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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精神文明论宪法和精神文明内在联系

收藏本文 2024-02-18 点赞:4332 浏览:1059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法治是政治文明存在的基本形式,宪法是法治文明的核心。“依宪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与法制建设的目标。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概念,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创新和发展。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角度来论述社会主义政治,作为党的代表大会提出一个纲领性的东西,更是第一次。此后,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中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这一伟大工程。宪法是政治的基石,它作为制度化的产物,本身就是政治文明的一个重大成果。
【关键词】宪法;精神文明;意义
宪政、法治与政治文明的内在联系。政治文明建设为法治发展提供了基础,法治发展促进了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从广义的政治文明的含义看,政治文明包括国家法制建设,现代法治文明是政治文明中应有之义。从狭义的政治文明的含义来看,法治是建设政治文明的根本途径和重要保障。因此,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为法治发展提供了“用武之地”,法治发展保障了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反之,法治的滞后也必然阻碍着政治文明的发展。
政治文明的本质和核心是政治,实现政治的根本途径最重要的是宪政。如上所述,法治是建设政治文明的根本途径和重要保障。法治,简单来说,就是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首先是也应当是依宪治国,即宪政。如果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回答了我们党在新形势下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重大问题,那么依法治国则是回答了我们党在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过程中,如何执政兴国、执政为民的问题,回答了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如何当家作主,治理国家的问题。依法治国首先应该是依宪治国,这是宪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的。从历史上看,宪法也是从宪政开始的,是从政治开始的,而政治则是从权利的保障和权利的制约开始的。就宪法本身的作用而言,最根本的应是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宪法起着保障人权、保障公民权利的最高法律准绳的作用。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有宪法也并不等于有宪政。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就和法律与法治的关系一样:认真对待法律,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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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成为约束公民行为的规则,社会就实现了法治;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在这个意义上,宪政是法治的最高形式。可见,宪法是建立政治的基石,落实制度依法治国谓之宪政。宪政也就是宪治,即依照宪法治理国家。宪政是制约和平衡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同时还包含由意识形态和人类文化所决定的道德观念。具体分析来说,宪政包括三个层次:宪政经济层次、宪政体制层次和宪政意识层次,正好与政治文明的三个主要内容即政治意识形态、政治法律制度和政治实践行为相联系。可见,宪政是以宪法为依据,以法治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的制度和观念的总和。宪政是政治文明与法治观念的有机统一,在建立社会政治文明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刻也不能离开宪政和法治发展。
宪法为政治文明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我国宪法是中国领导人民创制的,无论是领导者还是群众都必须遵守。宪法为政治文明提供了最高的合法性,并为实现这一目标设定了制度架构。我们要建设的政治文明应该是法制化的政治文明,而宪法的根本大法的权威地位为顺利实现政治文明提供了根本保障。从本质上说,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以政治为基础,以党的领导为保证,以保护人权、权力制约和该项制度建设为内容的。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体制保障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的法律化和国家的法治化。而这一切正是宪法基本精神的体现,并是宪法所明确需要进行保障和维护的。
纵观现代社会,法治是政治文明存在的基本形式,宪法是法治文明的核心。因此,探讨依法国从依法行政的宪法视角看,精神文明与宪法内在联系关联很大。
其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是精神文明发展的产物

近代宪法的产生是以罗马法的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广泛开展为思想条件的。罗马法作为简单商品经济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对私人财产权提供了完备的保护,成为宪法保障个人权利的法律基础。宗教改革摧毁了封建制度的神学支柱,确立了资本主义的新教,使宗教信仰成为个人的良知自由,为宪法的产生打扫出一片空地。启蒙运动高举理性的大旗,运用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用人权反对神权,用对抗专制,使自由、平等、博爱等观念深入人心,为运用成文宪法构建近代政治描绘了理想的蓝图。

2、近代精神文明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技术支持和理论指导

随着商品经济发展,民事经济交往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和突出,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不断得到完善,并逐渐从诸法合作、民刑不分的传统法律体分离出来,由此引起了整个法律体系的部门分化。法律关系的复杂化和法律部门的分化,产生了对法律进行重新整合的要求,需要有一部凌驾于其他法律之上、对社会关系进行全面调整,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母法”就应运而生。这一过程并不是完全自发实现的,在宪法产生以前,近代社会科学主要是政治学和法学为宪法的设计和制度运行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可以说,近代宪法的产生,没有社会科学特别是法学理论的发展,没有职业法律家的创造性探索,是不可能的。

3、宪法体现精神文明的方式

一定形态的物质文明和制度文明,都需要并创造着与之相适应的精神文明。那种认为只有社会主义才有精神文明,资本主义没有精神文明的认识,是没有根据的。当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资本主义或其他社会形态下的精神文明存,有着根本的区别,因而我国宪法体现精神文明的方式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也存在最大差异。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通常并不使用“精神文明”概念,也缺乏关于精神文明的完整全面的规定,但它们采用文化制度来规定来调整精神生产关系,鼓励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精神文明概念是我国宪法的独创。宪法不仅明确将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面部分,而且就此作了比较全面而系统的规定。对精神文明的规定成为我国现行宪法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标志之—。这些规定表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个方面。而其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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