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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界定论产权范畴法学界定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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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产权经济学的核心范畴,产权已经被我国学术文献、法律文本和新闻媒体等所广泛使用。然而,产权不仅是经济学范畴,还应当是法学范畴,需要从法学角度对其进行研究界定。本文在全面对产权范畴进行法律文本梳理解读和法学理论论争分析的基础上,对产权范畴进行了界定并认为其具有法定性、排他性、可分性和流动性的法律特征。

【关键词】产权法学界定特征

产权原本是英美法系国家财产法中的特有概念,即财产权利的简称,西方经济学在发展过程中,借用了英美法系国家财产法中的产权概念,并形成了以产权范畴为核心的产权经济学学派,我国经济学界受产权经济学派的影响,在讨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问题时,深度的运用了产权概念和产权理论,并对我国的若干政策取向,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由于研究角度和研究方法的不同,产权概念在国内外产权经济学界发展过程中已然衍生出超越传统英美财产法中财产权概念的许多内涵,其外延也不再限于财产权利。这造成国内外经济学界对产权概念的界定是众说纷纭。对此,著名经济学家巴泽尔在其代表作《产权的经济分析》的前言评论道,产权这一概念常令经济学家莫测高深,甚至时而不知所云,似乎对这一概念的解释非法学家莫属。但“天下英雄,舍我其谁”的习气又使经济学家欲罢不能,而提出自己的理解。这两类学者对产权的内涵各取所需,却能各得其所。诚如斯言,产权不仅是经济学概念,还应当是法学概念,经济学家可以对其进行界定,法学家更应当对其进行研究界定。

一、产权范畴的法律文本解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受西方产权经济学的影响,产权已成为我国经济学和法学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在各种经济学和法学文献中,早也已被广泛使用,不过在法律中还未见这一概念,当然也没有对产权含义的明确界定。不过,随着产权明晰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被提出之后,在一些级别较低的关于国有企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中产权概念则频频出现。代表性的有:

第一,1993年12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不包括债权。”

第二,1996年1月25日国务院第192号令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2001年12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0号令发布,根据2005年6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9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在本市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

第四,2003年12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权益”。

第五,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在我国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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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体制改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第(6)项规定:“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

第六,2004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产权,是指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

第七,2009年6月15日国资委最新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3条规定:“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上述文件中,只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中对产权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上文未提及的其他一些级别较低的法律文本中对产权概念的界定与其表述大同小异,基本上都是指财产所有权(所有者权益)及其他各类财产权益。

二、产权范畴的法学理论论争与评述

受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影响,产权概念被我国法学界继受后,在理论界出现了与经济学界相类似的争论,再加上我国与英美法系法律传统的差异,导致情形更加复杂。学术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所有权说

产权就是所有权,意指主体对财产的所有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

(二)财产权集合说

这是我国法学界目前的主流观点,其认为,产权即财产权,包括了物权、所有权以及与物权和所有权有关的多种财产权,具体来说,则应当是包括物权、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性、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的集合。郑曙光认为,“产权是经济主体对资源所能行使的权利,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以及由此派生的占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利组成的权利集合。张海龙认为:“产权的确切含义,就是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王利明认为:“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来看,有关法规、规章都使用了产权、财产权的概念,这里的产权实际上即指财产权,它包括了物权在内的各种财产权利。”

(三)产权否定说

这种观点认为,产权这一概念的内涵是多变的,因而其不应当是一个学术概念,可以在日常生活中不太严谨的加以使用,最多也只能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或一个理论上的概念,不应当也不可能成为一个要求确定性的法律概念。代表性的学者是屈茂辉教授,其认为:法律的确定性是应当坚持的,既然产权有着如此多的含义,在非严谨的日常生活中,人们使用产权这个词自然无可厚非,但在立法上不能够使用产权一词。

(四)产权多元说

这种观点认为,法学领域对产权范畴可以有三种理解,即从权利的角度来理解,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理解和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理解。从权利的角度产权应当被理解为等同于财产权利;从法律关系的角度产权应当被理解为是一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财产关系;从法律制度的角度产权应当被认为是一种法律规范,限定了相关主体行为范围的行为规范。

(五)产权法定说

这种观点是蒋言斌博士在其博士论文中提出的,他认为,产权不仅是一个日常用语中可以使用的词语,也是一个学术概念;不仅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也是其他学科中的概念,当然也可以是一个法学概念,而且也应当是一个法律概念。不同学科从不同角度对同一对象进行研究是科学研究中经常会出现的情况,产权即是如此,经济学可以对其进行研究,法学也可以对其研究。产权首先是一种经济要素,属于生产关系范畴,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法律上的产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其是一种法权,经济意义上的产权是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形成的基础,经济意义上的产权,也就是作为生产要素的产权一旦进入了生产经营领域,就会受到法律的调整,也需要法律的调整,由法律明确其性质,厘清其范围,只有在法律上明确了产权的归属,才能够厘清复杂的产权关系,建立起科学的产权制度。

从总体上来说,法学界的理论纷争和经济学界对产权概念的争议是一脉相承的,与经济学界唯一的不同之处仅在于产权是不是一个法学范畴,一个法律概念。对此,有两种看法,一种是否定说;一种是肯定说。笔者赞同产权法定说的观点,产权应当是一个法律概念,一个法学范畴。

首先,产权在经济学和法学中的含义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区别。对于同一研究对象,不同学科从不同角度出发,基于不同的理论框架往往会形成一些认识的差异,正是这种差异才能激发不同学科的创新性和差异性,不能因此而否定一门学科对某一概念认识的科学价值,对于产权这一范畴而言,当然不能因为其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首先被用于经济学研究,就不能成为法学学科的范畴,产权当然可以成为一个法学范畴、法律概念;其次,从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理论来看,经济意义上的产权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是生产关系的核心要素,其自人类有经济活动就已经产生,是经济基础,而法学意义上的产权范畴则是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经济意义上的产权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其产生的前提是已经存在法,而法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以国家和阶级形成为前提,因此,法学意义上的产权只有在阶级国家形成之后才能产生,其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由此可见,经济意义上的产权和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经济意义上的产权关系对法学意义上的产权具有决定性作用,法学意义上的产权是对经济意义上的产权关系的反映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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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意义上的产权关系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对于这两个意义上的产权都可以由特定学科进行研究,经济学可以研究,社会学可以研究,法学也可以加以研究。绝对生产力不断发展变化必然会导致经济关系属性的产权关系不断改变和发展,作为“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的法律,必须要对此进行回应,努力反映和解释社会经济生活中现实的产权现象和产权关系,在立法技术上对其进行严格界定,以适应社会产权实践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和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财富新形态不断涌现,财产的数量和种类不断扩大,这对我国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为了应对该冲击,有学者认为应当对财产法我国财产法进行一定的调整甚至重构,主要有三种思路:(1)保留所有权制度,不引入财产权概念,但另外建立与所有权平行的占有制度;(2)放弃传统的所有权的概念,完全借鉴英美法中的财产权概念;(3)保留传统所有权制度,但引入更高层次的财产权概念。笔者赞同第三种思路,产权也就是财产权利,源于英美法系的财产法,该范畴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包容性,为了应对不断涌现的新型财富形态和财产类型,应在我国现行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制度中,引入产权这一概念,并在法律中对其含义进行明确。为了顺利实现与我国法律体系的对接并考虑到产权外延的广泛性,可以在内涵上借鉴英美法系财产权的概念,同时采用概括和例式样相结合的立法技术,这样产权范畴就应当界定为:产权,是指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经济主体对经济资源所能行使的支配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财产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产权所包含的支配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各种权能可以转让、可以合并,可以拆分。

三、产权范畴的法律特征

(一)法定性

产权的法定性是指产权的类型、性质、内容和行使等都必须由法律所明确规定。产权主体创设产权,行使产权,必须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产权的法定性使法学上的产权范畴区别于经济意义上的产权,随着社会财富类型的变化,财产类型的丰富、规模的扩大和结构的变化,会形成新的产权和产权关系,但这只是经济意义上的产权和产权关系,只有在经济意义上的产权被法律所确认之后,才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二)排他性

产权的排他性又可称为产权的独占性。产权的排他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支配,即产权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在法定范围内对特定的财产进行支配,通常不需要他人的配合和帮助,二是排除妨碍,即他人有义务不妨碍、不干涉、不侵害产权人对其产权的依法正当使用。产权的排他性通常与产权明晰呈正相关关系,产权界定的越明晰,产权的排他性越强。

(三)可分性

产权的可分性是指产权在质和量上可以分解开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产权可以在量上分解为特定的份额,如一个企业的整体产权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造分解成若干股份;二是产权的内容,也就是产权的权能是可分的,最典型的如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可依法分解;三是指基于同一财产上可以形成分离的不同性质的权利,如国有企业的财产上可以存在应当相互分离的所有权与经营权。

(四)流动性

产权的流动性是指产权可以依法通过继承、赠与、划拨、交易等法律形式进行转移和让渡。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流动,尤其是产权交易是充分实现产权价值的必要条件和产权的内在要求,也是产权流动的最主要形式。通过产权交易,可以将产权在不同的主体间进行转移和重新配置,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收益的公平分配,进而使产权的物质载体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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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系安徽财经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的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ACKYQ1143ZC。

作者简介:唐雯(1982-),女,湖南长沙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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