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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题目

收藏本文 2024-01-30 点赞:31374 浏览:14466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异军突起,我国的金融业也迅速的发展起来。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接触金融产品和金融怎么写作产业。从证券购写,到保险消费和个人理财无一不是在与金融行业打交道。人们不断增长的金融消费需要势必会不断刺激我国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与此同时,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也日益成为的人们关注的问题。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起步晚。所以迄今为止我国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在法律上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拓,金融消费纠纷不断出现,完善保护金融消费者法律的呼吁不断升温。只有对金融消费者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才能正确的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相关法律通过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金融市场的正常健康运作。本文通过对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现状的分析,从而得出其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对策,促进我国金融的不断发展。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监管法律构建

一、金融消费者的概述

(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尽管金融产业迅速发展,但是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却是一直没有统一的界定。就目前我国理论界的观点而言,主要认为:所谓金融消费者,实际上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写、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怎么写作的个体社会成员。
综合上诉观点,本文认为要想真正理解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必须注重以下几点。首先,金融消费者的主体是自然人,而不是其他社会组织或团体。尽管一些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也会在日常生产或生活中参与金融消费,但是这些都不适用于用消费者保护的来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其次我们要注意的是金融消费者购写金融产品和怎么写作的目的是满足个人或家庭需要。而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参与的金融活动业不符合这一要求。最后,金融消费产生于个人向金融机构购写产品和享受怎么写作的过程。认识到以上这三点,我们才能够正确把握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二)金融消费者特殊权益内容

一、金融消费者信息权。

在金融领域,信息的准确和快捷显得极其

摘自:毕业论文www.udooo.com

重要。快速的了解金融市场信息有利于消费者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尤其在证券市场上,信息正确和快速抵达消费者的重要性尤其明显。在消费过程中,信息是天然不对称的,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交易本身的认知有偏差,他们的矛盾就会尤为突出。作为金融消费者必须要对自己的消费负责,在消费以前有权对自己即将消费的产品进行全面的了解,并且运用自己本身拥有的金融知识对掌握的信息进行分析后,再决定消费。

二、金融消费者隐私权。

和普通的隐私权相比,金融隐私保护权大多涉及到财产属性,具有商业机密性和信息技术保密性的特点。这些信息可能会关系到金融消费者的重大财产安全,所以金融消费具有信息保密性。作为金融机构,要做到为消费者保密。在不侵犯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安全问题前提下要绝对保密。消费者自身也要对自己的信息保密工作负责,对个人消费信息保密,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金融消费权益的特殊性

由于金融消费的复杂性和信息不对称性使得金融消费与其他的消费相比更加具有独特性。

1.金融消费的标的是无形的。

金融消费的风险并不存在于对购写者的人身伤害上,而是对购写者的财产损失,并且这种损失虽然也是实质上的损失,但却是在无形中流失的。
2.金融消费的内容不易识别。金融产品是信息的集合,非常复杂,需要专业知识来识别。否则亲眼看到信息,消费者也无法判断消费内容。
3.金融商品种类繁多,内容复杂,不易于理解。金融消费中的各种金融机构开设业务不同,比如保险,银行,证券等,他们提供的种类繁多,各个大的种类下又有很多小的分类。

(四)提出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意义

“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是对原有的消费者理论的补充和修正,促使消费者受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这是在消费者理论上的一次有效探索。另外,该概念的提出,也提高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意识。在以往的金融投资者保护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投资者都是依托民法进行利益诉求的,但是根据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时常忽视金融消费的特殊性,进而导致金融消费者本人也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清楚不了解,更加不知道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明确了消费者的地位和权力,增加了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任感,更有利于在实际行动中对自身的权益保护。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1.自我保护意识不足

由于受到传统经济体制和经济转型时期的影响,我国的金融机构本身的市场发展程度与国外仍存在很大差距,并且对市场的怎么写作热情不高。大多数金融机构的注意力集中在企业的利益收获上。当涉及企业或机构切身利益时,时常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为手段,以求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本身个人素质参差不齐。其中有很多人本身没有经过对金融的专业学习或是深入了解。对其所购写的金融产品并不了解详细情况,所以经常遭受损失。大部分人缺乏维权意识,这是对金融经营者侵权行为的放纵行为。不仅是当事人深受其害,而且长此以往,会助长金融市场的不良风气。

2.金融立法不完善

目前为止,我国对金融消费者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依据仅仅依靠分布在各个成文法中的零散条文,没有充分考虑金融消费的特殊性。尽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特定的金融法律范围内,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文,但是界定都比较含糊,不能适用于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致使法律的实践执行上出现困难。

3.金融监管机构不健全

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是预防和解决金融消费问题,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但是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却整体都呈现出监管不足的问题。尽管金融机构的职责明确,但是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却没有明确。在立法中应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重要性。金融监管机构存在的意义在于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常常会有业务重复的问题,部分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系较少,过于独立,无法正确及时了解相关的监管制度和尺度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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