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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收藏本文 2024-03-17 点赞:8413 浏览:3268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复杂,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自然灾害给农业经营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因此,农民需要相应的救济保护措施来弥补损失。农业保险作为对农业经济损失提供保障措施之一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现有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不完善,存在很多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建立健全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才能起到分散农业风险,进而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平稳发展。
关键字:农业保险 法律制度
农业风险是指人类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灾害所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等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1)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 ,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2)作为现代农业三大支柱之一的农业保险,自我国2001年加入WTO后,农业问题的全球性日益增长,而且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灾害频发,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已经开始 ,因此 ,在 WTO 背景下研究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1、WTO规则中要求完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农业保险作为WTO 允许和提倡的"绿箱措施" (Green box measure) ,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业生产经营进行支持和保护的重要措施。WTO规则中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农产品市场并减少对农业的补贴,但对与农业生产相关的自然灾害保险则不予限制。农业保险已经成为WTO成员支持本国发展农业的基本手段和措施之一。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是我国合理运用WTO规则,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完善农业保护体系和增强国家竞争力的有效措施。

2、完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是我国农业发展现状的要求

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各种自然灾害水旱灾害、冰雹、泥石流、雪灾、山洪、病虫灾害不同程度的侵袭,这些都严重制约和威胁着整个农业经济的发展,威胁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农业本身的"弱质性"即农业生产的高风险与低收益;农业风险的相关性和灾难性;农业生产的低、小、散的特征,这些都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农业保险法律、 法规严重缺位,《农业法》46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怎么写作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法》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怎么写作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我国现有的保险法主要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的开展则主要依靠上级发文。

3、完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是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应对农业风险的机制,在分散农业风险、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补偿农业损失、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农业保险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农业灾害保障体系,稳定农业生产经营,一旦灾害来临,可将农业风险分摊给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使得农户的损失降到最低,保障农业的持续稳定生产,农业保险可以为农户和农业提供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农业的产业化经营需要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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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与国际市场接轨,充分利用WTO有关农业保险方面的优势条件,不断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农业保险是参与农业防灾防损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提升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以及提升处理疫情灾情的能力发挥重要作用;农业保险的补偿功能,可以为农户恢复生产生活,农业保险也使得农户得到农业补贴优惠,加强政府对农业生产的管理,大大提高了风险应对能力,增强其投资发展的信心,有利于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完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对策分析

1、制定并完善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农业保险是保障农民收入的稳定器和促进农业发展的推动器。(3)建议加快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定,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保险范围、经营原则、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等方面加以明确细化,并以法律形式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等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政府在发展农业保险中所应扮演的角色和地位。在农业保险的立法中,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也应与WTO的相关规则接轨。

2、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

WTO规则中的"绿箱措施"允许农业保险的补贴,许多国家也都把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或者税收减免作为支持农业的重要政策措施。为了顺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的发展,我国政府应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与WTO相适应的财政支持政策,如:加大财政对农民保费的补贴和对农业保险公司的补贴力度;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税收减免 ,在免去营业税的同时 ,减免所得税 ,鼓励保险公司开拓农险业务 ,所减免的税收转入专项农业保险基金 ,用作应对农业大灾补偿的积累。
同时建议国家对贫困地区实行政策倾斜, 保费补贴以为主,地方为辅,补贴一般分为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和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业务补贴两类,这是农业保险的坚强后盾。农业保险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较高, 要实现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平衡, 保险费率会很高,靠农民自身难以承担。因此,我国需要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帮助农民支付保费,缓解农业保险的供需矛盾,使保费达到保险公司和农民都能接受的水平。对风险高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实行高额保费补贴,并结合农业产业政策调整补贴标准,以促进贫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3、增强农民农业保险意识。

针对农民保险意识不强,政府和保险公司应加大保险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让广大农民认识农业风险、了解农业保险,从而提高农动参保的积极性。同时,保险机构应增强怎么写作意识,主动了解农村保险需求,给农民讲授选择险种、缴纳保费和受灾理赔方面的知识,打消他们对农业保险业务的顾虑。
4农业保险风险的再分散
一般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的地点和时间相对集中, 农业风险一般也较为集中,必须通过各种手段进一步分散农业保险的风险。风险分散的主要方式是进行再保险, 由政府的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全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 形成全国各地域的互帮互助来补偿和缓解农业风险。(4)此外, 还可通过证券市场、农产品期货市场等金融手段来分散农业保险风险。
参考文献:
庹国柱.农业保险[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0.
唐德华, 高圣平. 保险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M].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1076.
[3]沈诤.魏敬淼.农业保险立法问题研究[ J]. 行政与法,2009(4) :84-87.
[4]刘荣茂, 马林靖. 国外农业保险法的启示与借鉴[ J]. 华东经济管理,2005(3) :48-50.
作者简介::王琚,性别:女,出生年月:1987.06.年级:2010级,专业: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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