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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视域传播学视域下网络视频盗版现象结论

收藏本文 2024-03-21 点赞:7347 浏览:2427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从传播学的视角看,由于网民的娱乐需求与网络视频媒体的利益需求,使网络视频盗版行为大行其道、屡禁不止,其对于知识产权、正版市场以及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形成了严重危害。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性凸显了网络技术的缺陷,限制着我国对于网络视频盗版行为进行法律管制的效果,亟需建立网民与网络视频媒体的自律机制进行联合管制,还网络视频领域一个规范的传播环境。

摘自: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www.udooo.com

【关键词】网络视频 网络盗版网络管制
盗版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作品、出版物进行复制、再分发的行为。长久以来,影视剧盗版现象在国内已成常态,电视台还未播完的电视剧,电影院还未下线的电影,就会被拷贝进行公开低价贩售。而由于互联网的交互性、共享性、传播迅速、传播自由等特性,在互联网上对我国本土电视剧、电影进行盗版更加方便容易,并且,以往传统媒体无法及时传播的外国影视剧、动漫视频也成为了网络视频盗版的主体,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视频盗版的行为更为猖獗。

一、网络视频盗版现象形成的原因

互联网上的网络视频传播的优势在于其传播的时效性与广泛性,在互联网上进行视频的发布、复制、传播,只需要耗费非常低的成本就能轻易获取经济收益。

1、网民对网络视频的权衡需求

新媒体权衡需求理论指出,当且仅当受众发觉其生活中某一重要需求已经无法被传统媒体满足,并且认为新媒体能够满足该需求时,他们才会开始采纳并持续使用这一媒体。①网民对网络视频的娱乐需求即是如此。首先,网络视频即点即播、即下即看,能够满足网民利用碎片化时间进行娱乐活动的需求,其次,国外网络视频节目的高效传播能够满足网民与世界文化迅速融合、交流的需求。这些需求在传统大众媒体上难以得到满足,受众继而转向网络媒体。现在网络视频已是网民在互联网应用中的重要需求,据CNNIC 于2012年5月发布的《2011年中国网民网络视频应用研究报告》称,截至2011年12月,国内网络视频用户规模为3.25亿,在网民中的渗透率为62.4%。而网络视频盗版行为则是源于网民对网络视频的需求,一方面,处于互联网时代的网民利用特定的终端设备或录像设备对卫星电视节目或影院电影进行录制、存储,然后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国外网站上搜索外国影视视频的片源,进行下载、转发。这些行为均没有获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在这一阶段,网民使用“网络媒介本身”自主生产内容来满足自己的需求,是网络视频盗版行为猖獗的首要原因。另一方面,作为“内容载体”的网络媒介为了满足网民的需求,把网络盗版视频放在自己的平台上供网民观看、下载,进一步扩大着网络盗版视频的传播规模,助长着网络视频盗版行为的发展。

2、网络视频媒体利用“免费午餐”获取广告利益

加拿大传播政治经济学家达拉斯·斯麦兹把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运用于实践,提出的“受众商品论”深刻揭示了大众媒介的经济本质,其认为,大众媒介生产的内容就像20世纪出售啤酒的小店为了吸引顾客喝酒而提供的“免费午餐”一样,“以广告费支持的电视媒介提供的‘免费午餐’是喜剧、音乐、新闻、游戏和戏剧,目的是引诱受众来到生产现场——电视机前。此时,测量受众的公司便能够计算他们的数量多寡,并区分各色人等的类别,然后将这些数据出售给广告者。”②当前,我国互联网上的盗版视频的传播渠道主要分为网络视频网站、以P2P为技术核心的视频播放软件以及文件共享网站、论坛。这些传播渠道的盈利模式与传统大众媒介的盈利模式并无二致,“受众商品论”同样适用于网络视频媒体。即网络视频媒体收集、上传盗版视频供网民、下载,看似给网民提供了“免费午餐”,实际上是把网民贩售给了广告商,让网民在观看、下载盗版视频的过程中消费广告,同时,网络视频媒体获取了高额利润。实际上,网络盗版视频是一道真正的“免费午餐”,使网络视频媒体实现了无本万利。

二、网络视频盗版行为的危害

可以看出,网民的娱乐需求是网络视频盗版现象产生的根本动因,而巨大经济诱惑则是网络盗版现象肆虐的加速器。对于网络,则产生了侵犯知识产权、扰乱正版视频获利、破坏网络文化建设等问题。
首先,版权(又称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是个人、集体乃至国家的精神财富和无形资产。当前,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怎么写作贸易一起,构成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三大支柱。盗版行为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一方面,影视剧、动漫等视频产业的发展和壮大,需要源源不断的创新思维和创作热情,而通过网络传播进行盗版行为,实际上是对创作者劳动成果的滥用。而知识产权一旦得不到合理的保护,则对创作者形成严重的打击,有碍于影视、动漫作品创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从而制约影视业、动漫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影视剧、动漫等是重要的文化产业资源,是国家在国际上进行软实力竞争的重要战略资源,而互联网使人们置身于地球村中,知识和文化的传播方便且快捷,网络视频在没有知识产权合理保护的情况下,通过盗版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传播和发行,难以形成规范的民族品牌,有碍于国家文化产业的正常发展。
其次,网络盗版视频给网络视频媒体带来了巨大的广告收益,不仅使盗版现象形成恶性循环,而且给版权所有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电视台失去收视率、电影失去票房、影像制品发行商失去购写者,在网络视频盗版的牵制下,影视文化市场失去正常的经济收益。以电影《画皮II》为例,据华谊公司统计,盗版《画皮II》流入网络后,生成了至少两千余条盗版视频链接,每条链接播放过万次,根据最低票价估算,市场损失约6.6亿元。此统计尚未计入局域网观看、网盘下载、P2P分享、盗版光盘售卖等侵权形式。③严重的经济损失既影响影视、动漫公司的经营又影响影视文化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
最后,网络媒体的兴起带来了传播方式的改革,它的技术优越性创造了新的传播格局,为世界文化交流与发展带来了新渠道。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文化信息安全。网络视频盗版行为使网民和网络视频网站的文化接受与传播行为偏离了正确、有序的轨道,造成文化传播思想意识的恶化,它是网络社会正常发展路上的秩序破坏行为,是建设健康网络文化的拦路虎。

三、网络视频盗版现象的监管现状及对策

网络视频盗版现象的危害带来了管制的必要,我国网络视频盗版现象存在已久,我国对网络视频盗版行为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善,如《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均有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保护条例。以法律手段为依托,网络视频盗版现象已从最初的全民盗版时怎么发表展成一些大型网络视频媒体开始购写正版视频版权的状态。不过,网络视频盗版现象至今存在并仍然活跃,在管制上仍存在着不足,网民仍然在网络盗版视频的生产、使用、传播上肆无忌惮,规模小的网络视频媒体仍然依靠盗版视频维持运营等问题尚未解决,这其中反映了我国网络视频盗版行为管制上的难度。
从难度上讲,主要是网络技术的缺陷造成了法律管制手段难以有效实施,这与网络传播的特性分不开。
其一,网络媒体传播快捷、传播范围广泛以及盗版视频复制易的特点,使管制范围难以界定,并且海量的盗版视频难以及时得到一次性删除,反而会在管制过程中形成此消彼长的情况。
其二,网络传播的匿名性使盗版责任的认定和取证上难以有效进行,大部分盗版视频由网民生产和传播,互联网上网民以符号形式出现,其现实身份的甄别从技术上无法完全得以实现。并且,利用国外的怎么写作器进行盗版视频传播,会增加技术管制难度。
其三,网络传播内容的数字化特点造成追惩难度大。即,一方面盗版视频内容的存在并非实物,在管制过程中能通过技术手段瞬间删除,从而导致监管失效。而且,网络视频媒体作为盗版视频的载体时并非盗版视频的第一传播者,难以对其责任进行界定和追惩。再者,就算被界定为侵权,只需付上很少赔偿费,相对于高昂的版权费是九牛一毛。
由于互联网是一个自由与开放的媒介,它是网体意识的释放与集合的平台,在外部管制机制效果受限的情况下,建立与完善内部自律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增设网民媒介素养教育和网络道德教育。1992年美国媒介素养研究中心对媒介素养的定义为,媒介素养是指人们对于媒介信息的选择、理解、质疑、评估的能力,以及制作和生产媒介信息的能力④。由于网民是网络盗版视频的主要生产者与传播者,对网民进行素养教育就是让网民正确选择使用和选择媒介,认识到视频盗版行为的危害。而网络道德是建设和谐网络社会重要组成部分,对网民进行网络道德教育,能够使网民在心中树起一把衡量规范自己网络行为的标尺,造就高尚的道德品质。而媒介素养教育与网络道德教育两者相结合,能够从源头上遏制网络视频盗版现象。
其次,规范网络视频媒体行业秩序。2009年9月,搜狐与激动网和优朋普乐三家网络视频媒体联合发起成立了“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这反映了网络视频媒体对建立良好行业环境的决心和期待。网络视频媒体在网络盗版视频行为中既是平台提供者又是内容提供者,网络视频媒体一方面要做好网络视频的把关人,另一方面通过购写版权来放弃对盗版视频的利益纷争,则是通过自净化的方式来完善整个视频行业。□
参考文献
①祝建华、王晓华:《权衡需求理论与数码市场的前景》[C].《传播学研究:和谐与发展——中国传播学会成立大会暨第九次全国传播学研讨会论文集》.北京:新华出版社,2006:93-103
②郭镇之,《传播政治经济学理论泰斗达拉斯·斯麦兹》[J].《国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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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2001(3)
③王志灵,《盗版致损6.6亿 华谊兄弟痛追〈画皮Ⅱ〉盗版源》,《21世纪经济报道》[N].2002-9-24
④谭泓,《媒介素养教育——培养公众对传媒信息的选择能力》[EB/OL].http://.cn/xxsb/txt/2007-10
/29/content_914233

7.htm,2004-3-25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责编:叶水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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