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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采购中有着理由和对策

收藏本文 2024-02-25 点赞:4192 浏览:1258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在全国推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过程中,我们面临一系列发展难题。政府采购在调节经济平衡,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寻求新的经济突破点方面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如何充分利用这一职能,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尽管我国政府采购在较短时间内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现行制度在运行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为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助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认真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寻找有效防范措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关键词:政府采购;问题;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政府采购作为一项先进的政府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运行了200多年,成为许多国家政府管理公共支出、调节经济运行、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的基本制度,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利于发挥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可以有效强化支出管理,防止腐败。
我国政府采购从1996年开始试点,1998年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到2000年政府采购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虽晚,但是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下,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十几年来,从理论研究、制度建设、资金投入和机构建设,政府采购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着。
尽管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政府采购制度相比,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我国政府采购的进一步成熟与完善,亟待解决。

二、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随着我国政府采购的迅猛发展,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采购范围有限、规模较小

政府采购规模,即政府用于购写货物、怎么写作和工程方面花费货币的数量之和,它是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重要指标,政府采购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才能表明政府采购的效率比较高,才能形成所谓的规模效益。
参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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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惯例,政府采购总规模一般要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0%—15%,或占财政支出的30%左右。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虽每年都有大幅增长,但与国际水平相比,我们采购的总额还远远没有达到这个规模,缺乏规模效益。2011年政府采购支出达11332亿元,占当年国家财政支出的11%,占当年全国GDP的24%,远远低于国际水平,不少购写性资金仍游离于政府采购监管之外,继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潜力仍然很大。
采购规模小,一方面,跟采购范围狭窄有关。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构成仍然是货物类等实物资产,另加各类定点怎么写作以及少数工程及房屋修缮等方面,而对于怎么写作性采购,尤其是大量的公共怎么写作,如社区怎么写作、市政怎么写作、公共文化怎么写作、医疗卫生怎么写作、教育培训怎么写作等方面涉及较少。只有少数地方将道路桥梁修建、市政设施等大型建设、城市绿化维护等支出项目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大多数地方的工程类政府采购还都局限于装饰、修缮等市政工程,而且大部分此类采购项目都是游离在预算外的。另一方面,采购的结构比例不合理。在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中一直占很大比重的是行政部门的采购,它增长速度极快,且占用了大量采购资金,诸如教育、金融、农业、环保等能够产生较大采购效益部门的采购规模却很小。大量的财政资费在行政性支出上,且节约的采购资金大多用于臃肿的行政机构的日常花费和支出,结果便是采购资金来源的进一步扩大受到限制,也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采购规模的扩大。

(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实施了10年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才颁布,而至今正式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尚未出台,这使得在采购的实际工作中缺失清晰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操作规范准则。
第二,作为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的两部法律,《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存在一些交叉和不够明晰的地方,导致了实践中,在监管部门、监管对象、邀请招标概念、审批机关、中标原则和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冲突。例如,《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招标投标法》规定监管主体是各级发改委,造成我国政府采购监管主体不统一;《政府采购法》强调集中采购,《招标投标法》提倡自行采购。这样一方面造成了管理主体不明确,政出多门,使得市场主体无所适从;另一方面,造成各职能部门间配合不力,监督出现“缺位”和“越位”的情况。
第三,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还存在一定的法律真空,例如我国还没有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也没有对电子化工作做出有关规定,这不利于电子化政府采购的规范发展。

(三)地方保护主义扰乱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应该对所有参加竞标的投标者一视同仁,鼓励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竞标,地不分南北,货不分东西,优者中标,只有各供应商以平等的身份参与竞争才能够实现政府采购效率最大化,促进资源合理流动和最优化配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政府受眼前利益、地方利益的驱使,利用地方保护主义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易混淆的特点,人为设立壁垒、制造障碍,将异地供应商拒之门外,致使采购工作出现地区“分割”,地方“封锁”的分散局面,从而阻碍全国宏观政策的有效实施,有碍于全国统一采购大市场的形成。
例如,有的地方政府实行政府采购优先导向,建立地产名优产品推荐目录制度,争取更多本地名优怎么写作产品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可调控的建设领域,同等条件,政府采购、市政建设、重点工程项目优先选用。2011年11月,福建省出台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的六项措施的通知》中对于省内采购招标规定:“凡是省内可以生产的产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在采购招标时必须选用。省控办在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时应优先考虑本省汽车。”2012年8月,武汉市政府通过一系列稳增长措施,特别是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其中“政府采购项目年度预算总额30%以上的份额,将专门面向该是中小企业采购”。此外,重庆、长春两大城市,分别针对当地车企量身了汽车消费补贴方案,从政府采购、市民消费补贴等方面力撑地方自主品牌汽车。

(四)多层级委托写作技巧关系造成腐败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存在着“纳税人—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专门机构—采购官员—供应商”这样一条长长的委托写作技巧链,寻租行为的发生在所难免。这条委托写作技巧链最上方的纳税人在这一过程中并无相应的决策或管理权力,真正起到决定作用的是具有专业知识、专门负责采购的政府官员。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采购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采用阻碍自由竞争的办法来维护或攫取既得利益。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的建议和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我们应采取以下对策应对上述问题:

(一)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

采购规模的大小表明了政府采购的成熟程度,也决定了政府调控经济的力度。只有规模上去了,政策功能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要扩大政府采购规模,首先应科学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的逐年扩大和限额标准的不断降低,是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扩大采购目录和降低限额标准不能盲目进行,要有科学、合理的规划,只有那些能对采购规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项目才能纳入采购目录,单纯为了扩大采购规模而追求采购目录的增加是不可取的。比如,可以将对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种如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等,实行批量集中采购,这样便可使效率提高与资金节省紧密结合起来。综合以上因素,科学制定采购目录,合理降低限额标准,才能切实有效地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其次,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采购预算编制的科学规范,采购项目的完善细致,直接关系到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一是优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从预算编制入手,细化采购项目预算的编制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采购计划,增强采购的计划性,减少随意性。二是强化采购预算管理,要求各采购单位及时做好全年采购计划,详细列出年度采购项目和资金。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要严格执行,对无采购预算或超预算采购的,如果没有特殊原因,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以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刚性,硬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例如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对政府采购计划执行中出现的超出预算或超范围采购的情况,采用中止采购程序,组织专家对项目重新论证的方式对技术需求进行调整,使得采购既不超出预算,又能满足使用要求。
最后,有效整合政府采购资源,进一步向怎么写作类和工程类领域拓展延伸。与财政支出结构相适应,采购活动应逐步涵盖一些公益性强,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支出项目,尤其是社会保障、安居工程、医疗工程、教育、文化等项目,要力争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使它们成为扩面增量的重点所在。

(二)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应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要涵盖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所有人和环节,依照政府采购进程的逻辑顺序,逐一作出实施准则和详细规范,不能有任何盲点,使政府采购的所有当事人及实施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政府采购活动依照法定程序规范运作。
其次,理顺《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二者只有实现统一,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政府采购目标和功能的实现。因此,应暂缓两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尽快启动两法立法修改程序,将两法在现行体制下进行修改完善提升,使双方向同一方向靠拢,如增加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职能,采购程序趋向统一。在条件成熟时,应考虑两法合并,统一整合为新法,彻底解决由于两法界限不清造成的职权冲突、腐败等一系列问题。
最后,完善其他配套法律法规建设。在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同时,还应加快研究和颁布其他配套法律法规,如《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程序》、《政府采购合同监督办法》、《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办法》等;为适应加入GPA的需要,在法律的制定时还应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三)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建立全国统一的采购市场

地方保护主义一方面影响了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建设,严重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另一方面还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实施,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要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消除地区封锁。第一,要以法律形式规范采购市场准入壁垒,严禁地方私自设置外地产品准入壁垒,不得用行政命令阻止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第二,应实行规范透明的采购程序,采购信息随时发布于全国性公开媒体,招标评标专家应随机生成,并实行无记名制和多数票决写作,应立法禁止采购人与投标人在决标前后进行私人谈判。
2限制定点采购。供货商的定点采购,实际上是赋予了这一供货商某种市场特权,在这种“定点”之下,往往容易滋生“采购腐败”。为了追逐高利,获得“定点”特权的供货商会降低供货的效率和怎么写作的品质,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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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和信誉。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个别确需定点采购的,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以保证政府采购的廉洁高效。
3禁止指定品牌。地方保护常用的另一手段便是指定品牌,其危害显而易见。因此,在政府采购当中不得指定品牌,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相关产品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四)采取多种措施,严厉打击腐败行为

1建立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加大设租风险
一是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即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互相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政策等对采购人的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如果发现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黑箱操作”,采购人存在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控告和检举来对采购人进行监督。二是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即司法、审计、监察等机关的监督。这些部门的外部监督虽然侧重于事后监督,但能够起到威慑和预防作用,对那些力图进行寻租活动的当事人能产生一定的约束力。三是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即新闻媒体和群众等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传播作用,对发现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要公开、公之于众。总之,应充分调动各方面监督力量的积极性,形成一个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同时实施有效的惩罚机制。实施有效的惩罚机制的目的在于加大政府采购人员的设租风险,使其因设租成本加大可能得不偿失而放弃主动设租。对受贿者依法从严惩处,而对行贿者可依法从宽处理。这样,有利于打破设租、寻租博弈双方结成生死与共的命运共同体,造成博弈局面的不平衡,使设租者的风险明显加大,从而不敢轻易入局。
2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通过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反馈速度,增大政府采购相关人员机会主义行为的代价。建立高效率的反馈信息系统对写作技巧人声誉机制的建立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公开发布“违规写作技巧人黑名单”,加大惩罚信息的透明度,促进写作技巧人声誉机制的建立。同时利用声誉机制,激励政府采购写作技巧人注重自我防范。
3创新采购制度,抑制寻租行为
电子化采购是政府采购制度的一种创新,它保证了信息要素的公开和不断流动,为供应商提供了良好的竞争平台。通过政府网,供应商可获得需要的所有信息,包括采购需求信息、投标要求、已发生项目的评标、中标、成交结果等。这种信息完全公开的形式,让每一个供应商都能获得等量的信息资源,并拥有平等的机会参与项目竞争,避免了为获得内部消息的各种暗箱操作,有效地减少寻租行为。
四、结语
政府采购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我们应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规范,同时做好相关法规的衔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同时要不断完善监督主体制度,协调好财政部门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充分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形成全方位相互制约的监督体制,从而使政府采购走向法治化、正规化的道路,以实现合理使用财政资源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职能。
参考文献:
寇铁军等《中国财政管理》[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黄冬如《中国公共采购理论与实践》[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3]马海涛《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考》[J]中国政府采购,2009(3)
[4]刘薇《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思考》[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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