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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论社会交往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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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生活在社会中,有着多种身份和角色,必然要处理不同的人际关系、利益关系,与之相对应就应该坚持不同的利益原则。经济生活中要坚持等价交换,集体生活中要坚持集体主义,私人生活中要做到互利互惠,公共生活中要热心于公益慈善。总之,不同的领域应当倡行不同的利益原则,如此才能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社会交往;利益关系;等价交换;集体主义;互利互惠;公益慈善
1002-7408(2013)05-0052-03
古人云,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古代的正人君子大都羞于谈利、耻于谈利。这种君子不言利的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行不通的,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求利的,而且还要追求利益、效率最大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择手段地去求利。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固然是要坚决反对的,但是损己利人、一味牺牲自己的利益也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应提倡的。人生活在社会中,有着不同的身份和角色,处理的是不同的人际关系、利益关系,与之相对应就应该坚持不同的利益原则,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促进人际关系和谐,进而实现社会和谐。

一、经济生活中的等价交换原则

经济领域不能不言利,商品交换就是等价交换,经济交往必须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否则就会产生不公正的交易行为。而坚持等价交换原则的结果就是公平互利。因为利己心人人都有,但是这种利己心的满足不能以损害另一个人的利益为前提;相反必须以满足他人利己心为实现手段,即等价交换。这既是对极端利己行为的限制,又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手段,同时也是对他人利益和权利的兼顾,意味着利己与利他的统一。在等价交换原则下,一个平等互利、相互怎么写作、相互依赖而又不失个人独立自主的商业社会才能形成。
亚当·斯密认为等价交换是在尊重财产所有权基础上订立契约的结果。在他看来,人类所有社会成员固然都需要关爱,需要帮助。但是,即使社会成员彼此缺乏关爱、缺乏无私帮助,只要坚持公平互利的等价交换原则,这个社会秩序依然能维持下去。因为这种交换维护了正义,这是人与人和平相处的根本前提。在此基础上才能谈论友爱、仁慈,才能谈人与人之间的根本和谐。没有公平互利的交换,即使有亲情、友情、乡情等人情,也只能是局部的亲友之间的和谐,而不能带来普遍的社会和谐。因为维系这种人际关系的感情只限于一定范围内而不具有普遍性,只是和谐基调之上的一种装饰,而不是构成人际和谐的基石。
等价关系是一个极为有力的分析工具,它是研究商业社会一切人际关系的理论基石,法律、道德、经济理论的最终检测定都与此有关。等价关系意味着,人们在交往中彼此尊重,互不侵犯,人与人之间就会相安无事。用等价观念理解自由,可以使我们明白,在群体中保证每人都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的方法是每人的自由不妨碍别人的自由;用等价观念理解人权,可以使我们明白,在社会生活中,每人都享有人权的方法是每人享受、行使权利不得侵犯别人同样的权利;用等价观念理解利益,可以使我们明白,在经济交往中为了自己的利益不能损害别人的利益,同样为了别人的利益也不能损害自己的利益,即经济交换既不能损人利己又不能损己利人。否则交换便不能进行。
清代李汝珍在《镜花缘》中曾描述了所谓的君子之间让利、利他的交换行为,结果是行不通的。这说明不仅双方争利,就是双方让利也会引起争论。现实生活中所遇到的争论,大都是由各方偏袒自己的利益引起的。因此我们常常错误地认为,如果关心别人的利益胜过关心自己的利益,争论就不会发生。其实,这在经济领域是行不通的。《镜花缘》中君子国里发生的事情,说明了以别人的利益作为自己行动的原则同样会引起争论,结果仍然得不到一种平衡。这里包含着一个极深奥而且非常重要的道理:以自利为目的的谈判具有双方同意的均衡点,在彼此尊重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可以找到利益的均衡点,达成一致意见,从而缓和利益冲突。而以利他为目的的谈判则不存在能使双方都同意的均衡点,反而不能达到一致,交换便不易进行,经济秩序也不能健康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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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经济生活只有遵循等价交换原则,才能保证交易正义,满足双方利益。否则,不实行等价交换原则,必然是一方受益,而另一方受损,也必然引起交易双方的争执与矛盾。等价交换是交易双方利己心与利他心的统

一、也是经济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集体生活中的集体主义原则

人不是孤立的生物体,而是社会的人,是生活于一定的集体、民族和国家之中的。可以说每一个人都是某一社会共同体中的一员,他必然面临着如何处理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问题,即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问题。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处理这三者关系的原则是不一样的。私有制社会,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分离对立的,其处理原则或是侧重共同体利益的整体主义(如中国封建社会),或是侧重个人利益的个人主义(如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整体主义往往忽视个人利益,而个人主义又常常忽视共同体利益。两种原则均不能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的利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而是存在着不同阶级之间的对抗。这是由其经济制度决定的。
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劳动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消除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根本对立的根源,也为集体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根本的制度保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同志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归根结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 所以社会主义社会必须有新的处理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原则,即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这一原则有着特定的内涵:
首先,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一方面,社会主义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是个人根本的、长远的利益的体现,是集体所有成员共同利益的统一;另一方面,每个人的正当利益又都是集体利益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家的强盛、集体的壮大是个人发展的前提和保障;个人正当利益的增加同样能促进国家和集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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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生活的公益慈善原则

社会上存在不同的群体,有富裕的,也有贫穷的;有强势的,也有弱势的;有一帆风顺的,也有遭受曲折的。总之,社会上有许多人,他们或因经济贫困,或因意外伤害,或因自然灾难,或因年老多病而需要他人给予关怀帮助。慈善关爱、无私捐助就是公共生活中一种很好的帮助方式。这种捐助可以是一对一个人捐赠,也可以是公益慈善。无论是哪种慈善之举,都体现出捐赠者的一份爱心和社会责任感,都是一种高尚的道德之举,是仁爱之心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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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露。这种行为最能感染人,最能温暖人,最有利于和谐人际关系,是人们作为社会成员在参与公共生活中应该坚持的一种原则。
公共生活中的爱心捐助,既不是互利互惠,也不是等价交换,而是一份无私之爱的体现,因为它是利他而不求回报的,大多数情况下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这种行为不在于捐助查重、捐出多少物,而在于献出一份爱心,承担一种社会责任。因此,慈善不是钱,是心,是责任,是人之为人的善行义举。这种爱心越是在他人危难之际,越是在重大灾难面前,越发挥得充分。比如在2008年的四川、2010年的青海玉树地震中,国人的慈善之心得以充分发扬。人们纷纷捐款捐物,通过各种方式向灾区提供援助,充分显示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团结互助、众志成城、共渡难关的精神。
爱心不分贫富,不以金钱多少来衡量,也不只是富人的专利。人人可以奉献爱心,人人也有责任奉献爱心。只要是尽自己所能,无论多少,都是善行,都是真情,是社会责任心的表现。慈善的真谛是只要怀有一颗助人济困的慈善之心,就具有价值和意义。慈善是人性和谐的光辉展示,是一种爱的释放,是爱心、善行与美德的交汇,是发自内心深处的互助互爱精神的体现,而不是在外在压力下完成的“被动慈善”。社会成员普遍的慈善就发展成现代社会的公益慈善。
中国人民大学郑功成教授认为,“现代公共慈善的理念是,慈善是一种公共行为。捐赠应以慈善组织为相似度检测,使捐赠与受赠分离,捐赠人不知道哪些人因他受助,而受助人也不知道哪些人帮助了他,这已成为国家惯例。这与传统意义上的直接捐助不同,从而免除了感恩与求回报的心理。捐赠人和受助人的人格是平等的,救助弱势群体成为整个社会的行为。”[4]现代慈善是公民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它不是通过利益驱使或行政手段,而是由自愿捐赠等慈善行为构成,包括扶贫、助学、救灾、济困、解危、安老等形式。它是充满人道关怀的事业,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财富分配方式,即人们常说的第三次分配,有人将其称为一只真情的“温柔的手”。社会财富的第一次分配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调节,亚当·斯密称之为“看不见的手”或者“隐形的手”;第二次分配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主要通过政府调控,人们称之为“看得见的手”或者“有形的手”。公益慈善的“温柔之手”带给人的不仅是经济的帮助,更是情感的关切。这种行为可以在不同个体、人群之间,创造、传播一种情感、价值乃至生命的共享感。这是维持共同体友好和谐的纽带。它能让有困难的人感到温暖,感到自己没有被社会抛弃,从而对整体社会秩序产生亲和感,并坚定生活信心;也能让做慈善之人把为社会和他人的捐助看作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和光荣的职责,从怎么写作社会和帮助他人中获得自我成就感和内心的满足与快乐。因此发达的慈善公益事业,可让社会中各色人群相互走近、接触、关爱,从而大大改善人际关系。总之,它是人类的爱心之举,也是充满人道关怀的事业,能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对于改善人际关系、构建社会和谐有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4:
17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82.
[3]本书编写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高等教育出
版社,2009:105.
[4]刘溜.中国慈善十年[J].中国新闻周刊,2004,(4).
[责任编辑:黎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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