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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刑法食品安全犯罪与其刑法治理

收藏本文 2024-03-08 点赞:11265 浏览:4578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当下社会热议的焦点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和高层的关切,对食品安全领域的治理也成为了各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的重点。尽管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行政监管模式和职责划分也有诸多不足,但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政府行政监管机关、司法机关能够积极履行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问题是可以得到有效解决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重要的刑事司法机关,从怎么写作大局、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角度,从刑法治理入手,可以大有作为。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刑法治理;监管职责;渎职犯罪
近年来,由于食品安全违法事件时有发生,动摇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食品安全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公众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国务院于2012年6月23日出台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计划用3年时间整顿并取得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明显成效。在此背景下,本文着眼于社会管理创新视角,深入反省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法制建设状况,梳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探寻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刑法治理之策。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状况

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年来以来,我国十分重视重食品安全管理立法工作,初步形成了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目前拥有包括法律、法规和各种规范性文件约840件。法律层面的主要有《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这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也是行政执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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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刑法手段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治理,也是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领域法律治理的重要手段。标志性的立法主要有两部,即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和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一次将食品安全犯罪写入刑法,设立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其纳入《刑法》分则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取代了之前的《食品卫生法》,将原来的食品卫生标准调整为食品安全标准。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主要体现在:一是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取消了单处罚金的规定,二是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取消了拘役的规定;三是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增加了“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放宽了处刑的条件;四是对食品监管渎职罪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刑法治理手段得到强化并使刑事法网与行政监管法网紧密对接,使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完备,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手段也更加多样化。

二、食品安全的范围与界定

食品的含义较为宽泛,既包括制成品、食用农产品,还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笔者认为,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一)食品安全

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概念分歧较大,代表性的观点有含义说、影响说和担保说三种笔者认为,含义说过于强调食品的含义,无论是食品的质量、数量还是发展,都没有从根本上阐明食品安全之“安全”这一核心概念的含义和本质要求。影响说有涉消费者安全问题,但其后缀的“危害”仅包含“有毒有害物质”,范围偏窄,而对政府责任的要求又停留在“保障”上,责任要求较低,难以确保现实中真正的食品安全。担保说既对“安全”要求有抽象概括,又对食品的生产与消费、摄入方式与危害后果等进行阐述,既简明扼要又全面准确,既注重相关过程和环节的要求又考虑到危害后果的防控,笔者亦采信该观点,并以该观点来阐释本文的相关问题。

(二)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解决食品安全纷争的尺度,是食品安全执法的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是指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各有关方协商一致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的,对食品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按照对象的不同性质,可以分为食品技术标准和食品管理标准。食品技术标准又称食品质量标准,通常要对食品产品的规格、理化指标、感观指标、卫生指标、微生物指标、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贮藏条件和贮藏期以及上述指标的检验分析方法作出规定。食品管理标准是把食品企业管理中常规性例行活动,经过观察分析、研究改进,对管理程序、所经过的路线、所需要的管理岗位、管理职责、管理凭证以及工作方法等的规定。

三、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分析

只有厘清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体系,把握当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分清食品安全各行政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才能准确打击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维护正常的食品安全秩序。

(一)行政监管主体的监管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体制。综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行政监管主体主要涉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农业部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怎么写作环节的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安全委员会是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领导、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承担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等职责。由此可见,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层面,食品安全虽然采取了碎片化的分段监管模式,这种模式也会出现监管职责交叉与空白并存在、责任难以落实、问题面前推诿扯皮等现象,但各行政监管主体的监管责任和法律责任基本上还算是清楚、明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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