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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刑法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状况

收藏本文 2024-02-26 点赞:31507 浏览:14522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近年来,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猖獗,且手段不断更新。这反映了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在法律层面,特别是刑法保护方面的不足。本文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进行讨论,并就不足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建议措施

一、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内涵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指通过刑事法律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进一步说,是指立法者将一些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其刑罚制裁即用刑罚作为手段,通过刑事程序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以保护知识产权从而维护知识产权利人的利益和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

(二)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价值取向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应采取保护主义,其主张知识产权的排他性,知识产权与其他普通私权一样应得到保护。从目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现状来看,应该坚持保护主义的价值取向,这有利于在社会中形成原始创新的法律氛围。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状分析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有刑法、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司法解释、条例和国际公约与国际协议等组成。
1.刑法
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后,有意识地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纳入刑事法律体系当中,对1979 年刑法、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规定等进行了归纳吸收,在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罪”进行了统一规定。

2.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

1997年刑法修订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主要是通过一些附属刑法与单行法为法律依据。如1993年制定的《关于惩治检测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制定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规定》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对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缺失。

3.司法解释

为准确适用法律、统一执法尺度,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如2004年“两高”联合公布的《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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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当时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详细限定,降低了部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标准,对相关刑法条文的可操作性起到了优化作用,对侵权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4.条例
我国在制定完善关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刑法、附属刑法、单行刑法的同时,还制定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条例,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条例均规定了侵犯条例自身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

5.国际公约和国际协议

我国为保护知识产权,签订并参与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或协议,部分公约或协议要求成员国针对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只锁定相应的刑法保护措施,最为典型的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不足

1.对于侵犯著作权方面

(1)保护对象过窄。从保护主义的刑法价值取向来说,著作权与债权、物权一样,属于私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有独占性。而我国刑法对著作人身权犯罪的保护仅限于《刑法》第217条第四款,该条与署名权有关,但条款具体是保护作者的姓名权还是署名权,学界尚有争议,而检测冒他人署名的行为判定问题,学界也一直存在分歧。
(2)行为规定过于简单。《刑法》第217条、第218条,共规定五种著作权犯罪行为,但范围太窄,大多国家己将与著作权相关的产业信息技术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而我国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剽窃行为,也未将其列入犯罪。
(3)主观要求过严厉。《刑法》第217、218条规定,进行著作权犯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无论侵权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否则依据法律规定不能构成犯罪。对此类“不以盈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法律实践中却无法可依。

2.对于侵犯商标权方面

(1)保护对象过窄。对此我国规定的保护对象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而未注册的或者商标到期未续期或被注销的商标刑法则不予保护。但根据我国扩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应当禁止他人在未获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其次,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检测冒注册商标罪,仅限为商品商标不包括怎么写作商标。
(2)本罪犯罪行为规定简单。我国刑法对于侵犯商标权犯罪共规定三个罪名,该犯罪行为的规定过于简单,同时调整的范围过于单

一、不利于保护商标专有人的权利。

3.对于侵犯专利权方面

(1)专利权的刑法保护欠缺。《刑法》第216条对有关专利权的犯罪有明确规定,而检测冒行为则分好几种,且在实践中,侵犯专利的手法更是层出不穷。可见,我国刑法却没有将其他非法实施专利的情形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中,对专利权的保护不够周全。
(2)犯罪行为规定过于单一。《刑法》第216条规定了检测冒他人专利的一种犯罪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并未将专利权纳入刑法保护的对象,也就缺乏对相关的犯罪行为的规定。我国专利法赋予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但刑法却没有进行保护,刑法中对犯罪行为规定缺乏在专利法体现明显。
(3)主观方面的规定缺乏。对于行为人出于主观的故意并有及其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非法实施其专利的行为等等,刑法均没有将其纳入保护范畴,在这方面尚处于空白。

4.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方面

(1)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对象有待完善。对于国外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对于此并未规定,立法上依旧是空白。而国际上对于保护商业秘密已成为普遍的趋势。
(2)本罪中商业秘密的认定。由哪个部门来评估或鉴定商业秘密的级别或价值等是目前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惯例是由被害人一方出资委托专家来鉴定,但前提是由被害人一方自主鉴定,有很大的自由性,在案件诉讼中,往往很难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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