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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我国电力体制革新

收藏本文 2024-01-23 点赞:27824 浏览:13004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本文主要从导向、核心等方向分析了如何促进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
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
1001-828X(2013)07-0-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电力工业多次改革,先后经历了第二次成立电力工业部(1979-1982年);第二次成立水利电力部(1982-1988年);成立了能源部(1988-1993年);第三次成立电力工业部(1993-1997年);成立了国家电力公司(1997-2002)。2002年以“厂网分离”的电力体制改革后,成立了两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五家“发电集团”(大唐、中电投、国电、华电、华能)和四家辅业公司(国投电力、国华电力、华润电力、中广核)。
2002年的电力体制改革,以“厂网分离、竞价上网,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为宗旨,以“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体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推进全国联网,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为总体目标。
2013年3月,新一届国家和政府领导人产生,电力体制改革又被重新提上议程,首先要肯定的是2002年改革以后,我国的电网建设和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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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点建设都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下一步的电力体制改革应该按照2002年改革的主要目标,调整改革的具体内容和办法,在“效率优化”上做文章,以“电价改革”为核心,以取得更大的成绩。

一、改革要以效率为导向,不能为了“改革”而改革

按照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的思路,发、输、配、售等环节应予以拆分,电网建设、设计、施工等辅业予以划转,多种经营等资产予以出售。到目前为止,发电环节分拆的最为彻底,发电环节以5家国有发电集团为主,并引入民间资本进入发电环节,输配售等环节还未进行拆分。
需要强调的是,改革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不能为了改革而改革;现在一提国企改革就是拆分、股份化、变卖、私有化,好像不这样做就不算改革,持此类看法的民众也有相当数量,但电力体制改革不能被这些外部言论所左右,应该继续坚持正确的思路和做法,纠正国有企业改革的思维误区。对于电力行业来讲,国有资本也好、民营资本也好,作为社会资源,谁的效率更高、谁对社会做的贡献越大、谁对整个国家的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发展越有利,就应该支持谁的发展,换言之,应以效率来配置资源。
对于厂网分开来讲,放开电源点建设、成立各大发电集团可以有效的集中社会闲置资本,一方面民间资金有了更多的投资渠道,避免了资源闲置,也获得了合理的资本回报;另一方面电源点建设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改变了原来单纯依靠国有投资的局面,吸引了大量社会资本进入发电环节,有效的解决了电力供应紧张的电源点建设问题。就整个社会的资源运行效率而言,拆分发电环节确实有利于社会资源效率的提高,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用“效率优化”这种思路来分析输配售环节是否需要拆分,值得分析。
(一)售电环节是建立供需电力市场的基础。售电公司的设立,能够赋予用户议价的权利,售电公司作为电力行业面对用户的平台、窗口,通过电价的市场波动调整,有着双向的资源配置作用:电价高,可以刺激电力供应增加,用户用电量减少;电价低,可以调节电力供应减少,用户用电量增加;这样通过杠杆,电力市场自发达到电力供需平衡,有效的解决以往计划经济时代电力供应“时多时少”的矛盾。因此,售电公司本质上就是电力资源配置的平台,售电公司的设立有利于电力资源配置。

(二)输配电环节作为自然垄断环节,拆分并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其理由如下:

1.输配电环节作为自然垄断环节,拆分并不能够带来新的竞争。输电和配电之间不可能形成竞争,输电和配电内部也不能够产生竞争,既然没有竞争,也就谈不上拆分后的效率优化。以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为例,拆分后,两家电网公司之间没有、也不可能形成竞争,看上去是改革,但没有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反而增加运行成本。
2.输配电环节的拆分会带来新的电网行业利益格局。输配电环节拆分后,从原来的输配电一体拆分成输电和配电两个新的利益集团,输电、配电自然而然地从各自利益出发,在技术标准、设备选型、电网规划等方面形成新的技术壁垒、垄断,加剧了资源的浪费和闲置,并且由于输配电环节拆分,在协调工作方面会带来新的困难,增加整个电力行业的运行成本。以移动、联通等运营商为例,拆分后,在设备选型、技术标准上各自为政,形成了新的技术壁垒;在信号基站建设上重复建设严重,加剧了社会资源的浪费;但由于形成了商业竞争,社会的平均资费标准逐年下降,这是拆分有利的方面;与之对应的是,输配电拆分是不能带来商业竞争的。
3.输配电环节拆分会带来输配电成本增加。拆分增加了电力销售环节,必然会带来行政、运营、营销、损耗、人力等成本的增加,拆分后单独核算的输电成本、配电成本之和必然大于拆分前的输配电成本,整体成本反而大于拆分之前。
4.拆分不能发挥电网企业的规模效应。和其他行业相同的是,供电企业的输配电成本与规模也符合U型曲线,随着供电企业规模的增加以及社会总需求的增加,单位输配电成本是在不断降低的。因此,对供电企业进行输配电拆分并不利于电网企业发挥规模效应。
因此,输配电作为自然垄断行业,拆分并不能带来竞争和资源配置优化,反而带来了新的利益格局和垄断、增加了整个电力行业的运行成本。

二、电力改革的核心应该是电价改革

电力体制改革要建立资源合理配置、效率优先的市场,本质上是要用去约束、指导资源的优化配置,电价改革才是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
我国目前的电价沿袭了计划经济的指令模式,滞后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电价形成主要靠政府指令调整,电力资源长期偏低,没有真实体现电力资源的价值,并且地方政府通过电价征收各项附加基金,把税制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强加到电力行业,并不利于电力行业的发展。 资源体制改革应怎么写作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改革初期通过人为压低土地、劳动力、水电气等资源,扭曲了资源以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经济粗放式发展模式侧重规模而不重质量,造成了劳动附加值低、单位能耗高、环境污染、外部不经济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近年来政府不断提出经济转型,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劳动附加值、降低单位能耗比、治理环境污染。在市场经济下,通过杠杆,可以有效解决以上问题,电价改革正当其时。
根据目前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电价改革应该分四步走:

(一)剥离供电企业非主营业务

目前电网企业存在人员构成复杂、旗下各类公司构成复杂、企业关联交易、历史遗留问题众多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核实输配电是不可能的。因此电价改革第一步首先就是要剥离电网企业的非主营业务,还原真实的输配电成本。此项工作自2002年电改就开始进行,由于牵涉的人员太多、利益关联太大,特别是多项措施涉及到社会不稳定因素,到2013年此项工作进展缓慢。

(二)严格区分、核实、厘清电网企业的输配电成本

在剥离电网企业非主营业务的基础上,核实电网企业的输配电成本成为可能。简单来讲,电网企业的成本可以归为四个大类:管理成本、人工成本、运行维护成本、基础建设成本。应该严格按照成本规范,对目前电网企业的成本进行核实理清。特别需要指出的是:
1.电网建设行业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在基础建设、运行维护方面确实需要大量的资金成本,此部分成本不仅关系到电网发展、电网安全,更是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电力供应。因此,此部分成本必须在电价成本中得到充足的体现。如果在电价中,此部分成本没有完全通过市场机制返回到电网企业,必须由政府对电网企业进行专项补助和扶持,这是电网企业的基础行业性和社会公益性所决定的。
2.人工成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由于电网企业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命脉,国有垄断是必然的结果。电网企业需要发展,需要高素质的人才;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坚强的电力供应和怎么写作,电网企业更需要高素质的人才。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就意味着人工成本的提高。因此,电网企业的人工成本必须保持在较高的水准和较高的增长水平,不要因为国有企业职工待遇受到非议而人为的减少电网企业的人工成本。没有较高的薪水回报,就不可能吸引优秀的人才,就不可能做大做强电网企业。这是在核定人工成本的时候必须要考虑的关键性因素。

(三)形成可调节的输配电电价机制

在核实、厘清输配电成本的基础上,形成可调节的输配电电价机制。首先,输配电电价应该包涵两个部分:一是基础的输配电成本;二是企业用于发展的处在合理范围内的利润;其次,输配电电价应该是可以调节的,政府可以根据电网企业的合理需求,分析整个电网企业的运行情况,按照实际情况对输配电电价进行调节。

(四)设立售电公司,建立电力市场交易平台,改变目前电网企业“独写独卖”的局面

只有把放到自由写卖的市场中去,才能发挥的市场作用。要让电价最终起作用,必然要改变目前电网企业“独写独卖”的局面,通过设立独立竞争的售电公司,使电网企业退出电力交易市场;通过建立自由写卖的电力交易市场,让用户通过售电公司写作技巧商,直接与发电企业发生交易,真正体现电力的市场,通过电价的市场波动,最终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结论
电力改革应该以效率为导向,而不应该简单的进行资产拆分;输配电拆分后,并不能带来竞争和资源配置效率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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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而增加了运行成本,加剧了利益集团的垄断和资源限制,降低了电网企业的规模效应;因此,输配电拆分既不应该作为我国电力改革的一项内容步骤,也不应该作为我国电力改革的目的。
电力改革要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应该以电价改革为核心,通过剥离非主营业务,厘清实际的输配电成本,建立可调节的输配电电价机制,打破电网企业的电力“独写独卖”模式,建立自由写卖的电力市场,使供用电双方能够直接交易,通过电价的波动,优化配置电力资源,最终达到电力改革的目的——优化配置资源。
参考文献:
国发[2002]5号文:《电力体制改革方案》,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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