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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物权行为

收藏本文 2024-01-23 点赞:22323 浏览:10475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文章对我国民法的物权行为展开探讨,首先介绍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其次对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进行了详细阐述,通过阐述使公众更加了解法律中民法的物权行为,最后提出不当得利制度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支持,对物权行为进行更深入的探讨,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实际应用意义。
[关键词]民法;物权;独立;法律;行为
前言
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中,“物权行为之父”德国法学大家萨维尼系统地提出了物权变动的理论,并在其中包括了物权行为的重要理论,不过什么是物权行为?什么是物权行为的内涵?萨维尼没有做出明确清晰的解释。不过,法律体系的基石是由抽象的概念构成,若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也就没有结构条理、逻辑严密的法律体制,也不可以在法律体制中进行有效的法律适用。跟据法理,世人要知晓物权行为中的物权变动合意,从而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这样就需要默写程度的表现形式。一旦完成物权行为作为处分行为就表明当事人之间的物权确定地发生变动,产生对外的效力。物权合意作为对世效力的证明要为世人知晓,因此独特的表现形式是物权行为不可或缺的。换而言之,只有当发生动产之交付与不动产之登记的行为时,当事人之间物权合意的存在才可以被判断出来,才可以把物权行为这样的法律事实的事实判断完成,物权行为作为一个独特的法学概念到现在还没有在法律中被给予明晰,所以,对民法物权行为探究是有必要的。

一、物权行为独立性

物权、债权因为划分所以能够对立存在,当法律效果不同时,私法行为中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也要做出不同说明。
权利可按照是否及于所有的人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学者们都认为债权作为相对权的效力只发生在债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中间,因此,特定人得请求另外特定人为行为的权利是债权的本质。因为是请求对方为特定的行为,因此要区别缔结债权之行为和债权内所包含的“请求对方所为之行为”的效力。两者是已然和未然的关联。所说的“已然”之行为是指债之双方当事人缔结债权,这种行为称之为债权行为。产生债权和债务关系是其后果。(事实上,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意并不是债权产生的唯一原因,如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皆因法律直接规定产生。这里为方便的说明,只讨论因为法律行为产生债权和债务这一种情况。)所说的“未然”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于债之中所欲追求所发生的行为。在把移转所有权作为目的的债权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所要追求的就是移转所有权的行为。明显的是,此种行为并不是债权行为。

二、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

拉伦茨指出法律行为是指一个人或多个人从事的某一特定行为或者若干项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造成某种私法上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即使个人和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变化。任何一个人均经由法律行为的手段来构建他和其他任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他还指出,法律行为是实现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即通常意义上的私法自治的工具。
迪特尔·梅迪库斯转述了《德国民法典立法理由书》中理论,认为所谓法律行为主要是指私人的为了造成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行为表示。某种法律后果之所能够依法产生,都是因行为人期望其发生。法律行为的本质主要是为了引起法律效果之意思的实现,在于法律制度以承认该意思方式而于法律世界中实现行为人欲然的法律判断”。据这两位德国著名学者的叙述,法律行为据有以下特征:
1.表示独立的、可识别的意思。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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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形成于内心的欲追求的效果意思表示与外的过程。”意思表示要表达明于世所知,意思表示不能由单纯存在于思维中的自我思想构成。
2.意思表示追求民法上的相应程度的有意义的法律效果。如甲向乙表示想请客吃饭中的意思,因为不具有法律效果,所以也不能构成意思表示。
3.意思表示中追求该法律行为的效果,也就是说,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和意思表示的内容是一致的。

三、不当得利制度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支持

物权行为导致交易不公是否认物权行为的学者的观点,他们认为,“物权行为使受让人获益”。实际上,使用物权行为理论不能导致受让人完全拥有该物。使出让人还是受让人受益据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内容来说不在物权行为理论的解决范围之内。物权行为的最终目的和唯一目的在于物权移转。物权行为自身不负价值判断。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区分的最终结果是无因性。在物权行为相对独立后,倘若还想将物权行为的效力附加在债权行为上,必然会造成物权行为的效力基本上的丧失:物权行为会随债权行为而丧失效用、被撤销或者待定变化。屏蔽二者在效力上的关联才能够真正体现物权行为独立之后的效力。事实上,更切合现代社会生活的是物权行为无因性。若当事人在缔结合同开始时要考察其前手的合同效力怎样该是如何的繁琐和无奈的举动。债权在法律上的相对性在现实上是以隐蔽性来体现的。不承认无因性,会让作为后手的受让人面临尴尬的法律上地位。撤销前手交易,出让人的物权也会被溯及地消灭,那么这种溯及力就会传导到受让人处,物权人向债权人的转化就会由受让人承担。[3]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物权独立性以及法律性的
探讨,使公众对物权行为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通过不当得利制度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支持的提出,从而表明承认无因性就会阻断其前手的交易瑕疵,保证受让人的物权人地位的有力观点。
[参考文献]
张晋藩.论中国古代民法研究中的几个问题[J].政法论坛,1985,(5).
常鹏翱,李富成.异域之花:物权行为理论概略[J].人民法院报,2005 -8-8,(1).
[3]崔建远.无权处分辨——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J].法学研究,2003,(1).
[作者简介]牛国兴, 男,山东即墨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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