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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述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主要亮点释评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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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是我国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以来进行的规模最大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这一修正案有很多亮点,对此,社会各界给予了广泛关注。将其中的亮点概括出来,并进行简要的解释和评价,有利于刑法修正案的普及,加深广大群众对刑法修正案的理解和认同。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亮点;释评
1002-2589(2013)13-01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是我国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以来进行的规模最大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这一修正案有很多亮点,对此,社会各界给予了广泛关注。总的来说,褒扬的、正面的评价占据了主流。在此,笔者将这次修正的七大亮点做简要的释评。

一、取消部分犯罪的死刑

一直以来,立法上死刑过多是我国重刑化的主要体现,受到许多国际人士的诟病。这次刑法修正的最大亮点就是一次性地取消了13个罪的死刑。这13个罪名是:文物罪,贵重金属罪,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归纳起来这些罪名有两大共同点:一是从性质上说,都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最严厉的刑罚,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危害程度与判处死刑如此严厉的刑罚,其相称性令人质疑,司法实践中,有人一张大熊猫皮就被判了死刑,有学者不无讽刺地说还不如猫皮。《刑八》取消这些罪名的死刑是对理论上关于应当废除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回应,更加彰显了对生命的珍视。二是在司法适用上,大都属于备而少用、基本不用的犯罪。比如传授犯罪方法罪和盗窃罪,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之后,就基本没有适用过死刑。取消这些罪的死刑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的司法进展。2011年5月1号《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对于触犯这13种罪名的罪犯的量刑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厦门远华案的主犯犯的主罪是普通货物、物品罪,刑八生效之前,以他的罪行完全可以判死刑,问题是他跑到加拿大了,2011年7月23号才被遣送回来,这时候刑八已经生效了,普通货物、物品罪已取消了死刑,那么对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事实上就被判处了无期徒刑。

二、合理加重生刑

死刑剥夺的是生命,生刑剥夺的是自由。这次加重生刑主要表现在:第一,附条件地提高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原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需要并罚的,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司法实践中,一些黑恶势力团伙的骨干分子,常常犯有多个罪行,个罪的总和刑期往往达七八十年,如果最高只能判20年,难以体现出罪刑相适应;如果把上限一律提高到25年,涉及面又太大,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也会加大监管机构的执行压力和行刑成本,所以,这次刑法修正没有“一刀切”,而是区分情况做了适当的调整:当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时,最高可以判25年。当总和刑期不满35年时,上限还是20年。第二,提高了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期。具体来说,是从10年提高到13年。这是为了避免出现“倒挂”现象。有期徒刑并罚后的最高刑期是25年,按照减刑后的实际执行期不能少于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的规定,最少要执行12.5年。如果无期徒刑犯最低只要执行10年,无期徒刑反倒比有期徒刑轻了,这是不正常的。第三,降低了对重大立功死缓犯减刑的幅度。根据原刑法第50条的规定,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经过修正后,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只能减为25年。减刑幅度明显降低了。第四,特殊死缓犯的实际执行期延长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5条第2款的规定,特殊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能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部分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其实际执行刑期短于无期徒刑的情况。降低对重大立功死缓犯减刑的幅度、延长特殊死缓犯的实际执行期目的都是要避免这种不公正情况的发生。

三、老年人、未成年人犯罪轻缓处理

我国自古就有“恤老”的文化传统,这种文化影响深远,在法律制度上也有所体现。西周时期的法律中就有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到唐朝时相关制度已比较完备。这次修改实际上也是一种法制传统的回归。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规定对老年人犯罪可从宽处罚,即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规定老年人犯罪通常可免死,即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三是规定老年罪犯适用缓刑从宽,即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是我国刑法典的一贯做法。这回又在1997年刑法典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宽了。具体表现有三:一是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二是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三是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有了这条规定,曾经“失足”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就没有义务再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避免因被贴上“罪犯”的标签而受到歧视,失去了平等的竞争机会。

四、坦白从宽法定化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公检法机关对待坦白的态度通常并不一致:侦查、检察部门为了更好地搜集证据,比较注重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调坦白的积极法律后果;而在审判中,被告人坦白的事实只是法官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对被告人往往起不到实际作用,这就使得坦白从宽这一政策的感召力逐步萎缩,以至于在罪犯当中甚至在社会的相当范围内流传着“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这次刑法修正将坦白情节明确规定为法定从宽情节,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对于有效查处犯罪,减少对抗,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五、加大“除恶”力度

黑恶势力是和谐社会的毒瘤,必须铲除。为进一步提高“除恶”的效果,《刑法修正案(八)》对有关犯罪做了较大改动:一是增设了针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财产刑。对于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可以从根本上断绝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二是加大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打击力度。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最高刑由10年调整为15年;三是降低了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具体表现在:将其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由“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将其法定最高刑由10年提高到15年;四是完善了强迫交易罪的行为类型。原来的强迫交易罪限于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写、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怎么写作。这次又增加了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股份、债券等类型。五是加重了对寻衅滋事罪的惩处。由于原刑法典对寻衅滋事罪规定的最高刑罚只有5年,实践中,犯罪分子即使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过是二三年就放了,改造时间较短,效果不明显,有些人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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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释放后,又旧态复萌,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据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更有力地震慑犯罪分子,稳定社会治安的作用。

六、醉驾、飙车入罪

醉驾和飙车,是人们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 近年来,由于醉驾、飙车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多有发生,如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杭州胡斌案、保定李启明案等,案发现场真的是触目惊心、惨不忍睹。这些案件充分说明醉驾与飙车对于公共安全具有高度的危险,这种危险一旦转化为实害将难以控制。可是,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只处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违法驾驶行为。换句话说,醉驾和飙车行为只要没有酿成重大交通事故,就不能被认定为犯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的话,最重也不过是拘留15天,罚款2 000元。处罚明显过轻,对行为人起不到威慑和警示的作用。老百姓对此意见很大,强烈要求将醉驾和飙车作为犯罪在法律上加以明确,有关国家机关也提出了立法建议。《刑法修正案(八)》对此做出了回应。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011年5月9日晚22时许,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酒后驾驶一辆英菲尼迪越野车,行驶至北京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致4车追尾、3人受轻伤。经交警检测,高晓松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超过醉酒驾车入罪标准两倍还多。高晓松一审被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4 000元。

七、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也越发重视和关注。从几年前的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事件,到最近发生的皮革奶事件、地沟油事件,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刺激着老百姓的敏感神经,社会上要求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惩治力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这里所说的食品安全犯罪指的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也顺应民意对两罪做了修改:一是将两罪的倍比罚金制改为抽象罚金制,原来是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最多罚两倍;现在只是规定并处罚金,但不规定具体标准;二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定最低刑由“拘役”提高到有期徒刑;三是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可以判死刑。
参考文献:
赵秉志.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4.
王强军.刑法修正案(八)理性辩思[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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