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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税则均化制作食品税则归类

收藏本文 2024-01-22 点赞:8586 浏览:3368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均化制作的食品税则归类是食品税则归类中的一个难点,在通关实践中许多企业的归类人员经常简单地将均化制作的食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简称《税则》)中列名的均化食品归类;其实不然,《税则》中列名的均化食品是有特定规定的。本文将对均化制作的食品税则归类作初步探讨,供企业归类人员参考,以期减少归类差错,提高企业通关效率。

一、《税则》中对均化食品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是我国进出口商品归类具有法律效力的分类目录,在《税则》中所有进出口商品被划分为二十一类、97章。根据《税则》的分类体系,食品分布于第四类的第16章~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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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共6章),这6章中的食品加工方法都包括“均化制作”,“均化制作”是指使流体内物质成为分布均匀的极微小颗粒的制作过程。但《税则》中只有4个子目(分别是子目1602.10,子目2005.10,子目2007.10,子目210

4.20)以具体列名的形式列出了均化食品,并在注释中作出明确规定。

(一)第16章子目注释一对“均化食品”的界定

子目1602.10的“均化食品”,是指用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肉粒或食用杂碎粒。例如,由猪肉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净重150克)。

(二)第20章子目注释一对“均化蔬菜”的界定

子目2005.10所称“均化蔬菜”,是指蔬菜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蔬菜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蔬菜粒。例如,由马铃薯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净重150克)。

(三)第20章子目注释二对“均化食品”的界定

子目2007.10所称“均化食品”,是指果实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果粒。例如,由苹果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净重150克)。

(四)第21章章注三对“均化混合食品”的界定

税目21.04所称“均化混合食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例如,肉、鱼、蔬菜或果实等,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小块配料。例如,由猪肉、马铃薯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净重150克)。
纵观均化食品的这四条注释,不难发现《税则》中列名的四种均化食品都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①经精细均化制作,但允许有少量可见的粒状物;②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③零售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由此可见“均化制作”只是均化食品应符合的其中一个条件,也就是说,均化制作的食品≠均化食品,归类人员不能简单地将均化制作的食品按《税则》中列名的均化食品归类。

二、《税则》中列名的均化食品归类思路

根据第16章、第20章和第21章对均化食品的注释,可知《税则》中列名的这四种均化食品的不同之处在于基本配料:子目1602.10的“均化食品”基本配料是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子目2005.10的“均化蔬菜”基本配料是蔬菜;子目2007.10的“均化食品”基本配料是果实;子目2104.20的“均化混合食品”的基本配料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配料。因此,《税则》中列名的均化食品应根据其基本配料确定其税号:基本配料为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的归入子目1602.10,税号为1602.1000;基本配料是蔬菜的归入子目2005.10,税号为2005.1000;基本配料是果实的归入子目2007.10,税号为2007.1000;基本配料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配料的归入子目2104.20,税号为2104.2000。归类人员在判断基本配料种类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加入的少量配料不计入基本配料种类。在均化食品中为了增加营养、调味、保存或其他目的,通常会添加少量的盐、奶酪、蛋黄、糊精、淀粉、维生素等物质,归类人员在计算基本配料种类时,不能把这些物质计算在内。例如,密封罐装婴儿均化食品,成分含量:25%猪肉(可见少量小肉粒)、70%胡萝卜、5%配料(盐、淀粉等),净重150克。该均化食品的基本配料为:猪肉、胡萝卜,为调味、保藏需要而加入的盐、淀粉等配料不能算基本配料。
其二,子目1602.10的“均化食品”的基本配料。主要包括肉、食用杂碎和动物血,这里的“肉”是指《税则》中第2章所有的肉(例如,牛肉、鸡肉、猪肉等),但不包括《税则》第3章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肉(例如,鱼肉、蟹肉、虾仁等),“食用杂碎”是指可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头、爪、尾、翅膀、舌、皮、内脏等,既包括《税则》第2章的食用杂碎(例如,猪肝、鹅肝等),也包括《税则》第5章的食用杂碎(例如,猪肠、鸡胗等)。均化食品的基本配料只要属于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范畴,其基本配料就只能算一种,例如,由猪肉、鸡肉、猪肝精细均化而成的均化食品,虽然该均化食品的配料有猪肉、牛肉和猪肝三种,但是因为牛肉、鸡肉都是《税则》第2章的肉,猪肝属于《税则》第2章的食用杂碎,所以该均化食品的基本配料属于肉、食用杂碎,符合第16章子目注释一对子目1602.10的“均化食品”的规定,只能算一种,归入子目1602.10,该子目我国《税则》没有细分,所以该均化食品的税号为1602.1000。
其三,子目2005.10的“均化蔬菜”的基本配料。就是专指蔬菜,也就是说,所有的蔬菜算一种。例如,由红萝卜、黄瓜精细均化而成的均化食品,因为红萝卜、黄瓜都属于蔬菜,所以该均化食品的基本配料只算一种,符合第20章子目注释一对“均化蔬菜”的规定,归入子目2005.10,该子目我国《税则》没有细分,所以该均化食品的税号为2005.1000。其四,子目2007.10的“均化食品”的基本配料。是指果实,也就是说,所有的果实算一种。这里的“果实”是指《税则》中第8章的食用水果及坚果(例如,苹果、板栗等)和《税则》第12章的可食用果实(例如,花生、大豆等)。例如,由苹果、大豆精细均化而成的均化食品,因为苹果、大豆都属于果实,所以该均化食品的基本配料只算一种,符合第20章子目注释二对“均化食品”的规定,归入子目2007.10,该子目我国《税则》没有细分,所以该均化食品的税号为2007.1000。
其五,子目2104.20的“均化混合食品”的基本配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配料混合而成的食品,例如,由鸡肉、鱼肉精细均化而成的均化食品,其基本配料“鸡肉”属于肉,“鱼肉”属于鱼,是肉、鱼两种配料混合而成的,根据第21章章注三归入税目2

1.04,然后按“均化混合食品”归入税号2104.2000。

三、不符合《税则》列名均化食品规定的均化制作的食品归类思路

(一)不符合《税则》列名均化食品规定的均化制作的食品类型

1.用途不符合的食品类型。《税则》中列名的均化食品的用途要求为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其他用途的均化制作的食品不属于均化食品范畴。例如,由90%马铃薯、10%调料(胡椒、咖喱等)经精细均化制成的零售包装食品,净重150克,该均化制作的食品调料中含胡椒、咖喱,显然不是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不能按《税则》中列名的均化食品归类。
2.包装不符合的食品类型。《税则》中列名的均化食品要求零售包装,且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非零售包装或虽为零售包装但净重超过250克的均化制作的食品不属于均化食品范畴。例如,密封罐装婴儿均化食品,成分含量:25%猪肉(可见少量小肉粒)、70%胡萝卜、5%调料,净重500克。该均化制作的食品的包装虽然为零售包装,但其净重为500克,超过了250克,不能按《税则》中列名的均化食品归类。
3. 配料不符合的食品类型。子目1602.10的“均化食品”基本配料是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子目2005.10的“均化蔬菜”基本配料是蔬菜;子目2007.10的“均化食品”基本配料是果实;子目2104.20的“均化混合食品”的基本配料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配料。均化制作的食品的基本配料不属于以上范畴的不是《税则》中列名的均化食品。例如,由鱼肉精细均化制成的婴儿均化食品,零售包装,每瓶净重200克。该均化制作食品的基本配料只有单一的“鱼”,不属于《税则》中列名均化食品基本配料范畴,不能按《税则》中列名的均化食品归类。

(二)不符合《税则》列名均化食品规定的均化制作的食品归类思路

不论是哪种情况不符合,均化制作的食品都不能按《税则》中列名的均化食品归类。根据第16章章注二、第19章章注一(一)、第20章章注一(二)及第21章章注一(五)的规定:“除税目19.02的包馅食品、税目21.03及税目21.04的食品外,其他食品如果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或其混合物的含量超过20%,则归入第16章”,因此,不符合《税则》列名均化食品规定的均化制作的食品归类思路为:首先看食品中是否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或其混合物,若有则计算其含量,如果超过20%,则归入第16章,然后根据其成分归入第16章的相应税号;如果没有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或其混合物,或者虽然含有但其含量没有超过20%,则根据其成分归入第17~21章的相应税号。

四、均化制作的食品税则归类实践

(一)实例1

密封罐装婴儿均化食品,成分含量:25%猪肉(可见少量小肉粒)、70%胡萝卜、5%配料,净重150克。

1.税号:2104.2000

2.归类分析:该均化制作的食品符合《税则》中列名均化食品的三个条件:①精细均化制作,允许有少量可见的粒状物;②供婴幼儿食用;③零售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然后根据其基本配料:猪肉25%、胡萝卜70%,判断其基本配料属于肉和蔬菜两种配料混合而成,所以按“均化混合食品”归入税号2104.2000。

(二)实例2

密封罐装婴儿均化食品,成分含量:25%猪肉(可见少量小肉粒)、70%胡萝卜、5%配料,净重500克。

1.税号:1602.4990

2.归类分析:该均化制作的食品与实例1中的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净重,虽然也名为“均化食品”,但不符合《税则》中列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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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食品关于包装的规定“零售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所以不能按“均化食品”归类。根据其猪肉的含量超过20%,归入第16章,然后按“其他方法制作的肉”归入税目1

6.02,最后按“非罐头的混合的猪肉”归入税号1602.4990。

(三)实例3

密封罐装均化食品,成分含量:25%猪肉(可见少量小肉粒)、70%鸡肉、5%配料,净重200克,供婴幼儿食用。

1.税号:1602.1000

2.归类分析:该均化制作的食品符合《税则》中列名均化食品的三个条件:①精细均化制作,允许有少量可见的粒状物;②供婴幼儿食用;③零售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根据其基本配料:猪肉25%、鸡肉70%,都属于《税则》第2章的肉,所以判断其基本配料只有“肉”一种,完全符合第16章子目注释一对子目1602.10的“均化食品”的定义,并且该注释规定“归类时该子目优先于税目16.02的其他子目”,所以归入子目1602.10,该子目我国《税则》没有细分,因此该均化食品的税号为1602.1000。

(四)实例4

由鱼肉精细均化制成的婴儿均化食品,零售包装,每瓶净重200克

1.税号:1604.2099

2.归类分析:该均化制作的食品符合《税则》中列名均化食品的三个条件:①精细均化制作;②供婴幼儿食用;③零售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但是其基本配料是“鱼”,不符合《税则》中列名均化食品对基本配料的规定,所以不能按“均化食品”归类。然后,根据鱼肉的含量超过20%归入第16章,再按“制作的鱼”归入税目1

6.04,最后根据“均化制作、瓶装”归入税号1604.2099。

(五)实例5

由马铃薯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的净重500克的罐装食品

1.税号:2005.2000

2.归类分析:该均化制作的食品不符合《税则》中列名均化食品关于包装的规定“零售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所以不能按税号2005.1000的“均化蔬菜”归类。然后,根据其基本配料为“马铃薯”不含肉、鱼等动物质原料,归入第20章,再按“用醋或醋酸以外的其他方法制作的未冷冻蔬菜”归入税目20.05,最后按“马铃薯”归入税号2005.2000。
综上所述,均化制作的食品不能简单地按《税则》中列名的均化食品归类,而应该根据《税则》中第16章、第20章和第21章中关于“均化食品”的注释,判断其是否为“均化食品”,然后按照相关注释、税目条文和子目条文归入相应税号。进出口商品归类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企业归类人员应不断加强对《税则》的学习,努力提高归类水平,才能减少归类差错,加快通关速度,降低企业的通关成本。(本文所列税号来自2012年版《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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