程序在起诉阶段存在的问题

第一,在要求原告必须有事实依据方面,对于原告的要求过高。法律规定,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是时候不仅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还需要说明事实依据。所谓事实依据,不仅包括案件事实(案实和证据事实),还应当包括诉讼请求的法律、法规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很庞杂,尤其是在行政法律法规方面,即使是专业学习过的人去寻找与某一案情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要破费周折,更不要说是没有学习过法律的普通大众了。
第二,原告在起诉是时候还应当保证所起诉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本身就存在一些不明朗的地方;此外,我国法院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选择管辖等多重法律规定。对于相当多的行政相对人是没有学习过法律的人来说,这种条件确实显得有些苛刻。

(二)行政诉讼程序在第一审阶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中,一般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从立法本意上来讲,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制,是为了发挥合议庭全体成员的集体智慧的力量,来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但从我国法院目前行政审判人力资源来看,许多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达不到一个合议庭人数,在组成合议庭时,一般由一名行政审判法官主持,另外的合议庭成员由刑事或者民事审判庭的法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组成,这从形式上具备了合议制的形式,实际上审判活动基本上是由一人完成,一些审判员和陪审员根本不了解案情,也不发表合议意见,成了纯粹的“合法”的摆设。“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使合议制度的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还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司法的严肃性。

三、对于改进我国行政诉讼流程的思考

行政诉讼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促进我国法治的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改进我国行政诉讼的流程,促使其发挥更强的作用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因此,基于以上的分析,得出了如下结论:
第一,放宽对于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向法院说明涉及诉讼请求具体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可以说是在受案法官的帮助下寻找适合的法律、法规。要深刻的认识到,当前我们国家的法律普及水平总体上还是处于比较低的阶段,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知晓程度尚低,因此对于人民群众的法律要求不能过高。
第二,简化行政诉讼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设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设置简易程序有着深刻的背景:一方面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将会不断增长;另一方面,新类型案件的出现以及高新技术的发展,行政案件的审理难度也将加大。[3]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缺位,对一切行政案件不论繁简,一律采用普通程序,将会极大的浪费司法资源。同时随着行政诉讼的迅速成熟,有些相对简单的行政案件,客观上已不必集合议庭成员的集体智慧,通过严谨、繁琐的程序才能得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将审判资源按案件的繁简、难易合理分流,对那些案情简单、诉讼标的额较小、争议不大的案件采用简易程序解决,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审理那些社会影响较大、案情较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达到事半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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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的效果,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四、结语
本文认为改进我国行政诉讼流程,一是要放宽对于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向法院说明涉及诉讼请求具体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是要完善法院之间移送案件制度,三是要简化行政诉讼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设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通过以上措施,相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大限度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参见《中华法学大辞典》[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667页。
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第2版,第156页。
[3]宋炉安:评我国行政诉讼结构,载《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J],1997年第2期。
参考文献:
杨寅:《行政诉讼概念重解》,载《中国法学》[J],2002年第4期。
林莉红:《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一一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状况及其发展趋势》[J],载《法学评论》(双月刊),1998年第三期。
[3]姜明安:《行政执法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
(作者通讯地址: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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