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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纠偏刑法中占有行为纠偏和完善

收藏本文 2024-03-24 点赞:3826 浏览:918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是在这个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人们对于物质的追求越来越强烈。正是因为如此,各种经济犯罪频繁发生,非法占有他人的合法财产的案列举不胜举。所以文章就刑法中的占有行为进行了一些分析和阐述,笔者首先阐述了我国刑法中占有行为认定的纠偏,之后列出了完善占有行为纠偏的有关措施。
[关键词]刑法;占有行为;纠偏;完善;措施
一、引言
刑法中所说的占有行为是以行为主体的主观意识为前提的。在刑法占有行为中主观要求和主观占有意思是有区别的,主观要求是相对于行为而言,而占有意思是相对于行为结果而言的。不同的占有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其法律效果要看占有行为的具体表现,当然占有行为的存在是客观的,它不会受到法律效果的影响,所以占有行为的认定理所当然不能以其法律效果作为标准。在本文中我们研究探讨的是刑法中的占有行为,这与民法中的占有行为是有区别的,其主要区别体现在非法占有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的大小,其他方面基本相同。

二、刑法中占有行为案例分析

甲是一国有公司的董事长,已知另外一家非国有公司欠该公司20万元的货款。在一次聚餐中,在喝酒的过程中,甲提出让非国有公司中总经理的女秘书喝完,该女秘书表示拒绝,之后甲则放出豪言,若该女秘书喝完,则免除该公司对其国有公司的全部债款,结果女秘书喝完了这两瓶酒,之后,甲按照自己所说的,非法利用自己的职权,免除了其所有的债款。
事后案发,对甲的行为做出了定性,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有关规定。其理由是:甲的行为非法占有了国有财产,但是甲并没有从中为自己谋取利益,其行为认定为滥用职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甲违反了贪污罪。其理由为,甲利用自身的权力免除债务的行为,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这也是属于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国家的利益。所以,他的这种行为就如同甲将国有财产先据为己有,之后利用自己的职位提供给了该非国有公司,其行为应该属于贪污罪。
从上述的案列中我们得知了,我国刑法占有行为十分常见,其定罪依据及角度不能达到统

一、所以在我国,刑法占有行为的纠偏和完善十分必要。

三、我国刑法中占有行为认定的纠偏

在我国的刑法中,只有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以及侵占罪把非法占有行为作为客观的认定要件。除这些之外,在当代的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主观要件。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占有行为的范围相对较窄,而占有行为或者是非法占有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使用范围要远远大于前者。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指出,除了一些明文规定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财产罪以外,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系列的侵财行为,即使法条没有做明文的规定,但一些专家学者都认为其行为的实质已经构成了占有或者非法占有的犯罪行为。比如生活中最常见的盗窃罪是最具代表性的例子。需要注意的是,被学界定义为具有实质性的占有行为才是本文所说的占有行为。在此特别强调,对于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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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那些客观的占有行为,在民法上通常用占有来表述。
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占有行为的界定,与国外的观点具有一些差别,这种争议一直存在。依据大陆法系,“管有说”、“事实上支配说”以及 “法律及事实上支配说”等是刑法的主流观点。刑法的占有行为强调的重点有所不同,这是争议的焦点所在,其占有行为到底是强调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上的效果观点不一。“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管理状态”等观点是我国刑法学者的主流观点。虽然中外刑法的学者对刑法中的占有行为持有不同见解,但是基本赞同:“刑法中的占有是对物的控制和支配”这个观点。民法中对占有的界定也是“对物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从学者将刑法中的占有与民法中的占有的比较研究过程中可以看出,学者认为刑法中的占有有不同于民法中占有之处。对于刑法中占有行为的研究,本文也绕不开已有理论的研究内容。除此之外,占有行为的类型分析也是我国刑法学者探讨的主要问题,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较典型的例子是行为主体之间存在上下关系或者主从关系的占有行为。针对刑法中占有行为纠偏的探讨,具体情况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占有事实和事实占有;

2.在我国刑法中占有行为的主观要求;

3.法律效果相对于刑法中的占有行为的影响;

4.我国刑法中占有行为与我国民法中占有的关系。

四、占有行为的完善

在实际的工作中要判别行为人的行为到底是否实际控制了财物,不是那么显而易见的,要掌握其中最客观最真实的情况是有一定的难度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所说的实际控制可能是短暂的,也可能是观念上的,其支配行为和控制行为一样可能是短暂的也可能是观念上的。观念上的占有和实际占有是有所不同的,观念占有是相对于有形的物理占有,不能以行为人未对财物进行有形的控制和支配就否定对物的占有.在实际工作中执法人员应当考察确认行为人是否可以对财务实施实际的控制及支配。如果行为人已经得到财物,已经构成了对财物实际控制和支配,之后再将财产转移给其他人,这种情况下实施实际控制的时间尽管十分短暂,或者尽管不是有形的物理控制和支配,但其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刑法中的占有。
[参考文献]
王玉珏.刑法中的财产性质及财产控制关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戴李强.刑民交叉视野下个案引起的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2,(2).
[作者简介]张祥,江苏省金湖县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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