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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刑事诉讼论品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应用

收藏本文 2024-01-28 点赞:26756 浏览:12016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品格证据规则是现代证据法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发展完善有重要的作用,对证据立法也有重大意义。我国学者对其研究相对较少,新《刑事诉讼法》和以往一样缺乏对其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品格证据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 品格证据 适用范围

一、品格证据的内涵和分类

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是用以证明一个人在特定情形下会基于已有的一定的品格特征来从事特定行为的证据。品格证据以诉讼主体进行分类,可分为被告人品格证据、被害人品格证据和证人品格证据三种。

1、辩护人通常会提出有利于己方的品格证据,使法庭减轻处罚,或能适用宽缓刑罚。

2、被害人品格证据。被害人的品格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只在少数特定的犯罪情形中出现。如在对的案中,被告人和辩护人通常以被害人身份是为证,说明性行为是被害人同意的。
3、证人品格证据。证人的品格证据通常用于质疑证人的诚信问题或质疑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公正性。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品格证据作出专门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品格证据能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新刑诉法解释第213条:“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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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可见我国刑事诉讼对品格证据的认定有三个特征:一是将品格证据等同为尊严,这无形中给一个原本理性的证据形式添上了很强的道德色彩,从而对品格证据的排除提供了一个语境上的支持。二是品格证据没有独立规定为一种证据形式,只是不分情况地否定对诉讼主体发问时涉及其品格。三是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品格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没有考虑到不同主体应当有不同的运用规则。

三、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一)对品格证据的适用范围予以规范

运用品格证据证明某人特定行为的证明原理是相同的,但品格证据对不同主体所产生的偏见影响和错误后果却是不同的。结合西方的立法情况和我国的现实社会形势,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针对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适用品格证据规则。对被告人和被害人而言,品格证据主要是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影响量刑的作用。而对于证人而言,品格证据是用来审查证人证言可信性的作用。

(二)确立品格证据排除规则例外

在构建我国的品格证据规则时,我们应该区分不同的主体,分别规定:原则上立法应当否定被告人的不良品格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在被告人品格证据与待证案件事实具有法律上的相关性的情况下,被告人品格证据排除规则也具有例外情况,法律允许起诉方基于以下目的而提出此类证据:

1、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能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2、当被告人先证明自己有良好品格时,允许公诉方针对对方提出的品格证据再提出相反的证明。

3、被告人作为污点证人时其品格证据与证言的可信性有相当关系。

4、其他的例外情况,如被告人品格证据能证明犯罪动机、身份、机会、方法、计划或者缺乏过失非意外事件等。
5、将正在审判中的犯罪经历置于附近的几乎同时发生的事件的背景之

一、以完整地展现整个犯罪经历。

6、说明对异常的变态的性关系的某种热衷或者倾向。

关于被害人的品格证据规则排除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在杀人和故意伤害他人案件中,被告人可以提出被害人崇尚骚乱和暴力的品格证据。相应的,起诉方可以举出被害人性格平和的证据。
2、在案中,有关被害人先前性行为的名声的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但是如果证据具有以下情况时,并不排除其适用:(1)根据正当程序,法律允许采纳。(2)被害人体内不是来源于被告或者被害人所受伤害不是被告人造成的。(3)有关被告人与被害人过去性行为情况的证据。如果证据涉及的是被害人过去曾经被告人发生性行为,被告主张被害人同意与其进行被控犯罪的性行为,那就可以采纳用以证明被害人是否同意的问题。
对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能仅仅以作证人的品格来判断其真检测,还须司法机关在具体操作中查明相关证言证明内容的真伪,以判断该证言的可采性与真实性。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刑诉法解释第213条中规定,在向证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的事实有关”。这样,在发问时包括证人品格在内的问题是不能够成为发问的内容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对证人品格进行审查的问题。但从司法实践上讲,对证人品格的审查应当是不可避免的。司法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去好好把握品格审查的范围与方法。
参考文献:
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一卷)[M].北京:人民检察出版社,2000.
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1.
[3]徐昀.证据规则的反思与重构[J].河北法学,2009,(2).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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